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日批准。本條例共六章四十九條,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發布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檔案 蘇人發〔2017〕66號

關於批准《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通知

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17年12月2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12月2日

條例全文

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2017年10月23日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制定2017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保護規劃

第三章保護內容和要求

第四章保護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

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點是歷史城區,歷史城區的具體範圍為蘇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一城(護城河以內的古城)、二線(山塘線、上塘線)、三片(虎丘片、西園留園片、寒山寺片)。

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對象包括歷史城區的整體格局與風貌、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河道水系、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蘇州園林、古建築、古城牆、傳統民居、古樹名木、吳文化地名、工業遺產、傳統產業,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的文物、蘇州園林、古建築、古城牆、古樹名木、吳文化地名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的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歷史文化保護的關係,保持、延續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觀,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建設既能延續傳統文化,又能滿足現代城市功能需求、適應現代生活需要的歷史文化名城。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歷史城區的保護工作由姑蘇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開展。

歷史城區以外其他區域的保護工作,由所在區域的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開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議事協調機構,負責保護工作的統籌、指導、協調、監督,履行下列具體職責:

(一)研究保護、管理和利用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審查相關保護規劃;

(三)督促保護專項資金的落實和使用;

(四)審查保護名錄和調整方案;

(五)研究、論證重大建設項目,審查保護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指導、協調保護工作中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七)指導、協調、督促成員單位開展保護工作;

(八)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議事協調機構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姑蘇區等相關區人民政府的負責人組成,其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姑蘇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一)組織擬訂保護名錄和調整方案;

(二)宣傳、貫徹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法律、法規;

(三)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情況調查、研究和信息的收集、整理;

(四)組織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方面的教育培訓、學術研究和對外交流;

(五)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議事協調機構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相關保護規劃的編制,以及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

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文物、古建築、古城牆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等的監督管理。

園林和綠化、水利(水務)、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原則,制定具體辦法,合理界定市、姑蘇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相關保護職責,推進管理重心、管理力量下移。

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其保護職責落實到所屬部門、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行政綜合執法工作。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參與保護規劃、保護名錄、建設管理等重大議題的諮詢論證和績效評估,並提供保護管理對策建議。

市、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重大事項聽證制度。對屬於保護規劃、確定歷史地段和傳統民居保護名錄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應當邀請專家和公眾參與聽證。聽證結果應當作為重大事項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十條 市、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運行、維護、管理費用和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設立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產業轉型升級基金,推進產業轉型升級。

市、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第十一條 市、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的保護意識,通過發展公益性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等方式,引導全民參與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出設立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紀念日,並按照規定程式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有權對破壞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各類違法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控告。

對在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保護規劃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組織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並按照規定批准。

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歷史地段保護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的保護規劃草案,在政府網站或者本市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第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在按照規定批准前,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第十六條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的保護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政府網站或者本市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七條 經批准的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程式進行。

第十八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保護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歷史城區和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其他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重點地區城市設計的內容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並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關指標中。控制性詳細規劃未體現城市設計內容和要求的,應當及時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三章 保護內容和要求

第十九條 整體保護歷史城區內水陸並行、河街相鄰的雙棋盤傳統格局和小橋流水、粉牆黛瓦、史跡名園的獨特歷史風貌,重點控制和保護下列內容:

(一)歷史城區實行分級分區控制高度。保護雲岩寺塔(虎丘塔)、瑞光塔、報恩寺塔(北寺塔)、雙塔等古塔的視線走廊,控制視線走廊內建(構)築物的高度和體量。

(二)保護歷史城區肌理和傳統街巷特色,控制傳統街巷、水巷空間形態與尺度。傳統街巷界面應當保持歷史延續和展現傳統風貌,建(構)築物的形式、布局、體量、材料和色彩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條 歷史城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新增工業、倉儲用地。

(二)控制水巷兩岸新建臨水建築檐口高度,不得破壞沿河傳統建築風貌。

(三)不得新建架空線路,具備合併入地條件的同類管線應當合併入地。

(四)新建建設項目實行雨污分流,污水管道按照要求接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因街巷空間限制,無法實行雨污分流的,雨污合流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統,不得排入河道。

(五)建(構)築物色彩以黑、白、灰為主,體現淡、素、雅的城市特色。

(六)廣場、人行道、傳統街巷的地面鋪裝採用體現傳統風貌的建築材料及形式。

(七)不得違反規劃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現有的違法建(構)築物、設施,依法予以拆除。不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合法建(構)築物,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條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劃定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保護:

(一)控制街區周邊的景觀環境,保持街區原有的空間格局與尺度,不得改變街巷肌理;

(二)街區的核心保護範圍內,除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原地、原面積、原高度、原式樣翻建危房外,不得新建、擴建建(構)築物;

