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2015年8月28日蘭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5年9月25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和引領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甘肅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普及、管理和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本市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堅持自主創新、支撐發展、重點跨越、引領未來的方針,構建科技創新體系。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推進全市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制定科技創新的戰略、規劃及促進政策,建立促進科技創新的工作協調機制,營造科技創新的環境。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五條市、縣(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協調、指導、服務、監督和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科學技術進步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單位和組織、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增強智慧財產權意識,提高運用、保護和管理智慧財產權的能力。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民眾性科學技術普及和宣傳活動。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科學技術普及和宣傳活動,推進科學技術普及工作。
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營造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和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的社會環境。
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於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國內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設立科學技術進步獎項。
第二章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
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各類科技園區建設,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科技園區的建設、運行和效果認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科學技術資源共享扶持政策,推動區域科學技術資源的整合與共享。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應當建立科學技術資源共享的機制,向社會提供公益性服務。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以及其他組織以儀器設備、科技文獻等科技資源面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促進技術交易和技術服務,支持技術要素入股投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開展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支持企業引進、消化、吸收先進技術和進行技術再創新,積極參與國際競爭。
第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創新創業活動,做好開拓新領域、發展新產業、研發新產品、套用新技術以及科學技術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服務體系,加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積極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現代農業。
市、縣(區)人民政府農業和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業科技特派員制度,支持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村民眾性科學技術組織,鼓勵各類農業技術推廣組織和個人依法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套用。
第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循環經濟、環境保護、公共安全、人口健康等民生科技方面的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促進經濟社會和人口資源環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第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其他社會力量創辦科技企業孵化、智慧財產權服務、技術評估、科技諮詢等各類科學技術服務機構。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通過設立專利補助資金等方式鼓勵本市組織、個人申報國內外專利。
市人民政府通過設立資助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等方式鼓勵專利技術的實施。
第三章企業技術創新與發展
第十九條堅持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推進企業技術創新。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研發機構,運用國內外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支持企業制定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促進企業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形成。
第二十條鼓勵企業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建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形式的合作機制,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
第二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創新資金,通過評估和選優,增加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在中試階段的扶持,資助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開發新產品、運用新技術,扶持具有創新優勢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加速發展。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並給予必要的扶持。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鼓勵和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省級高新技術企業,支持申報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並保障相關優惠政策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增加對研究開發、技術創新和推廣套用的投入。
企業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研究開發費用可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要求企業提供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意見書,同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企業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速折舊。
