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包快運專列組織管理暫行辦法

《行包快運專列組織管理暫行辦法》在1999.02.10由鐵道部頒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運輸市場需求,擴大市場占有份額,進一步提高鐵路行包快運專列的市場競爭能力和質量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包快運專列是指按旅客列車運輸方式組織,可以使用貨運站場、設備、整列裝載包裹的列車。

第三條 行包快運專列行程跨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合資鐵路及特殊運價區段時,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 開行條件

第四條 凡有穩定貨源,運量可達成列開行,每列編組不少於18輛或計費重量不少於360噸時,可申請開行行包快運專列。

第五條 行包快運專列的到站可以是同一運輸徑路上的幾個到站,到終點站的輛數不少於10輛或計費重量不少於200噸。

第六條 申請開行行包快運專列,應由承包人向發車站所在鐵路分局或鐵路局主管部門提出承包申請。開行管內行包快運專列由鐵路局審批;開行跨局行包快運專列由鐵路局提出書面申請,報鐵道部審批。申請內容包括:行包快運專列發到站、始發到達時刻、預計開行時間、價格、收益測算、裝卸作業基本條件、傳送量、列車編組內容和輛數、與貨主簽訂的意向協定等。

第七條 鐵道部接到申請後,儘快批覆申請部門。內容變更必須經鐵道部批准。

第三章 承包管理

第八條 行包快運專列採取承包經營方式。承包人必須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必須是貨源直接擁有者。

第九條 鐵路運輸企業必須與承包人簽訂契約。契約主要內容:1.雙方的名稱、地址、聯繫人姓名和電話;2.租用車輛種類和數量;3.租用的時間和區間;4.運費、抵押金及繳納方式;5.違約責任;6.爭議條款;7.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在鐵道部確定的最低價格和目標價格的基礎上,行包快運專列價格由契約雙方商定,經鐵道部批准後執行。在保證鐵路運輸整體效益的前提下,鐵路局有權以目標價格為標準向下浮動,下浮的時間不得超過90天,並必須報鐵道部備案。

第十一條 行包快運專列計費標準:行李車按每車15噸計費;YZ31客車和P64、P65貨車按每車20噸計費。

第十二條 契約簽訂後實施前,承包人應交納不少於20日運費的抵押金。

第十三條 承包人必須按時交納運費。承包人遲交運費時,鐵路運輸企業按應收運費的1%收取滯納金。逾期7日不交納運費時,鐵路運輸企業有權停裝、停運,直至終止契約。

第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及鐵路規章,檢查和糾正承包人執行情況,監督和規範承包人的行為。承包人拒絕檢查和糾正時,鐵路運輸企業有權停裝、停運,直至終止契約。

第四章 運輸組織

第十五條 按客車編組的行包快運專利按旅客快車掌握,按貨車編組的行包快運專列按低於旅客快車高於普通旅客列車掌握。各級調度要遵循以上原則合理組織,認真掌握並及時上報行包快運專列運行情況,確保行包快運專列安全正點運行。

第十六條 客車車輛編組的行包快運專列車次為X1~X98次,貨車車輛編組的行包快運專列車次為X201~X298次。“X”讀音為“行”。

第十七條 行包快運專列的運行速度,依車輛構造速度和技術狀態確定。使用YZ31客車和P65貨車時,最高運行速度為120公里/小時;使用P64貨車時,最高運行速度為80公里/小時。未經鑑定、試驗並確認符合客車運行標準的車輛不得編入客車組成的行包快運專列。

第十八條 行包快運專列中一般不得編掛裝載非行包的車輛,需編掛時須經鐵道部批准,且編掛車輛的技術條件必須與行包快運專列相符。

第十九條 在春運和暑期旅客運輸緊張時,準許在客車編組的行包快運專列上編掛運送旅客的客車車輛,組成混編列車。各行包快運專列的停車站要認真做好各項客運組織工作。

第二十條 始發站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到站、輛數及編組順序組織行包快運專列,認真填寫“列車編組順序表”(以下簡稱運統一),表內貨物種類欄填寫“包裹”,記事欄填寫“重車”或“空車”,其餘按表內要求填寫。沿途甩掛作業站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和數量加掛或甩下車輛,並認真修改傳遞到本站的“運統一”。始發站及沿途有掛車作業的車站應及時以電報形式通知到站。

