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蘇州市百貨業同業公會、蘇州市百貨行業協會,兩塊牌子一套班子。本會是蘇州市範圍內百貨(日用工業品)業生產經營企業自願參加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成立於1989年11月,並經蘇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記,接受蘇州市工商業聯合會和蘇州市貿易局的業務指導。
本會現有會員企業118家,會員企業的年商品銷售額超過120億元人民幣。會員企業中有知名度較高的大中型百貨商場、商品大賣場、綜合超市、連鎖公司、專業市場和批發企業,也包括一批中小型專業商店。
本會堅持為會員企業服務的立會宗旨;堅持面向全行業的辦會理念;堅持按章程辦事的理會原則;堅持經常活動的興會舉措;堅持民主協商的工作方法。多年來,在全體會員企業的共同努力下做了大量工作,發揮了應有的作用。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企業要求方面,發揮了會員企業代言人的作用;在上下溝通方面發揮了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在疏通渠道方面發揮了工商企業間的媒介作用;在加強調查研究總結經驗方面發揮了行業自律和引導促進作用;通過會訊交流發揮了信息傳遞作用。
本會成立以來,多次被省、市有關方面評為先進集體或先進社團組織,蘇州市人民政府於2005年2月授予本會“先進集體”稱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蘇州市百貨業同業公會,同時掛 “蘇州市百貨行業協會 ”牌子,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 。
(英文譯名:Suzhou General Merchandise Trade Association 縮寫:S.G.M.T.A)
第二條 本會由蘇州市區域內從事百貨業(日用工業品)經營活動的不同所有制性質、不同業態形式、不同隸屬關係的企業自願參加組成的行業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路線指引下,遵守國家憲法、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堅持為會員企業服務的宗旨,發揮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繁榮和發展全市百貨業經濟,促進兩個文明建設而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蘇州市工商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蘇州市民政局以及主管全市商貿工作的政府(授權)部門的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 政策 法規等,並指導本行業正確貫徹執行。
(二)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指導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遵守財經紀律,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管理,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公平競爭。
(三) 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反映企業的確良要求和建議,當政府管理百貨行業市場的參謀和助手。
(四) 推動企業改革和調整經營結構,引導企業從實際出發,改革 改組 改造和加強管理結合起來,以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五) 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辦好會訊,幫助企業了解市場變化,提供經濟信息,交流改革經驗和經營管理經驗。根據需要收集、整理、 分析行業統計資料。
(六)舉辦和組織參加有關商品交易活動,推動和引導企業擴大商品流通。密切本待業企業之間的聯繫,組織行業內部開展各種協作和交流。
(七)組織開展與國外、境外相關行業的交流與合作、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八)接受企業委託,組織專家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供諮詢服務。引導企業重視人才培養和人力資源的開發,提高企業素質。
(九)當好會員企業的代言人,切實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十)促進企業和行業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者信守職業道德,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一)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員會員均為企業會員。凡蘇州市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百貨企業,承認並擁護公會章、自願申請、均可申請加入蘇州市百貨業同業公會。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申請表;
(二) 經理事會或其常設辦事機構批准後,接納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內的選舉許可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要求本會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九條 會員履行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無特殊情況1年不交納會員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理事會;
(三) 審議理事會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四 條 會員大會每屆為五年,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主持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工商聯審查並經市民政局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六 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常務辦事機構;
(七) 決定聘用副秘書長及日常工作人員;
(八) 制定日常管理體制;
(九)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 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常務辦事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五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本會不設榮譽職務 可聘請業內德高望重的行家擔任駐會顧問,指導工作。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 秘書長任期5年,可連選 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報市工商聯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人代表。
本會法人代表未經批准不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三) 捐款;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取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本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撥款。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處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2年2月27日五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