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體育總會

衢州市體育總會是在衢州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全市性體育組織,業務主管單位是衢州市體育局,為實現全民健身計畫,增強人民體質,振奮民族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積極構建和諧社會,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實現祖國和平統一與增進世界人民的友誼服務。

機構簡介

衢州市體育總會,是在衢州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全市性體育組織,是浙江省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單位,是經衢州市民政局登記批准的非盈利性社團法人。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衢州市體育局

機構宗旨

衢州市體育總會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市體育工作者和一切熱心支持體育事業的各界人士;致力於發展體育事業,為實現全民健身計畫,增強人民體質,振奮民族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積極構建和諧社會,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實現祖國和平統一與增進世界人民的友誼服務。

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廣泛開展民眾性體育運動,推進全民健身計畫綱要的實施,不斷增強人民體質,提高全民整體素質;
二、承辦由省體總委託我市組織的省級以上體育競賽和其它活動,組織參加省體總組織的省級以上體育競賽及其它活動,配合市體育局加強運動訓練和競賽工作,推進奧運爭光計畫的實施,努力提高我市各項運動技術水平,為國爭光,為市爭光;
三、積極培育體育市場,努力開發體育無形資產,促進我市體育產業健康、快速發展;
四、大力推進體育改革,對體育事業重大方針政策、發展戰略提出建議,為政府決策服務;
五、通過體育活動,向廣大人民民眾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團隊精神、國際主義教育,培養奮勇進取、頑強拼搏、團結友愛等優良品德和遵紀守法觀念;
六、積極協助開展體育科學研究工作,促進體育科學化;
七、加強體育社團建設,對市級單項運動協會進行管理,配合市民政局辦理市級體育社團的審批和註冊登記工作;對全市各級體育總會和體育社團,以及市級行業體育協會進行業務指導;
八、積極開展市級以上體育交流活動,加強與港、澳台同胞和體育工作者、體育愛好者之間的聯繫與交流。
本會地址: 衢州市百匯路190號市體育運動訓練中心