第二十四條國有企業應當建立技術創新目標責任制,將研發投入強度、研發機構建設、新產品銷售收入、智慧財產權收益、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創新人才團隊建設等作為企業負責人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四章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與科學技術人員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自主創新的需要,統籌引導本市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服務機構的布局、設定、調整。
第二十六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在本市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鼓勵國外組織和個人在本市依法獨立或聯合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支持和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採用多種形式與企業聯合,組建科技型企業或者企業研究開發中心。
第二十七條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發揮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的科學技術優勢,支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工業技術研究院、企業技術中心、農業科技示範推廣中心等研發基地的建設。
第二十八條鼓勵各類科研機構按照市場需求,發揮專業優勢,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經營活動,擴大產品出口和創辦境外企業。
第二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科普場館建設。科技類場館、專業科學技術普及機構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技人才培養、引進、使用的相關政策,建立健全引進國內外高層次科技人才的工作機制,加大培養、引進科技人才的財政投入。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創新的實際需要,編制高層次緊缺人才目錄,並定期向社會發布,吸引高層次科技人才向本市集聚。
第三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人才住房保障制度,為符合條件的科技人才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等優惠待遇。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實施領軍人才計畫。對符合條件並在本市發展創業的國內外高層次科技領軍人才,給予一定金額的創業扶持經費,提供必要的創業條件;在戶口遷移、居住證辦理、醫療保障、配偶安置和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優惠。
第三十三條鼓勵企業經營者按照管理要素、科技人員、技術要素參與分配;鼓勵企業採取股權激勵、期權分配、技術入股等形式,獎勵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第三十四條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其科研成果的轉讓收益,應當在科研負責人、骨幹技術人員等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之間合理分配,其分配部分占收益比例不低於50%。
第三十五條鼓勵高等學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選派科學技術人員到基層開展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創新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活動。選派期間在原單位的待遇不變,其在基層或者企業做出的創新業績,可以作為技術職務晉升和聘用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技術創新市場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標準,完善科技人員的考核評價和技術職務聘用制度,將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產業化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和技術職務聘用的重要依據。
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學技術人才重視基礎理論研究,大力營造勇於探索、鼓勵創新的文化和社會氛圍。
第三十七條市、縣(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科技研發單位和科技人員學術誠信管理制度,並建立相應的信息收集與共享機制。
第五章保障措施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和拓展與甘肅省科技廳建立的廳市會商機制,發揮廳市會商對本市科學技術進步的促進作用。
第三十九條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以企業投入為主體,以市場融資、外資引進、社會投入為補充的多渠道科學技術經費投入體制。
第四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市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占本級財政經常性支出的比例應當不低於2%,縣、(區)財政不低於1%。
第四十一條科學技術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科技創新基礎設施及科技重大項目建設;
(二)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務平台等科技平台建設和運行保障;
(三)關鍵技術攻關;
(四)科技創新基礎理論研究與套用研究;
(五)科技成果轉化;
(六)科技進步獎勵;
(七)科學技術普及、交流與合作;
(八)智慧財產權運用和保護;
(九)其他需要科學技術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
第四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運用財政性科技資金,通過事前資助、事後補助、貸款貼息、資本金注入、風險投資跟進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
第四十三條市、縣(區)科學技術、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績效評估機制。加強科學技術項目經費監督檢查,開展科學技術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績效評估。
第四十四條市、縣(區)科學技術、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進行跟蹤監督,確保項目經費撥付及時足額到位,支出規範合理。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科技項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科技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和信息及時向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健全科技項目專家評審制度和評審專家的遴選、迴避、問責制度。
專家評審意見應當作為科技項目立項、管理與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十六條市、縣(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重大科技項目立項、執行、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制度並進行跟蹤監督管理,將科技項目的立項、驗收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定期向社會公開,但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市、縣(區)審計機關應當對財政科技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市、縣(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並完善社會監督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告知,並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用於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的,依照有關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的規定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性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市、縣(區)人民政府在科技園區的建設、運行和效果認定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抄襲、剽竊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科學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單位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計入學術誠信檔案;獲得用於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或者有違法所得的,由有關部門追回財政性資金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單位主管機關向社會公布其違法行為,五年內禁止其申請本市科學技術研究項目。