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大學高水平運動員管理條例

為貫徹落實《學校體育工作條例》,適應學校建設與發展高水平運動隊的需要,完善學校高水平運動員招生、學籍、學習和訓練、比賽等管理制度,根據《蘇州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生學分制學籍管理條例(修訂稿)》(蘇大教〔2013〕22號),特制訂本條例。

一、高水平運動員的招生管理
(一)招收的高水平運動員應符合教育部、省教育廳當年度普通高校高水平運動員招生政策、且進校後能入選學校運動隊的運動員,其中國家隊、省體工隊(含省隊市辦)現役運動員的運動水平必須達到國家運動員技術等級一級(及以上)標準,且能在全國性比賽(全運會、中運會、錦標賽、冠軍賽等)中獲得前八名。
(二)學校體育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體委)根據當年度學校各高水平運動隊建設發展實際需要,提出當年招收高水平運動員的初步計畫,由體育學院具體負責高水平運動員招生動員、宣傳及初步遴選等工作。
(三)根據校體委提出的初步計畫,招生就業處具體負責高水平運動員的報名、資格審查及考核工作,會同校體委確定學校當年度招收高水平運動員的錄取方案,報學校招生領導小組審定後辦理錄取手續。
二、高水平運動員的學籍管理
(一)入學與註冊
由學校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高水平運動員,應由本人持蘇州大學入學通知書,按學校規定的期限按時到校辦理報到等入學手續,並按規定繳費、註冊方可取得學籍。
(二)轉專業申請
高水平運動員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到體育學院體育教育專業學習。轉專業申請在確定當年度高水平運動員招生計畫時由運動員本人提出,經校體委審核,由學校主管部門領導審批後由教務部具體實施。
三、高水平運動員的學習管理
鑒於高水平運動員擔負著學習、訓練與比賽的雙重任務等原因,對高水平運動員的文化課程學習和體育訓練、比賽作如下規定:
(一)高水平運動員在規定年限內,應完成所學專業總學分70%以上的文化課程學習,占總學分30%及以下的課程可換修專項訓練課程。運動員必須在每學期選課前將擬換修的課程及學分報校體委辦公室,由校體委辦公室統一辦理專項訓練課程的開課與選課。但學位課程、大學外語課程除由教務部報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外,均不得換修為專項訓練課程。
(二)高水平運動員換修的專項訓練課程學分,必須從參加訓練、比賽中獲得,專項訓練課程成績由教練員根據運動員的訓練表現和比賽成績確定,並報校體委辦公室。高水平運動員的體育課程改為訓練課程,其課程成績由教練員根據運動員的訓練表現確定,並報體育學院公共體育部錄入。

