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管,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規範舉報獎勵,確保人民民眾飲食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1〕175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安全舉報,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我市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農委、商務、工商、衛生、質監、食藥監等部門舉報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食品違法案件,且內容經查屬實。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權利。其中,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違法行為的舉報,由當地農業部門受理;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違法行為的舉報,由當地質監部門受理;對食品流通環節違法行為的舉報,由當地工商部門受理;對餐飲服務環節違法行為的舉報,由當地餐飲服務監管部門受理;對生豬屠宰環節違法行為的舉報,由當地商務部門受理;對食品進出口環節違法行為的舉報,由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受理。

第四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公布電話等舉報受理方式,暢通舉報渠道,明確受理範圍,並按照首問負責的原則,指定專人負責食品安全舉報受理工作。

第五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接到食品安全舉報,應當詳細記錄相關情況,不得推諉拒絕。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食品安全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核實,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

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食品安全舉報,應當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處理,同時告知舉報人。對涉及多個部門的重大案件線索,應當及時報告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由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協調處理。舉報受理部門有規章規定的適用本部門規章流程進行辦理。

第六條

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和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肉類製品的;

(五)收購非備案基地的原料冒充備案基地原料用於加工出口食品,收購非備案企業食品直接用於出口,擅自銷售、使用未報檢或未經檢驗的屬於法定檢驗的進口食品等非法進出口、逃避檢驗檢疫的行為;

(六)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等偽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註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偽造食品產地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誌或其他產品標誌生產經營食品的;

(八)違法生產、加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

(九)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十)未取得《屠宰許可證》私屠濫宰的;

(十一)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

舉報內容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調查屬實,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且屬於舉報獎勵範圍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舉報獎勵額度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能詳細提供被舉報人違法事實並能提供關鍵證據和票據,積極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按照案件貨值的5%及以下給予獎勵;

(二)能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並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能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按照案件貨值的3%及以下給予獎勵;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但未對違法事實進行直接核實,僅提供查辦線索,未配合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大致相符,按照案件貨值的1%及以下給予獎勵;

(四)舉報的違法案件貨值較小或無涉案貨值的,可視情節給予50元至200元的獎勵。

第九條 對舉報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等違法行為和生產假冒偽劣食品“黑窩點”、“黑作坊”的舉報人,以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內部舉報人員,按舉報獎勵比例的上限給予獎勵。

第十條 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財政部門審批,獎勵金額不受限制。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對象一般應為實名舉報人。對匿名舉報的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也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同一案件被多次舉報且內容相同的,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內容不同的,依據貢獻大小在一個案件獎勵額度內分別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市級舉報獎勵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具體負責舉報調查處理的行政執法機關,在案件辦結後10個工作日內,要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提出獎勵意見,填寫《蘇州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審批表》並報市食安辦審核。

(二)審核。市食安辦審核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案件承辦單位回複審核結果。獎勵金額較大或特殊情況由財政部門複審。

(三)通知。經審核後,由案件承辦單位填寫《蘇州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通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送達舉報人員,並填寫和保留《蘇州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通知書送達回執》。因故無法將獎勵通知書送達舉報人的,承辦單位應利用新聞媒體等途徑主動聯繫舉報人,並將相關情況記錄在獎勵通知書上,2個月內仍無法通知舉報人的,獎勵取消。

(四)發放。舉報人應當在接到舉報獎勵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攜帶獎勵通知書、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通知其領獎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領取。委託他人代領的,應當提供獎勵通知書、委託證明、委託人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獎金髮放工作應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經辦,獎勵資金由案件承辦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 各部門舉報獎勵資金在市財政預算中安排。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定期以會議或檔案方式向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財政部門通報獎勵實施情況。

第十五條 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並參照省、市程式實施獎勵。

第十六條 舉報獎勵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使用和管理情況應當接受審計、財政、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居住地、舉報內容等情況。

第十八條 舉報人應當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下列舉報案件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關的行政部門和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舉報;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託人的舉報;

(三)申訴案件的舉報。

第二十條 新聞媒體及其工作人員在新聞調查中提供案件線索或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參照本辦法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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