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制監督
構成
1.行政法制監督由主體、對象和內容三部分構成。
2.行政法制監督的主體是指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和是否遵紀守法進行監督的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以及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
3.行政法制監督的對象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
4.行政法制監督的內容是監督行政主體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以及國家公務員和被授權組織中的工作人員是否遵紀守法。
內容和種類
行政法制監督包括對各級政府制定各種行政法律規範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監督,對各級政府及公務員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監督,對國家公務員是否守法、廉潔奉公進行監督。 行政法制監督按監督的主體分為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按監督的對象分為對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對公務員的監督;按監督的內容分為對行政機關抽象行為的監督和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也可認為行政合法性監督和行政合理性監督;按監督主體同監督對象的關係分為外部行政法制監督和內部行政法制監督;按實施監督權的時間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
我國監督體系
我國行政法制監督體系是由以下七類主體構成,它們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行政機關中的專門機構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國家審計機關,社會力量為主體的民眾或社會,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其中,中國共產黨的監督起著核心和關鍵作用;民眾和社會監督是非國家機關的監督,由於我國的國家性質決定,它在整個監督體系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他都是國家機關的監督,是依照法律規定的一項必須履行的職責。 `
各監督方式
國家權力機關
國家權力機關對行政主體的監督是全面的,具有最高權威性的。其監督方式主要有:
1.法律監督;
2.工作監督;
3.人事監督。
國家司法機關
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包括審判機關的監督和檢察機關的監督。
審判機關的監督主要是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
檢察機關的監督主要是通過查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的方式進行。
國家行政機關
國家行政機關的監督是指行政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和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屬於內部監督,有較大的監督範圍。
行政監察機關主要是對國家公務員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督。
國家審計機關主要是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財政收支行為進行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領導和監督職責,主要是通過檢查工作、受理複議申請等方式進行監督。
其它監督
公民、組織的監督主要是通過批評、建議、檢舉、揭發或申訴、申請等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