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區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衢州市區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該《辦法》經衢州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2月6日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衢政辦發〔2012〕1號印發。《辦法》共17條,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衢州市區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衢政辦發〔2012〕1號
柯城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衢州市區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衢州市區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衢州市區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與管理,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衢州市區北門街、水亭門歷史文化街區(以下簡稱歷史街區)經統一整修後的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未統一整修的按原管理體制進行管理。
具體管理範圍以保護規劃確定的範圍為準,並由管理單位在街區主要出入口設立標誌,標明保護範圍。
第三條 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應當遵循“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
第四條 市住建部門是歷史街區保護管理的主管部門,市規劃、文廣(文物)、財政、綜合執法、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衛生、環保、公安、消防、旅遊等部門和柯城區政府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歷史街區保護管理工作。
住建部門負責歷史街區的綜合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臨時占道審批管理,會同規劃部門負責戶外廣告、招牌的審批管理。
規劃部門負責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的報批工作,會同文廣(文物)部門負責建築物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改變建築結構或者使用性質以及進行影視攝製、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等的審批管理。
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違法搭建、改建、裝修、設定招牌廣告、占道經營和經營戶排放污水、油煙及其它違反城市規劃、市容環境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以及與之相關的監督檢查。
文廣(文物)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和管理,協助做好保護點和其它歷史建築的保護修繕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歷史街區保護建設和管理經費的安排和監督使用。
工商部門負責經營戶註冊登記管理,按照歷史街區沿街商鋪經營業態布局規劃核發相應的營業執照。
衛生部門負責公共場所內經營戶衛生許可審批管理。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店食品安全管理。
環保部門負責餐飲店的環保審批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車輛限入和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旅遊部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會同商務等部門研究起草扶持傳統特色行業發展的政策。
柯城區政府及府山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保潔責任範圍內的街區衛生保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第五條 建立市區歷史街區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領導牽頭,市住建、規劃、文廣(文物)、財政、綜合執法、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環保、公安、消防、旅遊等部門和柯城區政府參加,協調處理歷史街區管理的重大事宜。
第六條 設立市區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保護機構),具體負責歷史街區的保護建設和日常管理。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歷史街區相關審批手續的,應徵求保護機構的意見,並將相關的行政許可決定抄告保護機構。
保護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市政府確定的歷史街區保護修繕工作建設任務組織項目實施,做好項目的規劃編制、項目報批、項目建設等具體實施工作;
(二)負責街區內市政、園林綠化、景觀小品、亮化、公共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
(三)協調電力、通信、供水等公共基礎設施專業單位進行相關設施的維護;
(四)對保護建築設定保護標誌,建立檔案;
(五)向審批部門提出相關的審批意見建議;
(六)及時制止破壞、損害歷史街區面貌及形象的行為,必要時報請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七)負責所管理的國有資產的使用和維護;
(八)歷史街區內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以下簡稱保護建築)經市政府統一修繕整治後,負責與其產權人或使用人簽訂保護責任書,明確保養、維修責任;
(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保護建築的產權人或使用人應當按照歷史街區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保護建築日常維護和修繕,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歷史風貌。由政府補助資金統一實施房屋修繕整治的,修繕整治時其產權人或使用人應當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對歷史街區內保護建築不得進行影響其傳統風貌的改建和裝修。確需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建築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其設計方案應當符合歷史街區保護規劃,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 設定店面招牌、戶外廣告以及在保護建築外立面安裝空調外機、遮陽篷等戶外設施,應當符合統一的設計方案,按照依法批准的要求實施。
保護建築的外立面、進戶門窗不使用與街區風貌不相協調的鋁合金、不鏽鋼、塑鋼等現代材料。
第九條 保護建筑陽台外、窗外、屋頂不得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不得私拉亂接各種管線,不得跨街晾曬衣物。
第十條 經營者或住戶不得擅自占用街區的街巷、廣場等公共區域從事經營活動、擺放廣告牌或堆放物品。車輛應在指定區域停放。
第十一條 工商等行政審批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沿街商鋪經營業態布局規劃,對餐飲業等行業進行分地段分類管理,對符合業態布局規劃的予以核發經營證照。經營餐飲業必須符合開業條件,設定獨立廚房,配備污水排放裝置,油煙排放應符合環保標準,配備消防器材,並經食品藥品監管、環保等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取得經營許可證照。
第十二條 在歷史街區內進行影視攝製、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及其它影響街區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保護建築活動的,應當制定保護方案,經批准後與保護機構簽訂保護協定。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破壞歷史街區、損害保護建築的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保護建築;
(二)在保護建築、公共設施上任意刻畫、塗寫、張貼;
(三)破壞道路、綠地、亮化等公共設施;
(四)亂扔亂倒垃圾、亂排污水;
(五)其它對歷史街區構成破壞的行為。
第十四條 歷史街區內房屋產權人、使用人等應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具有一定規模的經營戶在經營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應當向公安消防部門申請安全檢查,未經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建築物的外牆裝修裝飾、屋面使用以及廣告牌的使用,不得影響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禁止在歷史街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五條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加強對歷史街區內單位和個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街道辦事處應指導、幫助街區所在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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