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市、縣(區)人民政府未安排或者未按照規定投入科學技術經費的,依法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進行問責。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限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保證本條例有效實施的相關配套制度。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蘭州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對蘭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是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的需要。黨的十八大確立了國家創新驅動的發展戰略。2012年蘭州市被確定為國家創新型試點城市。三年多來,蘭州市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在建設創新型城市試點工作中,開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效。2015年國家將對蘭州市的創新型試點城市工作進行考核驗收,其沖制定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是國家對創新型試點城市建設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同時,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把我市長期以來在科技工作中積累下來的好的經驗和做法固定下來,依法推進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和企業創新能力提升很有必要。
(二)制定《條例》是提高蘭州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產業轉型升級的需要。當前,蘭州市經濟發展面臨著產業轉型升級的巨大壓力,自主創新方面存在許多“短板”。主要表現是:強有力的人才支撐不足,區域創新體系有待改善,產學研合作有待深化,農業自主創新的作用有待進一步發揮,新農村建設的科技支撐不足,服務業科技進步明顯滯後,科技金融體系發展不健全,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服務水平不高,創新氛圍不濃,部分企業經營者缺乏創新精神,安於現狀等等。因此,有必要制定《條例》,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明確我市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強區域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加快產業發展轉型升級。
(三)制定《條例》是完善科技進步體制機制,集聚各方力量共同創新的需要。蘭州市科技進步工作面臨著許多體制機制方面的制約,包括產業性財政資金投入缺乏整合,對產業和企業科技進步推動力度不夠;科技人才流動、培養與評價等方面的體制機制還不完善,科技人才的作用還有待進一步發揮;地方高校、科研機構與本地企業產學研結合還不夠深入,合作規模還很小;缺乏有效的科技進步績效評價機制,科技主體積極性有待提高。這些問題,在市、縣(區)政府及其部門的工作層面上解決起來困難較多,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推進。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科技活動規模不斷擴大,各科技主體之間的合作不斷擴展和深化,僅僅依靠行政手段難以協調科技主體之間的關係。《條例》明確各科技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有效集聚各方力量,激發科技主體從事科技進步活動的積極性,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
(四)外地科技進步立法的成功實踐,為我市科技進步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鑑。蘭州市目前尚沒有一個對科學技術進行規範和促進的專項法規,而全國大部分省會城市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出台了科技進步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這些城市在頒布實施科技進步地方性法規後,科技創新意識逐步深入人心,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影響。兄弟城市對於推進科技進步方面成功的經驗和好的做法,也為蘭州市的科技進步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鑑。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2012年國家確立蘭州市為創新型試點城市後,市政府及其科學技術工作部門就開始著手起草《條例(草案)》,組織開展了立法的相關工作。2013年4月完成了《條例(草案)》的初稿。之後,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與完善。2015年3月17日《條例(草案)》經蘭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市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推進科技進步的立法工作,將科學技術進步立法項目列入了2015年度立法計畫,組織開展了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先後通過媒體和網路徵求公眾對於法規草案的意見和建議,召開各類座談會、論證會對法規草案進行調研論證,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與完善。市人大常委會分別在2015年4月和2015年8月對法規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2015年8月28日蘭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條例》。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共七章五十五條,包括總則、技術研究開發與套用、企業技術創新與發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與科學技術人員、保障措施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條例》的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問題有:
(一)關於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條例》明確了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即“本市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堅持自主創新、支撐發展、重點跨越、引領未來的方針,構建科技創新體系”,並對市、縣(區)人民政府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出了相應的要求。(第三條、第九條)
