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定義
一是指導行政法制定、執行、遵守以及解決行政爭議的基本準則,是整個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是貫穿於整個行政法的主導思想和核心觀念。它又分為實體性基本原則和程式性基本原則.
二是貫穿行政法之中,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施等活動的基本準則,它是人們對行政法規範的精神實質的概括,反映著行政法的價值和目的所在。
三是貫穿行政法律規範之中,指導行政權的獲得、行使及對其監督的基本準則,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徵並將其與其他部門法區別開來的主要標誌。
四是只貫穿於行政法始終,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施的基本準則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實質的體現,是行政法律規範或規則存在的基礎。
管理內容
主要包括以下7個方面:①對辦公環境的管理。為公務人員辦公提供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包括辦公用房的規劃、設計、分配;室內家具、機具和用品的布置,室內光線及牆壁顏色的調配;聲音及噪聲管制;室內空氣清潔度、溫度的控制,對周圍環境的美化與整理等。
②後勤管理。通過對後勤機構和工作的一系列管理,為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提供服務。
③財務管理。通過合理使用行政經費,把有限的財力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包括經費的領撥、使用、管理、監督等。區分經費的使用範圍,限制經費的使用數額,從而達到既辦事又節約的目的。
④會議管理。通過確定、審批、準備、舉行會議等過程,控制會議數量,提高會議質量。
⑤文書、檔案管理。對公務文書及其檔案進行管理,達到推行業務、服務工作的目的。
⑥工作制度與工作秩序的管理。對機關各項業務活動進行系統分析,設定科學的辦事程式制度,達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⑦對機關成員的管理。通過提高成員的責任心和積極性,協調和處理好人際關係,使成員忠於職守,積極完成所承擔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