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衡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是縣直機關工作的“龍頭”,是上下聯繫的“紐帶”和隊伍建設的“視窗”,擔負著發揮參謀助手、協調綜合、督促檢查作用的重任。辦公室內設經濟研究室、縣政府督察室、外事僑務辦公室、秘書科、行政科、社會矛盾協調科和值班室,歸口管理縣政府法制辦、信息化辦和民族宗教事務局,現有工作人員35人。

主要職責

1、負責縣政府日常文書處理,協助縣政府領導審核和組織起草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檔案,研究縣政府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請示縣政府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政府領導審批。
2、負責縣政府全會、常務會、縣長辦公會和其它有關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起草《政府工作報告》和縣政府領導重要講話。
3、根據縣政府領導指示或工作需要,協調縣政府各部門工作,對有爭議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政府領導決定,同時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處理需由縣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性事件和重大事故。
4、負責對縣政府檔案、縣政府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及縣政府領導重要批示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並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報告情況。
5、根據縣政府領導的批示和縣政府工作部署,對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大課題進行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對策、建議,聯繫協調全縣各鄉鎮和縣直各部門的調研工作。
6、負責收集、整理、傳遞政務信息,為縣政府領導決策和指導工作提供信息服務,並指導全縣政府系統辦公室業務建設和辦公自動化的規劃工作。
7、管理歸口單位的黨建、人事、宣傳、紀檢工作,管理縣政府駐外省、市辦事機構,做好外事、僑務工作。
8、負責與縣人大、縣政協的聯絡工作,辦理人大代表批評、意見、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內設機構

1、縣人民政府經濟研究室
⑴負責起草縣政府主要領導的大會報告、講話、匯報材料。
⑵負責全縣經濟及社會發展情況綜合。
⑶根據縣政府主要領導的安排和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開展專題調研活動,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意見。
⑷協助領導撰寫專題理論文章。
⑸按上級要求完成《湖南年鑑》和《衡陽年鑑》衡山部分的文字、彩版等組織工作。
⑹加強與上級研究室及相關業務單位銜接,保質保量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⑺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縣人民政府督查室
⑴負責上級和縣政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的督促檢查和情況綜合,並及時通報全縣重大工作的進展情況。
⑵負責上級和縣政府領導重要批示和交辦事項的督辦及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⑶負責縣政府領導決定事項的督促辦理。
⑷負責縣政府重要督查活動的組織安排工作。
⑸負責組織對縣政府系統各部門、各單位的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3、縣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
⑴貫徹執行國家外事僑務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
⑵指導和協調全縣外事涉外活動及禮賓工作,負責審核呈報副縣級以上領導出席的會見、會談、宴請等重大外事活動計畫。
⑶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全縣重大涉外事件、事故和糾紛;負責承辦正副縣級領導同志出國(境)訪問的報批工作。
⑷依法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和華僑、華人在國內的合法權益。
⑸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華僑回國安置和香港、澳門同胞回內地定居和其他在內地眷屬的工作及歸僑、僑眷知識分子工作。
⑹對各鄉鎮及各部門的僑務工作進行指導調查和掌握海外僑情;做好華僑華人重點人物和社團的團結友好工作,保護華僑華人的正當權益;負責邀請來衡華僑華人的活動安排和接待工作。
⑺承辦華僑華人、香港、澳門同胞的捐贈工作。
⑻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4、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⑴負責縣政府和縣政府辦的檔案、布告、通告等文稿的起草或修改,及時搞好文號登記。
⑵負責檔案(含機要檔案)和資料的收發、列印、核對、送閱、催辦、清退、立卷以及檔案的保管工作。
⑶負責收集整理月度政府重點工作安排表。
⑷負責保管縣政府、縣政府辦印章,按規定使用印章。
⑸負責縣政府會議室的會議安排、衛生打掃、茶水供應、器材設備的使用與保管以及會議室的出租收費等工作。
⑹負責辦公室日常接待、上傳下達、值班安排工作。
⑺負責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記錄,按要求寫出會議紀要,並及時列印、送閱、分發。
⑻協助做好民眾來信來訪工作。
⑼負責管理傳真室、文印室。打字員實行聘用制,一年一聘,按要求籤訂聘用契約。
⑽協助做好政府督查有關工作;承擔縣人大代表和縣政協委員提出的需要政府部門回復的議案、建議、提案的督辦工作。。
⑾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5、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行政科
⑴接待工作。秉著勤儉節約的原則,認真做好歸口政府或辦公室接待的領導或客人以及有關會議的生活安排等工作。
⑵財物管理。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規範日常財務、公物管理,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
⑶安全保衛。隨時檢查和落實政府大院的安全保衛工作,做到晚上按時落鎖,車輛停放有序。
⑷衛生工作。經常督促政府大院各單位搞好公共環境衛生和室內衛生,搞好院內花草樹木栽培。
⑸小車管理。認真管理好機關小車,按規定分派車輛。督促搞好車輛的保養與維修,積極做好節能降耗工作。
⑹其它工作。每月按時收繳本院內各單位水電費用,晚上及時檢查各樓層的水閘和路燈關閉情況,做到人離燈熄,人走水關。
⑺負責管理和指導縣政府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工作。
⑻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6、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社會矛盾協調科
⑴加強調查研究,及時收集民情信息,掌握全縣信訪維穩方面的動態,分析社會穩定形勢,提出維護社會穩定的措施和對策。
⑵負責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
⑶協助領導開展民情調查和協助處理重大綜合性矛盾糾紛,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信訪處理進行督查、指導和協調。
⑷承辦上級交辦的有關社會矛盾調處案件。
⑸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7、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值班室(縣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
⑴負責縣政府辦公室的日常值班及值班安排、督促、協調工作;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⑵負責縣長、副縣長、辦公室主任簽批會議的電話通知,負責日常值班電話、傳真接轉和處理。
⑶負責政府領導批示意見的迅速傳達和及時反饋。
⑷協助做好上班時間內的信訪接待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⑸負責接收和辦理向縣人民政府報送的緊急重要事項。
⑹承辦縣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的專題會議;指導全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應急信息平台建設。
⑺組織編制、修訂《衡山縣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審核縣專項應急預案和縣部門應急預案,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
⑻協調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和宣傳培訓等工作。
⑼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歸口單位