(三)街區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應當符合歷史文化街區風貌保護和視覺景觀要求,其高度、形式、體量、色彩和風格應當與街區風貌、特色相協調;

(四)逐步搬遷街區內不符合保護規劃、影響傳統風貌的工廠、倉庫。

第二十二條 歷史地段應當重點保護整體風貌,延續歷史文脈,並注重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結合,增強歷史地段經濟社會發展的活力。

歷史地段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活動不得改變傳統格局和傳統風貌。

第二十三條 貫通歷史城區內部河道以及內部河道與外圍水系,保護歷史城區“三縱三橫一環”的骨幹水系,合理恢復重要歷史河道,不得填堵現有河道。

保護大運河(蘇州段)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環古城河及兩側風貌保護帶。

實行河道日常保潔,定期開展河道清淤,保持河道活水暢流,改善河道水質。

第二十四條 修繕歷史城區內的傳統駁岸、水埠、橋樑的,應當採用傳統工藝、材料,延續傳統風貌。確需新建駁岸、水埠、碼頭、橋樑的,應當體現傳統特色,並具備水上交通、景觀遊覽、安全救生等配套功能。

加強古井的保護、治理和利用。結合街巷或者庭院空間,修繕重要的殘破古井,逐步恢復古井使用功能。

第二十五條 統籌協調歷史城區與外圍區域的規劃建設,延續傳統風貌,彰顯水鄉特色。歷史城區外圍區域應當支持歷史城區的產業、交通、環境等的最佳化升級。

第四章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對象分類建立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製度。經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列入保護名錄。

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定期開展保護對象普查。首次普查應當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調整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經專家論證、社會公示等程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姑蘇區人民政府提出列入保護名錄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對象設立保護標誌。保護標誌的設定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國際組織規範的要求,並與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傳統風貌協調一致。

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檔案。

第二十八條 法律、法規對各類保護對象的保護責任人及其保護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傳統民居的保護責任人為所有權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由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保護責任。所有權人可以與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約定保護責任,但不得以此為由免除各自的保護責任。

傳統民居的實際使用人應當合法、安全使用傳統民居,並配合所有權人對傳統民居進行安全檢查和修繕。

第二十九條 歷史城區文物保護單位、古建築、傳統民居中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協定承擔相應的保護責任,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毀、破壞房屋;

(二)擅自改建、擴建房屋;

(三)不配合所有權人修繕房屋;

(四)擅自將房屋轉租他人;

(五)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六)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

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文物)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歷史城區文物保護單位、古建築、傳統民居中的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承租人的監督,督促其履行租賃協定和相應的保護責任。

第三十條 本條例施行後的兩年內,市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水務)、文化(文物)、教育、園林和綠化等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姑蘇區人民政府制定適應歷史城區保護要求的城市安全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和保障的特殊技術規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前款規定的特殊技術規範實施前,歷史城區內的市政基礎設施或者消防設施、消防通道,以及古建築、傳統民居的修繕、遷移和重建無法滿足現行技術規範要求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文化(文物)、公安等主管部門和姑蘇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行業專家進行論證,確定適應保護需要的建設、管理和保障方案。

第三十一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和姑蘇區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傳統民居形制導則和圖集,明確傳統民居的建築高度、體量、外觀形象、色彩、材料、細部特徵、工藝手法等要求。

傳統民居保護責任人對傳統民居日常保養維護、修繕和翻建、改建、擴建的,應當按照傳統民居形制導則和圖集要求進行,保持傳統民居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色彩等傳統風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破壞傳統民居。傳統民居有損毀危險的,保護責任人應當及時維護和修繕;保護責任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購買或者租賃傳統民居。購買人或者承租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保護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城區保護補償制度,通過資金補貼或者其他政策措施,對單位和個人因政府進行歷史城區保護而受到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傳統民居保護責任人按照保護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進行修繕、改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和公有住房使用人積極配合政府徵收活動或者協定搬遷的,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資金補助。

前兩款規定的補償、補助費用納入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中統籌解決。

第三十三條 市、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扶助等方式,促進各類保護對象的合理利用。

鼓勵社會力量合理利用歷史資源發展符合保護規劃的產業,從事符合產業布局規劃的經營活動。

鼓勵利用舊廠房、倉庫等閒置建築,開展文化、旅遊、養老和其他利用活動。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占用園林綠地、河道水巷、傳統街巷、道路設施等;

(二)在古建築、古樹名木等保護對象上實施刻劃、塗污等破壞行為;

(三)擅自設定戶外廣告;

(四)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

(五)擅自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六)其他對保護對象可能造成破壞性影響的活動。

歷史城區禁止露天燒烤食品。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扶持政策。通過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補貼、免費培訓等措施,鼓勵對傳統文化、藝術、民俗、工藝美術的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鼓勵利用傳統民居對外展示蘇州地方傳統生活氛圍和傳統民俗文化。

