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縣發展和改革局

衡山縣發展和改革局是衡山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綜合研究擬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進行總量平衡、巨觀調控、監督管理和協調服務的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機構改革前為衡山縣計畫委員會,分別於2002年、2005年更名為衡山縣計畫統計局、衡山縣發展和改革局。全局幹部職工18人,其中幹部17人,職工1人。

基本信息

內設機構

1、辦公室(加掛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股牌子)
2、綜合規劃股(加掛衡山縣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牌子)
3、固定資產投資股
4、社會發展股(加掛衡山縣第三產業辦公室牌子)
5、招標投標協調監管辦公室(加掛衡山縣重大項目稽查辦公室牌子)

大事記

2006年3月18日,衡山縣第十屆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衡山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和25個專項規劃;
2006年3月至2007年4月,國家發改委發展規劃司陳雷和產業政策司鄭艷,下派衡山縣發改局掛職鍛鍊一年;
2007年6月,編制完成《湖南省衡山縣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規劃》,並通過省發改委專家評審組評審;
2007年12月14日,編制完成《衡山縣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規劃》,並通過省發改委專家評審組評審,於翌年實施;
2008年5月,編制完成《衡山縣主體功能區試劃草案》;
2008年12月,衡山縣被省發改委評為湖南省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工作先進縣;

辦事指南

•負責辦理基本建設項目(含外資項目)立項(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審核性質;審批上報農用地轉建設用地計畫;

•核准基建項目招標方式、組織形式和範圍;安排或轉報上級安排年度建設投資計畫;牽頭組織可研評估,參與項目選址、規劃、初設、施工圖等方案會審和項目綜合驗收。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全縣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建議;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研究分析縣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進行區域經濟的預測、預警;研究涉及全縣經濟安全的重要問題,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解決巨觀經濟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三)研究貫徹國家財政政策、貨幣政策以及其它調控政策的措施,協調地方價格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巨觀產業政策,監督檢查產業政策的執行;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四)研究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和推進區域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工作。

(五)提出全縣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研究制訂全縣固定資產投資政策、規劃,承擔需發改部門審批、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職能;負責做好全縣投融資領域與利用外資項目的指導、協調工作;安排各級財政撥款的建設項目;研究提出中長期和年度縣重點建設項目,並組織、協調實施;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縣招標投標工作;組織和管理全縣重大項目稽查工作。

(六)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並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發展戰略,協調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擬訂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發展規劃;提出高技術產業發展和產業技術進步規劃,指導協調全縣技術創新體系的發展,推動高技術產業發展,實施產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巨觀指導。

(七)負責國民經濟動員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縣第三產業的發展戰略、總量、結構、布局和政策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第三產業發展規劃,研究縣內外第三產業發展動態;監測分析第三產業發展方向,促進第三產業結構最佳化和第一、第二產業的協調發展。

(九)研究分析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規劃,統籌城鄉、區域發展,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區域經濟合作、協作工作。

(十)研究分析縣內外市場狀況,負責縣內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監督計畫執行情況,並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管理糧食、棉花、食糖、石油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縣級儲備,引導和調控市場;研究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

(十一)做好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十二)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統籌人與社會及自然和諧發展,研究擬訂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規劃,提出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生態建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協調環保產業工作。

(十三)研究擬定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協調解決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十四)擬訂或參與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有關地方性行政法規、規章,參與有關法規、規章的實施。

(十五)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縣人民政府重點工程建設辦公室、縣投資諮詢中心。

(十六)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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