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緣群婚制
血緣群婚制度,亦稱血婚制或血緣家庭,指在原始社會蒙昧時期的中級階段,在同一原始群體內,同一行輩或同一年齡階段的男女即是兄弟姐妹又互為夫妻的集團婚姻形式。它是群婚制的低級形式,也是人類兩性關係史上產生的第一個禁忌原則。這一規則排除了縱向的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直系血親間的兩性行為;兩性行為只能在同一行輩的男女之間進行。“在這裡,婚姻集團是按照輩數來劃分的:在家庭範圍以內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為夫妻;他們的子女,即所有的父親和母親也是如此;同樣,後者的子女,又構成第三個共同夫妻圈子;而他們的子女,即第一個集團的曾孫子和曾孫女們,又構成第四個圈子。這樣,這一家庭形式中,僅僅排除了祖先和子孫之間、雙親和子女之間互為夫妻的權利好義務(現代的說法)。同胞兄弟姐妹、再從(表)兄弟姐妹和血緣更遠一些的兄弟姐妹,都互為兄弟姐妹,正因為如此,也一概互為夫妻。”①據此,血緣群婚制的基本特徵可以概況為:在同一原始群體內部,根據人們出生先後的輩分或年齡劃分允許通婚的集團,縱向的不同輩分的集團之間不允許存在兩性關係,橫向的相同輩分的同一集團內部則即是兄弟姐妹,又是夫妻。
與血緣群婚相適應的血緣大家庭,其實是一概低級的有縱向兩性禁忌的群婚原始群體;一個群體,即是一個血緣大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