1、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⑴對全縣政府法制工作進行規劃、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負責推進全縣依法行政具體工作。
⑵審查、修改、起草或組織起草規範性檔案;對縣人民政府重要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承辦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
⑶負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承辦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行政執法部門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承擔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負責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備案審查工作,依法監督糾正本級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作出的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受理行政執法的投訴、舉報、控告,調查行政執法中的重大違法行為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部門糾正或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法行政行行為;協調部門之間在行政執法中的矛盾和爭議。
⑷負責依法審查確認和規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指導全縣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縣行政複議應訴、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培訓考核、資格認定和發證工作,管理全縣行政執法證件。
⑸承辦縣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負責指導全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
⑹負責為縣政府的重大決策和重大行政管理活動提供法律意見,辦理行政法律事務,承擔縣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
⑺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負責擬定依法行政工作的規劃和制度,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⑻對全縣行政機關領導幹部及工作人員的依法行政知識培訓進行業務指導;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宣傳教育和情況交流;負責為縣政府領導和全縣各部門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和法制信息服務。
⑼受衡陽市仲裁委員會委託,聯繫全縣仲裁工作。
⑽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縣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辦公室
⑴負責組織貫徹落實上級部門關於信息化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縣信息化發展戰略、規劃及政策檔案。
⑵負責全縣信息化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⑶負責全縣統一的政府網路平台建設,整合各部門信息資源,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步伐,促進各個業務系統的互聯互通。
⑷負責縣政府公眾信息網建設管理和各單位信息網的主頁製作、更新,並為各單位的子網站建設提供技術支持。
⑸對財政性投資的信息化建設項目進行統一規劃管理審查。
⑹負責全縣信息產業市場的監督和管理。
⑺負責全縣信息化安全監管以及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
⑻負責全縣信息資源規劃開發工作。
⑼負責全縣信息化知識的普及教育和培訓工作。
⑽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3、縣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務局
⑴掌握全縣少數民族的各方面情況,組織協調對全縣民族問題的調查研究。
⑵協調民族關係,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的事宜,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工作。
⑶協助組織、統戰和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
⑷開展有關少數民族的對外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有關民族方面的涉外事務。協助有關部門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在民族問題上的分裂活動,打擊利用民族部門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
⑸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依據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檢查監督有關宗教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
⑹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⑺調查、掌握全縣各種宗教的情況和動態,預測發展趨勢,提出政策性意見,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⑻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各教特點開展工作,指導有關宗教團體搞好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管理。
⑼指導各宗教團體按照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原則,開展與境外宗教界的友好往來,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對外宣傳我國的宗教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⑽組織和指導開展宗教政策宣傳、法制教育的工作。配合政法部門揭露和打擊披著宗教外衣進行的破壞活動和其他犯罪活動。
⑾指導和協助各鄉鎮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⑿指導鄉鎮、街道宗教工作部門的業務工作。組織培訓全縣宗教工作幹部。
⒀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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