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抗癌協會

蘭州抗癌協會

蘭州抗癌協會,

是在多家熱愛公益企業和愛心人士倡導下,

在市衛計委領導下,

經市民政局批准註冊成立的公益組織。

協會將秉承服務社會、服務大眾的宗旨,

團結和動員我市各學科的癌症科技工作者和社會抗癌力量,

堅持開展癌症學術和技術交流,

加強學科間和團體間的聯繫與協作;

開展防癌宣傳,普及癌症科學知識,

接受心裡疏導交流和諮詢服務、提高廣大民眾的抗癌知識水平;

興辦符合本團體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協會介紹

發展簡史

蘭州抗癌協會成立大會於2016年8月3日在甘肅國際太陽能大酒店召開。來自各地熱心於抗癌事業的愛心企業代表及協會會員共70多人參加大會。

蘭州抗癌協會 蘭州抗癌協會

中國公益總會抗癌聯盟、中國蟲草產業集團到會祝賀,北京抗癌協會發來賀信。

大會選舉甘肅太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杜榮一為協會會長。杜榮一介紹,蘭州市每年新發癌症病例達1萬人,死亡6300人。發病率高於全國平均水平的23%。嚴重影響了廣大居民的生存質量和期望壽命,給患者及其家庭帶來不可估量的精神負擔和物質損失。他表示,協會成立後,將秉承服務社會、服務大眾的宗旨,團結和動員我市各學科的癌症科技工作者和社會抗癌力量,堅持開展癌症學術和技術交流,加強學科間和團體間的聯繫與協作;開展防癌宣傳,普及癌症科學知識,接受心裡疏導交流和諮詢服務、提高廣大民眾的抗癌知識水平;興辦符合本團體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執行會長王雲平在發言中談到:世界上抗癌療法出現過三次大的革命。藥物療法、靶向療法和免疫療法,目前已進入了第四次革命——信息療法。信息療法革命性地改變了治療癌症的理念,是解決癌症比較合理的手段。信息療法沒有副作用,作為在手術、放化療及靶向藥物治療後,鞏固康復和防止復發中的人群非常合適。

王雲平強調:我們將努力尋求世界最新抗癌產品,並無償提供給化療中受盡煎熬的癌症病人,幫助他們減輕化療的痛苦,減少化療造成的毒副作用。

在會中,中國蟲草產業集團常務董事劉志虎先生代表集團向蘭州抗癌協會捐贈了價值人民幣100萬元的抗癌產品。劉志虎表示:慈善事業是一項崇高而偉大的事業,對於推動社會文明進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抗癌事業,任重道遠,希望蘭州抗癌協會在熱愛慈善公益事業的社會各界企業和愛心人士的支持下,讓更多的癌症病人得到幫助。

此次成立的蘭州抗癌協會,是在蘭州多家熱愛公益的企業和富含愛心的人士倡導下,在市衛計委領導下,經市民政局批准登記註冊的合法組織。協會的成立讓廣大癌症患者有了自己的組織,對我蘭州市抗癌事業的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

協會宗旨

團結和動員各學科的癌症科技工作者和抗癌社會力量,

促進癌症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

促進抗癌知識和技術的普及和推廣,

為癌症防治事業服務,

為提高全民健康素質服務。

開展業務

2016年8月3日,愛心企業家劉志虎先生代表中國蟲草產業集團向蘭州抗癌協會捐贈了價值人民幣100萬元的

蘭州抗癌協會 蘭州抗癌協會

抗癌產品。劉志虎表示:慈善事業是一項崇高而偉大的事業,對於推動社會文明進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抗癌事業任重道遠,希望蘭州抗癌協會在熱愛慈善公益事業的社會各界企業和愛心人士的支持下,讓更多的癌症病人得到幫助。

學術交流

蘭州抗癌協會自成立以來,不斷收集國內外先進抗癌信息,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積極開展與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和抗癌組織的密切聯繫,為腫瘤患者提供康復指導和公益服務。

協會先後與中國公益總會抗癌聯盟、北京抗癌樂園、中國蟲草產業集團、同仁堂(香港)國際集團公司、上海同濟生物製品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樂家老鋪等建立起了良好的合作關係。

協會活動

科普活動

其他活動

發展合作

對外交流

學術活動

組織章程

蘭州抗癌協會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蘭州抗癌協會,英文名稱:LANZHOU ANTI-CANCER ASSOCIATION,縮寫:LAC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癌症科技工作者、熱心於抗癌事業的各界人士、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癌症患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癌症科技工作者和癌症患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我市癌症防治與康復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團結和動員我市各學科的癌症科技工作者和抗癌社會力量,促進癌症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抗癌知識和技術的普及和推廣,為癌症防治事業服務,為提高全民健康素質服務。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蘭州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蘭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蘭州市城關區青白石街道碧桂園劍橋郡9幢1單元300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癌症學術和技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加強學科間和團體間的聯繫與協作,促進癌症學科發展;

(二)開展防癌宣傳,普及癌症科學知識,接受心裡疏導交流和諮詢服務、提高廣大民眾的抗癌知識水平;

(三)開展健康營養食療方法交流、推廣健身活動;

(四) 開展民間癌症科學技術交流,加強同全國同類學術組織友好交往和合作;

(五) 興辦符合本團體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接受用於癌症患者的捐贈。

  第三章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遵紀守法,踐行科學道德規範;

(四)本人是癌症病人或親屬是癌症病人;

(五)有癌症預防意識的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會員由本協會審查,報本會備案,頒發蘭州抗癌協會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制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協會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和吸收;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團體活動計畫;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七條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候選人,經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並領導秘書長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和專職財務人員;經濟往來和財務收支由本團體財務部門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6年1月26日第一次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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