(二)關於科技經費投入。科技經費的投入是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重要因素。《條例》中不僅對科技經費的投入體制機製做出了規定,還在核實蘭州市歷年科技經費投入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經過詳細測算,根據上位法規定,適當調整,明確規定科技經費應當列入市、縣(區)財政預算,科技經費的支出占市財政的支出比例不低於2%,縣區財政不低於1%。(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三)關於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是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關鍵,是調動科技人員積極性的核心。為了進一步提高科研人員投身科技研究的熱情,調動其參與科技研發的積極性,獎勵為科技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依據國發〔2015〕8號檔案精神,鼓勵企業通過參與分配要素、豐富獎勵方式等方法,提高科技人員相關待遇,並從收益占比的角度對科研成果轉化收益進行了的規定,即“其分配部分占收益比例不低於50%”。(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四)關於鼓勵基礎研究,營造寬鬆科技創新環境。基礎理論研究對於科學技術的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於基礎理論研究不可能在短時間產生明顯的經濟社會效益,往往造成人們對這方面的不重視,《條例》通過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學技術人才重視基礎理論研究,在中試階段資助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發展,來營造勇於探索、鼓勵創新的文化和社會氛圍,以切實增強蘭州市的科技進步後勁,為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創新發展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第三十六條)
(五)關於科技園區建設。科技園區是科技產業集群衍生和發展的載體,而產業集群又是科技園區更富生機與活力的存續方式,二者良性互動,對於科學技術進步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從蘭州市的實際情況來看,已有的高新區、蘭州新區、經濟區,特別是蘭白科技創新試驗區的啟動,充分顯示科技園區的建設對促進科學技術進步作用越來越顯著,對其進行必要的指引十分必要。(第十條)
(六)關於高層次科技人才的引進及保障。科技的競爭,歸根結底就是人才的競爭。要吸引高層次科技人才來蘭創業、發展,就必須為其提供良好的科技創業環境。同時,《條例》對實施領軍人才計畫,根據科技創新的實際需要,編制高層次緊缺人才目錄,並定期向社會發布,鼓勵高層次科技人才及高科技企業和其他組織依法在本市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建立科技人才住房保障制度,對高層次科技人才給予一定的創業扶持經費、相關補貼,並在一些方面提供便利和優惠等進行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七)關於科學技術資源的共享、推廣及成果轉化。為了能夠更好地發揮科學技術資源的作用,讓更多的科學技術資源惠及大眾,《條例》對本地區科學技術資源的共享做出了要求,並鼓勵相關機構及組織以儀器設備、科技文獻等科技資源面向社會提供服務。同時,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條例》還就培育科技市場、開展科學技術交流合作、促進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現代農業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要求。(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八)關於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能力,對於市場技術、環境最佳化、政府扶持等要素的依賴性較大。為了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條例》就如何加強政府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扶持做出了要求。(第二十一條)
(九)關於法律責任。《條例》結合我市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實際,對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用於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未安排或者和未按照規定投入科學技術經費,濫用職許可權制、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以及抄襲、剽竊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等行為設定了包括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內的比較有操作性和針對性的處罰。(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十)關於配套制度。地方性法規在對重要的制度作出基本的設計之後,還需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與之相匹配的制度和實施細則,來保證法規的制度設計落地生效。因此,在附則部分專門增加了一條,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配套制度。(第五十四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在審議中指正。
研究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蘭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8日審議通過,擬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法制工作委員會接到報告後,將文本印送常委會相關部門、立法顧問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工委於2015年9月15日召開常委會部分立法顧問及蘭州市相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為,條例的立法依據比較充分,主要內容與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不相牴觸,可操作性較強。制定該條例對我市在科技工作中積累下來的好經驗和做法可加以固定,並對依法推進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和企業創新能力的提升有著極其重要意義。因此,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
批准的決定
2015年9月25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查了《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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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蘭州市科技局披露,歷時兩年,《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終於問世了,該《條例》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七章五十五條,從科技人員的股權分配形式、科研成果的轉讓收益分配、科技人員的獎勵形式以及專利的申報等方面作了規定。該《條例》的出台,將填補蘭州市科學技術法律法規的空白。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關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及全國、全省科技創新大會精神,特別是以國家創新型試點城市建設為契機,尤其是市委、市政府結合蘭州實際出台了一系列進一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進科技進步的政策措施。我們認為有必要將這些政策措施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以法規形式加以規範和保障。加之,2007年12月國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進行了修訂,2012年11月甘肅又修訂了《甘肅省科技進步條例》。國家和省上法律的新修訂,既為蘭州訂立科技進步條例提供了依據,也提出了迫切要求。2013年3月,蘭州市科技局提請啟動《蘭州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立法工作。該請示很快得到了市政府的批准,次月,市人大法工委、科教工委、市法制辦、市科技局聯合啟動了《蘭州市科技進步條例》起草及立法調研工作。
該《條例》在起草過程中,經過了廣泛的調研論證,組織相關專家進行了專題調研,廣泛徵求科技人員及企業的意見及法律訴求,完善地方性法規的可操作性、嚴謹性,通過地方性立法,加強對科技企業及科技人員的服務和管理以及調動廣大科研工作者的積極性,實現大眾創業,萬眾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