第二十一條 行包快運專列的編組輛數應符合運行線牽引定數的限制和沿途停車站的設備狀況及技術作業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行包快運專列始發站將“運統一”隨專列遞送。有運轉車長值乘的區段,由運轉車長攜帶;沒有運轉車長值乘的區段,由車站助理值班員交機車乘務員攜帶;更換機車作業站由機車乘務員交車站助理值班員。

第二十三條 客車編組的行包快運專列指派運轉車長值乘時,乘務交路按現行特直快旅客列車乘務交路辦理;貨車編組的行包快運專列運轉車長值乘事宜,按所經線路現行貨物列車有關規定辦理。行包快運專列必須具備運轉車長值乘和冬季取暖條件。

第二十四條 在鐵路線路封鎖開通後,首列允許放行行包快運專列。

第二十五條 行包快運專列原則上不準途中保留,不準合併運行。遇有特殊情況需途中保留或合併運行時,必須經鐵道部批准,並以調度命令下達。

第二十六條 行包快運專列在運行途中因車輛超載、偏載或車輛故障需要甩車時,甩車的車站要及時詳細記錄有關情況,並及時向發到局主管部門報告。由於超載、偏載造成的甩車,應會同押運人進行倒裝整理;如無押運人,應迅速通知承包人派人到站會同鐵路共同處理;由於車輛原因造成的甩車,要及時搶修,儘量做到不摘車修,必須摘車時,力爭次日掛運。

第二十七條 各站段和各級調度在發現失散的行包快運專列專用車輛時,重車要及時掛運至到站,空車要掛運到專用車的配屬局、配屬車輛段,以保證行包快運專列車輛的正常運用。

第二十八條 行包快運專列的車輛是專用車輛,未經鐵道部批准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九條 行包快運專列的車輛採用固定配屬制,配屬局、段要將所屬車輛登記、造冊,加強車輛的動態管理,保證行包快運專列車底的正常周轉。行包快運專列車輛的定期檢修工作由配屬段負責。

第三十條 行包快運專列所使用的客車和貨車的運用維修分別執行《鐵路客車運用維修規程》和《鐵路貨車運用維修規程》的有關規定,以保證車輛技術狀態良好。

第三十一條 行包快運專列始發和終到站車輛技術作業時間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行包快運專列途中技術作業,客車編組的行包快運專列停站時間為12分,有一次甩掛作業的停站時間為20分;貨車編組的行包快運專列停站時間為30分,有甩掛作業的停站時間為60分。

第三十二條 有關鐵路局要指定專人負責行包快運專列的統計工作,及時將每日的編組輛數、裝車輛數、空車輛數、正點情況上報鐵道部。行包快運專列的收入情況按月上報。

第五章 裝卸作業

第三十三條 行包快運專列使用行李車時,裝載不得超過17.7噸;使用YZ31客車時,裝載時不得超過21噸;使用P64、P65貨車時,裝載不得超過30噸。

第三十四條 行包快運專列的始發站和終到站必須具備符合作業需要的線路、站台、雨棚、倉儲設備等。

第三十五條 行包快運專列的裝車、卸車作業必須在契約規定的地點進行,承包人委託車站裝卸車時,應與車站簽訂裝卸車協定並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十六條 由承包人自裝、自卸時,裝車或卸車站應向承包人提供便利條件。裝載時,嚴禁超噸、偏載。貨物裝載不能堵塞車門,距車門應不少於100mm。

第六章 押運

第三十七條 行包快運專列可由承包人自行組織押運。押運人憑“押運證”(式樣見附屬檔案)乘車押運行包,鐵路運輸企業負責提供必要的押運條件,押運人數每一到站不得超過2人。“押運證”由始發站所在鐵路局填發,報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 行包快運專列押運人必須由始發局進行鐵路常識安全等有關規定的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可發給押運證。押運時應遵守鐵路規定。

第三十九條 行包快運專列押運人員執行完押運任務返回發站時,憑“押運證”可在證面註明的時間、發到站購買半價硬座票(含空調、加快),使用臥鋪時,另行補收全價臥鋪票。不得隨原行包專列返回發站。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鐵路規章和有關經濟契約法規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自1999年2月16日起執行。鐵運〔1998〕75號檔案印發的《行包快運專列組織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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