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關於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勘察測繪和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基本制度;依照規定負責相關行政複議工作。

(二)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新區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等有關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組織報批、實施和監督檢查;編制市政規劃,審查市政工程方案。

(三)參與制訂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綜合利用規劃。

基本信息

主要職責

(一)負責新區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選址、定點,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根據供地需要,核發規劃條件通知書;審核有關建設工程方案,審查辦理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手續,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負責新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規劃驗收管理,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指導鄉村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三)負責城市景觀環境的規劃管理,組織編制城市雕塑規劃,負責城市重要地段建築的外立面裝飾及色彩審查等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規劃的審查。

(四)負責新區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及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組織實施新區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和未利用地開發建設工作;負責新區農用地轉用、徵收報批工作;主管新區集體土地徵收工作。

(五)負責新區土地資產管理;統一辦理建設用地的審批、劃撥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資產處置,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核發土地證書;協同有關部門對土地交易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規範土地市場。

(六)負責新區土地儲備和地政、地籍管理工作;負責新區地價管理、土地定級估價工作;負責新區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土地權屬糾紛的調查處理;監督管理新區規劃勘測工作;負責新區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及管理工作;負責新區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七)負責依法對國家、省、市土地資源、規劃管理、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新區建設工程批後監察管理。

(八)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二)規劃編制管理處

(三)規劃建設管理處

(四)城市景觀規劃處

(五)用地規劃管理處

(六)耕地保護處

(七)土地利用處

(八)監察處

(九)地籍管理處

(十)勘察測繪信息處

(十一)地質礦產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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