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一克

在1991年7月至1993年6月期間,他利用經辦非貿易企業留成外匯計算、審核工作的職務之便,先後對已使用過的12張退還外匯的“外匯買賣統計卡”上的單位名稱和金額作了塗改,將出國單位名稱改為“成都信達翻譯公司”,並加大外匯金額,再用塗改後的統計卡騙取外匯額度273萬餘美元進入其開設的公司帳戶。隨後,蘭一克又通過省外匯調劑中心將所騙款項賣出,獲贓款人民幣696萬餘元;1993年7月至次年7月,蘭一克又如法炮製,獲贓款人民幣348萬元。在“巧取”公款1000多萬元後,蘭一克的胃口和膽子越來越大。1994年5月至7月期間,他破解單位的會計密碼後,將四川省科技交流中心帳戶上的外匯額度餘額由零虛增為580萬美元欲賣出,被單位覆核時識破。案發後,公安機關追回贓款800餘萬元。  
去年6月,成都中院對這起轟動一時的大案作出判決,決定對蘭一克執行死刑。蘭一克抗訴到省高院被駁回。經最高法院覆核,批准對蘭一克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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