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科

蜀科是三國時期蜀漢用以約束蜀地軍民,治理蜀漢用的法律,劉備在平定益州以後,命諸葛亮、法正、伊籍、劉巴、李嚴等五人一起研究製造蜀科。

簡介

《蜀科》是三國時期蜀漢的法律,蜀漢在劉備定都成都以後,就著手制定典律。

根據《三國志·蜀書·伊籍傳》記載,諸葛亮、法正、伊籍、劉巴、李嚴等人“共造蜀科”以推行諸葛亮“以法治蜀”的主張。

其內容已不可考,據《三國志·蜀書·諸葛亮傳》記載,蜀國執法雖嚴峻,但公正公平,百姓無怨。

評價

亂世重寬容,弛世用重典。三國志中批評劉焉、劉璋父子治蜀,‘德政不舉,威刑不肅’,《法正傳》更清楚指出,劉璋治理蜀地,士大夫多挾其財勢,欺凌小民,使蜀中之民思為亂者,十戶而八。 為徹底扭轉此亂局,諸葛亮厲行‘先理強,後理弱’的策略。理強為力行法治,限制和打擊‘專權自恣’的官僚及豪強,理弱則是努力扶植農民,發展生產。

行法和教化合一。諸葛亮的法治哲學主要來自於先秦的法家商鞅和韓非,以及前漢的新儒家董仲舒。主張治國是法、禮並用,威、德並行,強調“訓章明法”、“勸善黜惡”,亦即以法為體,著重公平客觀原則;以德為用,著重教化為本。以商鞅之法,卻不迷信其權威主義,取其理法,結合儒家教化,把行法與教化合而為一。為勸戒及訓勵蜀國官員將士,制定了八務、七戒、六恐、五懼等執行條章,以明令能知能行的行為準則。 經過這樣的“法治革新”運動,蜀漢政權的工作效率明顯提高,吏治也逐漸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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