鼓勵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和傳承、電影電視劇拍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地方文化研究等基地。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蘇州方言普及推廣的扶持政策。鼓勵中國小校、幼稚園開展蘇州方言教育,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開展學習蘇州方言的活動,鼓勵新聞媒體開設蘇州方言的欄目。

第三十六條 歷史城區的產業業態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

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產業引導、控制和禁止目錄,支持發展科技創意、文化旅遊、特色商貿等現代服務業和總部經濟,提升文化傳承、旅遊休閒和傳統產業發展、蘇式居住等功能。

合理保留、最佳化提升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共服務事業,滿足轄區居民需求。

第三十七條 加強歷史城區與外圍區域道路銜接,合理布局路網結構。

歷史城區倡導慢行交通,保障慢行交通路權,合理增加慢行區和慢行道,構建適合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街巷環境。歷史文化街區交通結構以非機動車、步行為主。

歷史城區外應當加大停車換乘設施建設,減少機動車進入和穿越歷史城區。歷史城區內應當適度規劃和配套建設滿足居民生活需求的停車設施,並採取錯時停車、社會停車資源共享、級差式計時停車收費等措施,緩解停車難問題。

第三十八條 歷史城區實行交通總量控制和分區交通管理,合理提高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逐步擴大機動車禁行區、限行區和單向交通組織範圍。

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建立以公共運輸為主的機動化出行體系,加密軌道交通線網布局,加快軌道交通建設,科學建設公交專用道、公交優先通行信號系統、公共運輸換乘樞紐、港灣式停靠站等,最佳化公共運輸線路設計,配套社區巴士微循環系統,建立完善的城市交通換乘體系。

合理布局、適度發展水上交通,開發特色水上游線路。

歷史城區應當使用綠色環保公共客運汽車,並推廣使用綠色環保水上遊船。

第三十九條 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引進和培育與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規劃、古建修復、蘇工蘇作、古樹名木復壯等方面的專業人才,以及引進或者成立專門研究機構,增加對人才培養和使用的投入。

第四十條 按照保護規劃要求,控制歷史城區人口密度,通過流動人口積分管理、住房租賃管理和產業最佳化等措施,最佳化人口結構。

第四十一條 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包含地理、歷史文化、規劃、地名等信息在內的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信息管理系統,提高保護工作的智慧型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傳統民居保護責任人未按照傳統民居形制導則和圖集對傳統民居進行修繕、翻建、改建或者擴建,造成傳統民居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色彩等傳統風貌破壞的,由姑蘇區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故意損毀傳統民居,或者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傳統民居保護責任人未履行保護責任造成傳統民居損毀、坍塌的,由姑蘇區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的,由姑蘇區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歷史城區露天燒烤食品的,由姑蘇區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並受到處罰的,相關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姑蘇區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歷史文化街區,是指歷史城區內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古建築和傳統民居集中成片、能夠較完整和真實地體現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並具有一定規模的街區。

本條例所稱歷史地段,是指歷史城區記憶體有較多的文物古蹟或者成片的傳統民居,能較完整、真實地體現蘇州傳統街巷特色,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地段。