(三)訓練學分由體育學院及教練員根據運動員每學年訓練、比賽的表現(含假日)進行綜合考評,運動員每周訓練6-10學時,全年累計240學時以上,每學年可計4學分。比賽學分是根據運動員在參加各類比賽中所取得的名次所給予的獎勵學分(見附屬檔案1)。如果運動員在各類比賽中均未取得名次但又創造了個人或集體項目的最好成績,也可獲得相應學分(見附屬檔案2)。
高水平運動員獲得的訓練、比賽總學分,由校體委辦公室在學生畢業資格審核時統一報送教務部審核並備案。
(四)對部分學習難度較大的課程以及因外出訓練、比賽所耽誤影響的課程,經教務部同意,運動員所在院、系負責組織輔導、補課,力爭運動員完成課程學習任務。遇重大比賽(全國大學生運動會、省運動會、中國大學生聯賽決賽等)確需封閉訓練,不能參加課程學習與考核,當學期影響的課程經教務部批准,由課程任課教師根據該學生平時成績換算為課程考核總成績,並由教務部統一錄入。
(五)國家隊、省體工隊現役運動員(不在校)的文化課程學習,每學期經教務部批准後,可異地集中授課、考試。異地授課的外派教師差旅費、課時費從體委經費中支出。
(六)高水平運動員在規定年限內,凡能夠完成所學專業規定的總學分,並且符合《蘇州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生學分制學籍管理條例(修訂稿)》的可準予畢業,符合蘇州大學學士學位授予規定的可授予學士學位;準予畢業的高水平運動員入校後比賽成績達到國際、國家運動健將標準,或獲得國際比賽(奧運會、亞運會、世界大學生運動會等)、全國比賽(全運會、全國大學生運動會等)前八名,或獲得省級比賽個人項目前六名、集體項目前八名,或在市級以上各類比賽(不含校內比賽)中獲得的比賽學分累計達17學分以上者,且政治方面符合授予條件的也可授予學士學位。
(七)推薦優秀運動員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為了保證學校高水平運動隊建設的可持續發展,鼓勵優秀運動員繼續為學校的體育事業做貢獻、爭榮譽,根據《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高校高水平運動隊建設的意見》(教體藝〔2005〕3號)精神,結合學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實施方案(蘇大教〔2012〕90號),學校優秀運動員可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
1、推薦名額
依據學校每年的優秀運動員人數以及學校推薦名額分配辦法,掛靠體育學院組織推免工作,報教務部審批。
2、推薦條件
(1)凡在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中獲得的優異成績,奧運會、世界錦標賽前八名,亞運會、全運會、全國大學生運動會前四名,且可獲準畢業和獲得學士學位的運動員,可以直接推免。
(2)凡在比賽中為學校作出重要貢獻,省運會、全國大學生體協單項比賽取得前八名的運動員,並基本符合學校推免條件的可以優先推免,但僅限於就讀體育類專業。
(3)身體健康狀況符合規定的體檢標準。
3、推薦程式
(1)由校體委辦公室在應屆本科畢業運動員中動員,公布推薦名額、條件和辦法。
(2)運動員自願申請,並經校體委、專家書面推薦。
(3)凡申請且被推薦者必須參加校醫院按照有關規定的體檢。
(4)由院系考核小組組織面試、審核,確定擬推薦名單報教務部。
四、高水平運動員的訓練和比賽管理
(一)高水平運動員入學後,必須保證參加校運動隊訓練,完成學校比賽任務。違約或擅自離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二)高水平運動員的訓練與比賽,在校體委的領導下,具體由體育學院負責,國家隊、省體工隊運動員的訓練、比賽由運動員所在的國家隊、省體工隊負責。
(三)運動員必須樹立刻苦訓練,頑強拼搏,為校爭光的思想和目標。尊重教練,尊重隊友,搞好團結,不折不扣完成訓練計畫,服從教練員對訓練、比賽的安排和指導。

(四)運動員每周一般訓練3次。如有比賽任務,每周訓練4—5次,每次訓練課一般為120分鐘。
訓練、比賽無特殊情況不得請假。如確實要請病假或事假,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報告並附有關證明,經教練員同意後方能準假,否則按曠課處理。
訓練、比賽不得無故缺席。無故缺席作曠課論處,曠課一次扣除一周訓練補助,同時按學校有關曠課的規定處理。
訓練課不得遲到、早退。每周訓練無故遲到、早退二次的按一次曠課論處。
教練員應嚴格考勤,作好記錄,並指定專人負責統計匯總。考勤統計每月送交校體委辦公室。
(五)運動隊日常訓練、假期集訓,運動員享受一定的訓練補貼,日常訓練補貼每人每次12元;利用寒署假或節假日進行短期集訓,運動員訓練補貼每人每天30元,訓練補貼費從校體委專項經費中支出。教練員日常訓練和假期集訓課時等同於教學課時,納入工作量考核範疇,每學期未由校體委辦公室統計匯總後上報教務部。
國家隊、省體工隊現役運動員代表學校參加比賽,其訓練費發放參照本條例執行,並僅在參加比賽的該年度發放。
對有突出貢獻的國家隊、省體工隊教練員,學校可以聘任其作為兼職或特聘教練,享受有關待遇。
(六)參加省高校蘇南分會以上級別的正式比賽(含蘇州市高校組比賽),比賽期間飲料、食品費每人每天10元,從校體委專項經費中報銷支出。
(七)比賽期間運動員的常規醫藥用品和急救醫藥用品的費用,在校體委專項經費中實報實銷。
(八)運動隊可以購買統一的訓練、比賽服裝和必要的訓練、比賽用鞋、護具,訓練、比賽器材等,費用在校體委專項經費中支出。
1、運動外套每兩年一套,每套300元左右,由學校統一定購。
2、訓練、比賽服每人每年200元左右。
3、田徑隊比賽釘鞋屬於比賽器材,由學校承擔。
4、其餘運動隊的訓練、比賽鞋原則上由學生自理(四年一屆的省運會除外,但超出300元標準的由學生承擔)。
5、訓練、比賽器材的購置,必須事先由運動隊教練員提出預算方案,經校體委批准後統一購買、統一管理。
(九)各運動隊參加教學訓練比賽,原則上在江、浙、滬一帶的高校和地區進行。車旅費、食宿費每人每次不得超過300元。

