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執行
行政案件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根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行政裁定、行政賠償判決和行政賠償調解以及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行政案件的執行分兩種:一種是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行政賠償調解書;另一種是行政機關做出處罰或其他處理決定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屆滿後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或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經人民法院裁判的行政執行案件由第一審人民法院管轄;未經人民法院裁判,而由行政機關或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情況特殊需要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由其執行或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其案件來源有三種,一是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二是上級法院交辦的;三是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執行分以下五個步驟:(1)審查立案。審查提起執行的手續是否完備;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是否合法正確;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是否發生了法律效力,是否超過了履行期限等。經審查符合執行條件的,應立案。
(2)了解案情,明確執行事項,詢問當事人。
(3)做好強制執行的準備。如填寫強制執行證,制定強制執行方案,明確強制執行的對象和範圍,通知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等等。
(4)實施強制執行。其方法有:查封,變賣財產,扣壓,劃撥,提取銀行存款或勞動報酬,強制被執行人履行一定行為等。
(5)做好執行結束的有關工作。如填寫執行結束表,結算執行費用。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要及時通知行政機關;上級法院交辦的,或者是受委託代為執行的,應及時向上級法院或委託代為去函,告知執行及時。然後,將全部執行材料裝訂卷宗歸檔。
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對其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立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在執行中,如果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壓的物品,或者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對執行人員,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的,或者誣衊,毆打及以其他方法進行打擊報復的,或者有義務協助執行而拒不協助甚至妨礙執行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視情節輕重,可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15日以下的拘留。
執行人員在執行中,如果違反法定程式,非法採用強制手段,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或者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檢察院檢舉。經查屬實,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了,法院應予賠償;賠償後,相關法院可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司法人員追償全部或部分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