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不合格黨員

處置不合格黨員

處置不合格黨員:對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場動搖、宗旨觀念淡薄、工作消極懈怠、組織紀律散漫、道德行為不端等不符合黨員條件的黨員進行的組織處置。這是保持黨員隊伍先進性和純潔性,增強黨組織凝聚力戰鬥力的必要措施,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內容。

基本信息

處置不合格黨員:對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場動搖、宗旨觀念淡薄、工作消極懈怠、組織紀律散漫、道德行為不端等不符合黨員條件的黨員進行的組織處置。這是保持黨員隊伍先進性和純潔性,增強黨組織凝聚力戰鬥力的必要措施,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內容。

對認定為不合格的黨員,黨組織要根據其表現和態度進行組織處置。組織處置方式分為限期改正、勸退、除名。對有繼續留在黨內的願望、願意接受教育並決心改正的不合格黨員,黨組織應要求其限期改正,時間一般為1年;限期改正期間,黨員權利不受影響。對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滿仍無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處置不合格黨員要嚴格執行程式,注意把握政策界限,確保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處置恰當、手續完備,確保處置結果經得起歷史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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