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決定

行政訴訟決定

行政案件的決定是人民法院在訴訟期間,對訴訟中遇到的特殊事項作出的裁決。

行政訴訟決定的概念與適用範圍
行政案件的決定是人民法院在訴訟期間,對訴訟中遇到的特殊事項作出的裁決。
決定是對人民法院各種命令的總稱。決定在行政訴訟中主要調整人民法院自身與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之間的關係,或者處理與案件程式有關而與當事人無直接關係的事項。
決定與裁定一樣,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口頭決定應記入筆錄。
決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決定一律不準抗訴。法律規定被決定人可以申請複議的,複議期間不停止案件的審理和決定的執行。
決定適用於下列範圍:(1)指定管轄;(2)管轄權的轉移;(3)是否迴避;(4)確定第三人;(5)指定法定代理人;(6)許可律師以外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查閱庭審材料;(7)指定鑑定;(8)確定不公開審理;(9)處理妨礙訴訟行為;(10)案件的移送;(11)強制執行生效的判決和裁定;(12)確定訴訟費用的承擔;(13)其他次要的程式問題或者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過程中發生的內部問題。
行政訴訟決定的效力:在行政訴訟中,無論何種性質的決定,一經宣布或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決定生效後必須立即執行,而不論當事人是否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法律為周密保護當事人 的權益,規定了如有關回避事項和採取拘留、罰款強制措施等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但為防止申請人利用複議制度規避法律,法律還規定了複議期間不停止 原決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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