權利歸屬
表演者權利是民法領域中著作權的一種,是民法中對於表演者應當享有的權利的一種確認。
權利內容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們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與原著作權人
與原著作權人的關係
被許可人使用原著作權人的作品,進行表演,還應當取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表演者權利,是指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
表演者權利是民法領域中著作權的一種,是民法中對於表演者應當享有的權利的一種確認。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五)許可他們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與原著作權人的關係
被許可人使用原著作權人的作品,進行表演,還應當取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表演者經濟權利的形成與發展099一、羅馬公約對表演者經濟權利的確立及其影響099二、TRIPS對表演者經濟權利的保護103三、WPPT對表演者經濟權利...
圖書信息 內容簡介 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表演者,是進行表演的人。1961年的《羅馬公約》規定:表演者或演奏者是指“演員、歌唱者、演奏者、舞蹈演員和其他表演、歌唱、背誦、朗誦、演奏或以別的方式表...
定義 認定 權利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重要內容,表演者權是指表演者依法對其表演所享有的權利。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1961年10月26日,由國際勞工組織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及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共同發起,在羅馬締結了本公約。
概述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第二節作品精神權利的價值 第二節作品精神權利的文化價值 第一節作品精神權利的轉讓
圖書信息 內容簡介 目錄ation Con tion
簡介 該公約的主要內容是:唱片製作者依法對其製作的唱片所享有的專有權。 唱片製作者有權授權或禁止他人複製其製作的唱片,有權授權或禁止進口或發行未經其授權的唱片複製品。 關於唱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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