五、對高水平運動員及其教練員的獎勵
為了鼓勵和表彰為學校爭得榮譽的運動員與教練員,學校分別給予精神鼓勵和相應的物質獎勵。
(一)對運動員的獎勵
1、名次獎
按運動員參加比賽所獲得的名次,分別給予相應的單項獎獎勵(見附屬檔案3)。
2、集體項目、全能項目獎勵
田徑、游泳的接力項目比賽作為一個單項,但多名運動員均可獲得相應名次獎的獎勵;田徑全能項目比賽的獎勵加倍計算。其他二人及二人以上參加的集體項目,參賽運動員均可獲得相應名次獎的獎勵。
3、破紀錄獎
單項比賽既打破紀錄,又獲得名次,只給予該項破紀錄獎;多項破紀錄(含接力跑)分別給予獎勵;在校運會上破紀錄也給予同等獎勵;一名運動員在一次比賽中,打破某項目的多級紀錄,按破紀錄的最高等級給予獎勵。
4、運動員晉級獎
入學時的一級運動員,在比賽中達到健將運動員標準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500元;在省級(含省級)以上比賽中被評為最佳運動員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0元。如獲得名次獎高於晉級獎則按名次獎給予獎勵,不得重複。
5、道德風尚獎
比賽中獲得體育道德風尚獎代表隊,其獎勵給予該運動隊,由領隊、教練員根據運動員比賽成績及表現分別給予個人相應獎勵。獎勵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4。

6、高水平運動員專項獎學金
(1)凡正式錄取的國家隊、省體工隊現役運動員或達到國際、國家運動健將標準的運動員,第一學年給予高水平運動員專項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自進校以後,國家隊、省體工隊現役運動員從第二學年開始,凡獲得國際性比賽(奧運會、亞運會、世界大學生運動會等)前八名的,從獲獎學年起至正常學制畢業學年給予獎學金;凡獲得全國比賽(全運會、全國大學生運動會等)前八名的、省級比賽(省運會、全國單項比賽)前四名的、參加奧運會、世界大學生運動會但未獲名次的當學年給予獎學金。獎學金標準不低於當年度江蘇省規定本專業的學費標準。為吸引特別優秀的運動員報考,針對特殊情況,可適當提高獎學金標準,由校體委辦公室針對特別優秀運動員個人制定獎學金的處理意見,經校體委同意,報學生工作部(處)、財務處批准後施行。
(2)獎學金由校體委辦公室根據運動員比賽成績每學年向學生工作部(處)申請一次,由財務處具體操作,獎學金費用由學生工作部(處)校運動隊專項經費中支出。
7、對有突出貢獻的國家隊、省體工隊現役運動員的獎勵和表彰辦法參照本條例執行。
(二)對教練員的獎勵
1、學校教練員在比賽中有突出表現的,按照《蘇州大學教職工獎勵暫行辦法》(蘇大人〔2013〕71號)執行。
2、教練員在比賽中指導的運動員獲獎,教練員的獎金按其最高一名運動員計算,不重複獎勵。籃球、排球、足球、棒壘球等團隊項目,教練員的獎金按該隊所獲 名次相應獎勵金額的三倍計算。教練員的獎勵費用在校體委專項經費中支出。
3、對有突出貢獻的國家隊、省體工隊教練的獎勵和表彰辦法參照本條例執行。
六、按高水平運動員招生政策錄取但入校後不能成為學校代表隊主力隊員者不按本條例管理;其他未按高水平運動員招生政策錄取的學生經選拔,並經校體委批准成為校代表隊主力隊員並取得較好比賽成績者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七、本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開始執行。原《蘇州大學高水平運動員管理條例(修訂稿)》(蘇大教〔2006〕24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