管理辦法

衢州市體育總會
關於《浙江省社會團體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市體育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社團)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維護體育社團的合法權益,促進體育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衢州市體育局(與衢州市體育總會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是社團的業務主管單位,衢州市體育總會秘書處是社團相關業務管理的職能部門;衢州市體育局管理的社團與本市縣級以上同類社團的關係是業務指導關係。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衢州市體育局依法負有業務指導和管理職責的社團,包括市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由市局發起成立的全市性體育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等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四條 衢州市體育局依法對社團下列事務進行指導和管理:
(一)負責社團籌備申請、成立業務、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前的業務審查,協助或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社團年檢、指導社團清算工作。
(二)監督、指導社團根據國家的體育政策、法規,從體育事業發展需要出發,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社團自律,積極實施社團管理,發揮社團的橋樑、紐帶和助手作用。
(三)監督社團嚴格按照章程規定的內容開展活動,並對其各項業務活動實施管理。
(四)對違反社團管理的政策法規和社團章程開展活動的,依法予以糾正和處理;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配合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第五條 衢州市體育局系統以外的其他行業成立全市性體育社團,由市體育局協同社團的主管單位,根據有關社團管理法規和各自職能,共同做好社團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立與變更
第六條 成立社團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代表本社團成員共同意願的章程,其宗旨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體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不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法人的自由和權利。
(二)業務活動內容必須屬於衢州市體育局主管的業務範圍,並執行國家發展體育的方針、政策。通過開展健康有益活動,促進我市體育事業的發展。
(三)社團的組織及成員應當在其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具有代表性、權威性和廣泛性。在同一業務範圍內,不得成立相同或相類似的社團。
(四)應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其活動經費不少於3萬元人民幣,基金會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有相對固定、獨立的辦公場所。
(五)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有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不少於50個。
(六)應具備法人資格,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七條 成立社團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分別提出籌備申請和成立申請。
第八條 申請籌備成立社團,應當由發起單位或發起人向衢州市體育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發起人或發起單位負責人簽署的籌備工作報告和籌備申請書,以及相關業務職能部門的審查意見;
(二)符合規定要求的社團章程草案、驗資證明和辦公場所使用證明等材料;
(三)擬任秘書長以上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現工作單位及職務);
(四)需要說明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社團章程應符合民政部門的章程範本要求。
第十條 衢州市體育局應當在受理社團籌備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對經審查認為符合籌備條件的,應當向發起單位或發起人出具同意籌備的檔案,由發起單位或發起人向民政部門提出籌備申請;不同意其籌備申請的,應當向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籌備成立社團的申請經民政部門批准後,發起單位或發起人應當在批准籌備之日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社團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同時向衢州市體育局提出社團成立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成立社團的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報告;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社團章程;
(三)社團主要負責人名單(秘書長以上)及其備案表;
(四)驗資證明、辦公場所的產權或使用證明材料;
(五)擬設辦事機構名稱、職責、負責人的情況;
(六)領取並填寫《衢州市社會團體申請登記表》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成立社團的申請經衢州市體育局審查同意後,由發起單位或發起人向民政部門申請成立登記。
第十三條 社團的名稱、機構、法人代表和副秘書長以上的負責人的變更以及章程的修改等,應當按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下發的關於變更登記的具體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經衢州市體育局職能部門體總秘書處審核後,及時到民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未經衢州市體育局審查同意,未經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社團及其籌備機構,不得以社團的名義進行活動,衢州市體育局所屬機構,均不得支持或與其共同開展活動,報紙、刊物等也不得進行宣傳報導。
第三章 業務指導與管理
第十五條 社團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衢州市體育局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社團規章制度,並依據章程和各項制度開展業務活動,實施規範管理行為,進行社團自律。
第十六條 社團各項活動應當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社會公眾利益,不得從事與社團章程和宗旨不符的活動。社團應當自覺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指導。
第十七條 社團應當充分發揮組織優勢,採取多種形式,積極為社團發展服務,為社團成員服務;協助政府做好各項事務工作,並積極向有關管理部門反映情況如提出意見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服務。
第十八條 衢州市體育局依據本《細則》和有關規定,對社團進行業務指導與管理,根據社團需求和事業發展的需要,及時向社團通報和宣傳國家相關方針、政策、法規以及體育工作的形勢和任務,認真聽取社團意見、建議和工作報告,對社團工作予以指導和協調,幫助社團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發展的能力。社團的各項業務工作,由市體育總會秘書處管理。
第十九條 社團的下列事項應向體育行政部門報批或備案:
(一)年度總結和工作計畫;
(二)涉外活動或其他重大活動;召開代表大會或全體委員會議以及其他重要會議;
(三)全國、全省、全市性重大體育賽事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體育競賽管理辦法。市級體育社團舉辦全省及全市性賽事、會議、設立基地、場館、俱樂部等(含掛靠外省、市單位的)、選調裁判、評選先進單位、推薦協會成員,必須在活動舉行20日前上報衢州市體育總會秘書處,經市體育局批准,由市體總統一發文;
(四)行業體協各項活動報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社團投資設立的經濟實體,應先經衢州市體育局審核同意,並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實體從事的經營活動,獲得的利潤中按規定屬於社團所得的部分應全部用於社團的事業發展,社團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未經市局批准,不得接受各類經濟實體的掛靠,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經濟擔保。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社團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章程規定,健全內部工作機構,完善有關制度,堅持民主程式,並本著民主、精幹、高效的原則建立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社團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以下原則:
(一)社團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由社團所掛靠的單位同意,並報送相關材料,經市局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門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二)社團分支機構不得再下設分支機構。
第二十三條 組織機構應符合章程範本中第四章規定的要求。
第五章 任職管理
第二十四條 社團領導機構的人員組成,既要考慮社團應具有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又要貫徹精幹高效的原則。根據社團的具體情況,一般設常委7-19人,主席(理事長、會長)1人,副主席(副理事長、副會長)5-15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5人。贊助人員擔任的特邀職務不在此限內。
第二十五條 單位會員推選的社團領導人,實行部門單位代表制,應隨著人員工作變化而變動。其人員調整由代表單位推薦出人選,經社團秘書處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報市局審批。
第二十六條 社團領導人應與社團業務有關的專家學者、體育行政部門領導、運動項目或相關管理部門的代表、熱心支持社團工作的企業界人士組成,特殊需要的人員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七條 社團的法人代表一般由主席(理事長、會長)、副主席(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社團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擔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衢州市體育局機關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兼任社團領導職務應從實際工作需要出發,並適當考慮與本人主管業務和專業特長,對社團兼職的數量進行適當控制。兼職人員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兼任同一個職務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兼任社團的領導不得領取社團的任何報酬。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政策、法規、規章辦理。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體育行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地方性體育社團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二OO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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