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接受國(境)外資助的衛生國際合作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境)外資助的衛生國際合作項目是我國對外衛生合作交流的重要內容,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衛生事業的改革與發展,關係到我國的對外形象。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接受國(境)外資助的衛生國際合作項目(以下簡稱衛生國際合作項目),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與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科研教學機構(以下簡稱外方)簽署或承擔執行的由國(境)外引進資金、技術、物資、人員及信息交流等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醫學科研機構、采供血機構、衛生行政部門業務主管或掛靠社團和基金會等。
第四條 本辦法項目中的執行單位,是指簽署並執行項目或受簽署單位委託執行項目的醫療衛生機構及專門成立的項目辦公室。
第五條 根據中方簽署主體的不同,衛生國際合作項目分為甲、乙、丙三類。
甲類為衛生部與外方簽署或承擔執行其他國家部委簽署的項目。
乙類為衛生部直屬單位與外方簽署或承擔執行其他單位委託的項目。
丙類為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醫療衛生機構與外方簽署或承擔執行其他單位委託的項目。
第六條 衛生部負責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全國衛生國際合作項目,支持並鼓勵各地、各單位開展衛生國際合作項目。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衛生國際合作項目,衛生部直屬單位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本系統的衛生國際合作項目。

第二章 指導原則

第七條 開展衛生國際合作項目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的外交政策。
第八條 衛生國際合作項目要與我國衛生工作的總體目標相一致,符合本地區、本單位衛生事業的發展需要,平等合作,互惠互利。
衛生國際合作項目應當有明確的合作協定、目標、起始時間、經費保證和管理計畫,同時合作方有人力和非人力資源投入(如資金、人員、設備等)的一系列活動和任務。
第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衛生部直屬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單位衛生國際合作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明確項目立項、審批、簽署、執行等各個環節的程式和具體要求。
衛生國際合作項目實行外事歸口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的外事部門負責衛生國際合作項目的具體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十條 衛生國際合作項目資金要與政府預算資金統籌規劃,合理使用,避免重複和浪費。

第三章 項目立項、審批和簽署

第十一條 衛生外事部門負責與外方溝通,協調項目立項、審批等事宜。
第十二條 外方為外國中央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的衛生國際合作項目,必須由衛生部負責立項、簽署。涉及中醫藥合作的項目,也可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立項、簽署。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衛生部直屬單位、醫療衛生機構可作為該項目的執行單位。
甲類項目的立項、簽署工作由衛生部組織。乙類、丙類項目的立項、簽署工作由有關單位按照本地區、本單位衛生國際合作項目管理的程式辦理。乙類項目在簽署項目協定後10日內,有關單位應當將項目協定文本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外事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衛生國際合作項目如涉及到國家安全、智慧財產權保護、醫學倫理或者我國人類遺傳資源保護等事宜,應當在項目簽署前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四章 項目的執行

第十四條 衛生國際合作項目應當在項目協定中明確中方的項目執行單位。
第十五條 項目執行單位要根據項目協定確定項目負責人和制定項目管理計畫,明確實現項目目標的方式和方法。
項目管理計畫應當包括項目範圍管理計畫、進度、經費使用、質量控制、人員配備、採購等。
甲類項目的項目管理計畫應報衛生部國際合作司備案。
第十六條 項目執行單位要制定明確的工作管理制度。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如出現更改項目實施範圍、資金等涉及到項目協定內容的重大情況,項目執行單位要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立項。
第十七條 衛生國際合作項目資金必須納入項目執行單位財務統一核算和管理。單位財務部門應全程參與項目資金的管理和監督。衛生部關於項目資金的管理工作另行制定細則。
第十八條 項目資金按照項目協定專款專用。項目執行單位應依照項目協定財務條款和項目財務管理辦法的要求,確定財務管理方式,制定財務計畫和經費使用標準,加強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條 項目執行期間形成的固定資產要嚴格按照衛生國際合作項目協定的規定使用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挪作他用。對外方移交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要納入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要建立和完善項目物資的購建、使用和移交管理制度。
嚴格按照衛生國際合作項目協定處理項目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無形資產,例如智慧財產權、著作權等問題。
第二十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審計部門的相關規定,建立和完善衛生國際合作項目的審計制度。
第二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衛生國際合作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導,協調解決項目執行中的問題,檢查項目進展情況及評估項目結果;指導項目執行單位進行項目總結,推廣成功經驗。
第二十二條 項目執行單位在項目執行完畢後3個月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送項目總結報告。
第二十三條 衛生部直屬單位、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年度匯總本單位、本地區衛生國際合作項目情況並逐級上報至衛生部。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衛生行政部門有權或責成中方項目簽署單位與外方協商暫停或者終止項目的執行:
(一)項目執行嚴重違反項目協定;
(二)項目執行可能造成重大損失;
(三)項目執行單位喪失項目執行能力;
(四)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和政策;
(五)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暫停或終止項目執行的其他情形。
衛生行政部門與外方認為項目難以繼續進行時,雙方商議結束項目的辦法和有關程式。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而導致重大損失或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中醫藥領域的國際合作項目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衛生合作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衛生部業務主管或掛靠社團的項目參照本辦法中對衛生部直屬單位的管理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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