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衡水市貧困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補貼實施辦法
來源:衡水市殘聯 時間:2014-08-20 15:15
衡水市財政局
衡水市殘疾人聯合會 檔案
衡殘聯字[2014]45號
檔案內容
關於印發《衡水市貧困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財政局、殘聯和工業新區、濱湖新區財政局、社發局: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新形勢下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冀發[2014]17號)和省財政、省殘聯等五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河北省貧困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冀殘聯辦[2014]51號)精神,我們制訂了《衡水市貧困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補貼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為做好全市2014年的貧困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救助工作,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2014年市級救助任務指標
2014年市級貧困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救助指標100例,補貼資金93萬元。其中貧困聽力言語殘疾兒童、腦癱兒童、孤獨症兒童和智力殘疾兒童70例,每例補貼康復經費1.2萬元,貧困殘疾兒童輔具適配30例,每例補貼經費0.3萬元。救助指標已分配到縣市區。
二、2014年縣級救助任務指標
2014年縣級貧困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救助指標200例,需縣級自籌資金186萬元。其中貧困聽力言語殘疾兒童、腦癱兒童、孤獨症兒童和智力殘疾兒童140例,每例按1.2萬元籌集補貼資金,貧困殘疾兒童輔具適配60例,每例按0.3萬元籌集補貼資金。我們已根據各地人口數量,將任務分配到了縣市區。
建立貧困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補貼制度,是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是市委、市政府今年安排的一項重點工作。對此,各縣市區一定要高度重視,財政部門要按要求及時落實救助資金,殘聯要儘快組織篩查貧困殘疾兒童,確保在今年9月15日前縣級補貼資金籌集到位,受助貧困殘疾兒童進入市級定點機構接受康復訓練。
衡水市貧困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補貼實施辦法
為確保貧困殘疾兒童得到科學及時的康復訓練,進一步改善殘疾兒童家庭生活狀況,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推進新形勢下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冀發[2014]17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一、補貼對象
具有衡水市常住戶口、家庭經濟困難、年齡在7周歲以下,診斷明確(有醫療診斷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有相應康復適應指征,經定點專業機構評估有康復潛力,需要進行有效康復訓練的貧困聽力言語殘疾兒童、腦癱兒童、孤獨症兒童和智力殘疾兒童。
低保家庭、一戶多殘家庭、未接受過國家救助以及即將超齡或2.5周歲以下的殘疾兒童優先。
二、補貼標準
1、貧困聽力言語殘疾兒童、腦癱兒童、孤獨症兒童和智力殘疾兒童,每名受助對象每年補貼康復訓練費1.2萬元。
2、貧困殘疾兒童輔具適配平均每人每年補貼0.3萬元,為有輔具需求的殘疾兒童裝配假肢、矯形器、輔助器具並開展功能訓練。
受助貧困聽力言語殘疾兒童、腦癱兒童、孤獨症兒童和智力殘疾兒童,須能夠保證在省殘聯、省財政廳批准的市級定點康復機構接受規定時間的康復訓練。其中:聽力言語殘疾兒童、孤獨症兒童每年不少於10個月,智力殘疾兒童每年不少於6個月,腦癱兒童每年不少於8個月。
三、補貼名額
市、縣級每年補貼名額,由市財政局、市殘聯根據情況確定。
四、申請程式
(一)個人申請
符合條件的貧困殘疾兒童家庭,於每年的2月底前向當地縣級殘聯提出申請,填寫《衡水市 貧困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補貼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一式兩份,並提供戶口本、身份證、正規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低保證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加蓋鄉鎮、街道辦事處公章的貧困證明原件及兩份複印件。
(二)殘聯審批
縣市區殘聯對本轄區內的申請人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由縣級殘聯在《審批表》上籤署審批意見,戶口本、身份證、低保證原件退還申請人。任務完成後,填寫《衡水市貧困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補貼匯總表》加蓋公章後報至市殘聯。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殘疾人家庭並告知原因。
五、資金籌集與發放
貧困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補貼資金,由市和縣級財政預算安排。市級救助任務所需補貼資金由市財政解決,縣級救助任務補貼資金由縣市區財政解決。補貼資金由市、縣財政分級管理,實行財政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待受助兒童全部進入市級定點機構訓練後,根據殘聯意見和受助人員名單,由市、縣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定點康復訓練機構。
各縣市區可根據情況增加救助名額、提高補貼標準,所需資金由縣市區解決。
六、檔案管理
受助對象的檔案實行縣級殘聯和定點機構雙重管理,一人一檔。縣級殘聯和定點康復機構分別留存一份《審批表》和戶口本、身份證、診斷證明、低保證或貧困證明的複印件,定點機構同時要為受助對象建立專門的康復檔案。
七、監督管理
市和縣市區殘聯、財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密切配合。殘聯負責申請人的審核、審批,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籌措、撥付、管理和監督,相關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依規辦事,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切實把惠民政策落到實處。對騙取、挪用補貼資金的,要按《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