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新區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選址、定點,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根據供地需要,核發規劃條件通知書;審核有關建設工程方案,審查辦理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手續,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負責新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規劃驗收管理,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指導鄉村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三)負責城市景觀環境的規劃管理,組織編制城市雕塑規劃,負責城市重要地段建築的外立面裝飾及色彩審查等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規劃的審查。
(四)負責新區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及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組織實施新區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和未利用地開發建設工作;負責新區農用地轉用、徵收報批工作;主管新區集體土地徵收工作。
(五)負責新區土地資產管理;統一辦理建設用地的審批、劃撥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資產處置,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核發土地證書;協同有關部門對土地交易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規範土地市場。
(六)負責新區土地儲備和地政、地籍管理工作;負責新區地價管理、土地定級估價工作;負責新區國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土地權屬糾紛的調查處理;監督管理新區規劃勘測工作;負責新區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及管理工作;負責新區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七)負責依法對國家、省、市土地資源、規劃管理、礦產資源和地質環境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新區建設工程批後監察管理。
(八)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二)規劃編制管理處
(三)規劃建設管理處
(四)城市景觀規劃處
(五)用地規劃管理處
(六)耕地保護處
(七)土地利用處
(八)監察處
(九)地籍管理處
(十)勘察測繪信息處
(十一)地質礦產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