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托

血托

血托是指低價雇獻血者高價賣給急需用血的患者,以此牟利的組織或人。

介紹

血托帶著獻血者登記填表血托帶著獻血者登記填表

血托是指在紅十字血液中心或醫院門前徘徊,與急需用血的患者家屬搭訕,稱可以幫助聯繫血源的人。血托低價雇來獻血者,然後以高價轉賣給急需用血的患者。一些醫院及血液中心不對獻血者身份進行核實是導致血托行業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

政策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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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15條規定,“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需要,國家提倡並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由這一條衍生出了“互助獻血”制度:患者親友可在獻血點獻血,憑藉獻血證為患者換取等量的用血。
由於供血量緊缺,血液中心和各大醫院鼓勵患者家庭互助獻血。家庭互助獻血是指在血庫緊張的情況下,血液中心鼓勵家庭互助獻血者等量換血,即不論血型是否相同,獻血後立即發給醫院等量的血液。家屬獻血後,可持獻血證到所在醫院,為病人換用所需的等量血。
在血液中心互助獻血時,需要出示一張家庭互助獻血申請表,但在醫院輸血科很容易拿出這張申請表,而血液中心也不會對獻血者與患者的親屬關係進行核實,導致血託買賣血源有漏洞可鑽。一些血托抓住患者家屬急於用血動手術的心理,鑽家庭互助獻血的漏洞,通過聯繫患者家屬並向家屬要高價,同時低價找來獻血者,從中賺取高額差價。

被血托拉去獻血的人,一般都是農民工或者貧困學生,認為“獻血能拿點錢挺好的”。血托找人獻血,完全不會考慮獻血者的身體健康,在獻血者身體條件不符合獻血的情況下,血托會慫恿獻血者向醫生隱瞞實情,以獲得獻血資格。

利益鏈

在成規模的血托團伙中,每人都有具體分工。其中,“大頭”主要負責和患者家屬談好用血需求量和價格。之後,“大頭”手下的血托開始聯繫獻血人。“大頭”聯繫家屬,一般是在血液中心獻血大廳,見有人拿著家庭互助獻血申請表,就上去搭話。家屬通過血托拿到血後,會告訴別的病友,這就增加了血托的“業務量”。
獻血人在血液中心抽血檢查合格後,血液中心按照家庭互助方式登記採血,之後,家屬給“大頭”交錢,血托得到“大頭”指令後,給獻血人一定的現金。2010年底家屬買400cc血是1500元左右,血庫緊張時,曾經達到400cc血3000元,O型血和AB型血價格比較高,400毫升要2000元以上。。最終給獻血人的錢,每400cc只有300到500元。血液最緊張時,血托每天能找到30人以上“互助獻血”。
以目前1500元400cc血為例,獻血人能拿到300元,剩下的錢就是“大頭”和血托的收入。

各方監管

血液中心 

在家庭互助獻血中,“不管是兒女,或者近親、遠親,都是可以來獻血的”,但是在確定獻血人與患者的真實親戚關係上還存在一定的難度。血液中心會要求家屬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醫院提供的家庭互助獻血申請表。血液中心也嚴格按照《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進行獻血前檢測。獻血者應針對身體狀況自我審核,決不能聽信血托誘導。一旦填寫虛假的個人材料,抽血中可能對身體造成危害。

衛生局

北京市衛生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八條有如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採集血液的;(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衛生部門曾聯合公安部門對血托進行過打擊,聯合執法部門進行查處,同時加強對醫院等衛生部門獻血、用血行為的監督。

檢察院

雖然《刑法》有“非法組織賣血罪”,但是多數案件並非以此罪名進行起訴。因為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無法定罪,還要找到具體賣血的人員作證。

賣血的大多是社會閒散人員,有些是暫時缺錢的人,這一點在執法上是個難題。非要抓現行不可,但更多的賣血人員在賣過之後就根本找不到了。包括醫院的內部保衛人員也是這樣,他們沒有處理的權利,只能說服教育,不能控制人身自由。

“非法組織賣血罪”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執法過程中的困難,明確組織賣血三人次以上的就可以定罪,但實際操作過程中取證非常困難,即使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無法對其進行定罪,更多的情況是因為爭地盤打架,符合相應法規後,按照尋釁滋事進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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