本條例所稱傳統民居,是指歷史城區內各個歷史時期建成,體現蘇州傳統風貌,反映蘇州傳統建造技藝、社會倫理和審美觀念等文化要素的民用建築物,已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古建築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歷史城區以外其他區域的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照本條例規定的姑蘇區人民政府具體保護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7年10月23日經蘇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制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批准。現就《條例》的主要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適用範圍
《條例》依據2013年10月省政府批覆的《蘇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2013~2030)》的規定,明確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點是歷史城區,具體範圍為蘇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一城(護城河以內的古城)、二線(山塘線、上塘線)、三片(虎丘片、西園留園片、寒山寺片);保護的對象包括歷史城區的整體格局與風貌、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河道水系、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蘇州園林、古建築、古城牆、傳統民居、古樹名木、吳文化地名、工業遺產、傳統產業,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二、關於管理職責
為確保各項保護工作落到實處,《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以及第四十八條按照政府職責、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職責、市有關部門職責、市和區管理體制改革創新以及相關區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的順序,對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各個主體的管理職責作了規範。第四條在明確市人民政府負責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的同時,明確歷史城區的保護工作由姑蘇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開展,歷史城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的保護工作由所在區域的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開展。這樣規定,既重點規範了歷史城區的保護內容,又對其他相關區政府的工作職責作出明確。同時,第四十八條明確相關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照本條例規定的姑蘇區人民政府具體保護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的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為強化市級層面對保護工作的統籌推進與高位協調,及時研究解決保護中的重大問題,《條例》第五條明確市人民政府設立“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議事協調機構”。這個機構不是實體性機構,不涉及編制問題。
三、關於保護規劃
為發揮規劃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的引領作用,《條例》單列保護規劃一章,從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明確了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等三個層次規劃的編制、徵求意見、審議、報批、公布和修改的要求,進一步強化了保護規劃的法定性和嚴肅性。同時,考慮到我市是住建部確定的第一批城市設計試點城市,且城市設計的重點區域就在歷史城區,做好城市設計有利於延續城市文脈、塑造城市特色。因此,《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了城市設計的內容。
四、關於保護內容和要求
依據《蘇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2013~2030)》,結合多年來古城保護實踐經驗和做法,《條例》第三章對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河道水系、河道及其設施等方面保護內容和要求作出原則規定。同時,第二十條對歷史城區內的建設活動提出七個方面的要求,第二十五條對歷史城區與外圍區域的協調作了總體規定。
五、關於保護名錄製度和信息管理
為加強對各類保護對象的系統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市人民政府按照保護對象分類建立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製度,要求姑蘇區人民政府會同市有關部門定期開展保護對象的普查,同時,對保護名錄編制、調整的程式提出了要求。第二十七條還對保護標誌和名錄檔案進行了規範。另外,為提高保護工作的智慧型化管理水平,《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包含地理、歷史文化、規劃、地名等信息在內的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信息管理系統。
六、關於建設技術規範和方案
由於受古城空間條件局限,有的城市安全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和保障方面技術規範對歷史城區保護工作的規範性、指導性不強,為更好的保護古城、延續傳統文化,又能滿足現代城市功能需求、適應現代生活需要,《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適應歷史城區保護要求的城市安全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和保障的特殊技術規範,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同時,參照揚州古城保護立法和實踐做法,明確在特殊技術規範實施前,歷史城區內的市政基礎設施或者消防設施、消防通道,以及古建築、傳統民居的修繕、遷移和重建無法滿足現行技術規範要求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研究確定適應保護需要的建設、管理和保障方案。
七、關於傳統民居保護
為加大對傳統民居的保護力度,結合《蘇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2013~2030)》的有關規定,《條例》第三十一條對傳統民居規定了四個方面的保護措施。第一,要求組織制定傳統民居形制導則和圖集,明確傳統民居的建築高度、體量、外觀形象、色彩、材料、細部特徵、工藝手法等要求。第二,要求傳統民居保護責任人對傳統民居日常保養維護、修繕和翻建、改建、擴建的,應當按照傳統民居形制導則和圖集要求進行,從而保持傳統風貌。第三,要求不得損毀、破壞傳統民居;有損毀危險的,應當及時維護和修繕;如保護責任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第四,要求市人民政府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購買或者租賃傳統民居。
八、關於保護補償、補助
為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支持古城保護工作,保障保護工作的各項政策措施有效推進和落實,《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市人民政府建立歷史城區保護補償制度,通過資金補貼或者其他政策措施,對單位和個人因政府進行歷史城區保護而受到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傳統民居保護責任人按照保護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進行修繕、改建的,或者房屋所有權人和公有住房使用人積極配合政府徵收活動或者協定搬遷的,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資金補助。
九、關於產業業態
為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與歷史文化保護的關係,《條例》第三十六條對產業業態提出了要求,明確歷史城區的產業業態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姑蘇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產業引導、控制和禁止目錄,支持發展科技創意、文化旅遊、特色商貿等現代服務業和總部經濟,提升文化傳承、旅遊休閒和傳統產業發展、蘇式居住等功能。同時,為了把原住民留在古城,把高素質人才引進古城,改變“窮、老、外”現象,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合理保留、最佳化提升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共服務事業,滿足轄區居民需求。”
十、關於道路、停車設施建設以及交通管理
交通管理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的重要內容。為有效解決歷史城區交通擁堵、停車等方面問題,充分考慮居民、遊客、就業人群的不同需求,體現歷史文化名城傳統風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從道路路網建設、路權劃分、停車設施建設、交通組織、公共運輸發展等方面對交通管理作出規定。如,為規範路權設定和劃分,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明確:“歷史城區倡導慢行交通,保障慢行交通路權,合理增加慢行區和慢行道,構建適合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街巷環境。歷史文化街區交通結構以非機動車、步行為主。”為體現蘇州小橋流水的街巷環境特點,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合理布局、適度發展水上交通,開發特色水上游線路。”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蘇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蘇州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發改委、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住建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商務廳、文化廳、環保廳以及省工商局、旅遊局、物價局、地震局、民防局、宗教局、法制辦等部門的意見,並與蘇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多次溝通,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蘇州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11月1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蘇州是國務院首批公布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也是國家首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示範區,在全國乃至在國際範圍內享有重要地位,面廣量大的名城保護工作亟需統領性的法規進行引導和推動,名城保護的體制機制亟待調整,蘇州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和現實需要制定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十分必要。條例從保護規劃、保護內容和要求、保護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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