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極量

極量即最大有效劑量,系指藥物既能發揮最大療效又不致引起中毒反應的最大劑量。一般情況下,藥物使用劑量不允許超過其極量。為了保證臨床用藥的安全有效,我國曆版藥典對劇毒藥品都明確規定了使用極量,同時還根據臨床不斷研究的結果,對極量規定進行完善和調整,使之更切合實際,能更好地指導臨床合理用藥。

一、藥物劑量、常用量、極量和致死量區別

所謂“劑量”就是用藥的分量。藥物的不同用量會達到不同的效果,劑量太小,達不到體內的有效濃度,起不到治療作用,這種小劑量就稱為“無效量”。當劑量增加到出現最佳治療作用時,這個劑量就叫做“治療量”。“常用量”,也就是通常治病時所需要的分量。在常用量的基礎上再增加劑量,直至即將出現中毒反應為止,這個量就成為“最大治療量”,也就是“極量”。用藥超過極量時,就會引起中毒,這就是“中毒量”。在中毒量的基礎上再加大劑量,就會引起死亡,此劑量即稱為“致死量”。

二、掌握劇毒藥極量的重要性

藥物作用與劑量的關係是遵循從量變到質變的規律的。一種藥從無效量到最小有效量、到最小中毒量、到致死量,都體現著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

致死量>最小中毒量>極量>常用量>最小有效量>無效量。一般治療上是用藥物的常用量;常用量比極量小,比最小有效量大,是療效滿意而且安全的劑量。極量比最小中毒量小,比常用量大,是一般治療用藥量的最高限度;除了醫生認為必須用超過極量的劑量並在該藥量後面附加有醫生簽名外,所有超過極量的處方一律不能配發,這是為了保證安全用藥。近聞曾有乙胺嘧啶、雌性激素、阿托品及顛茄類製劑中毒事件發生,這多半是由於對劇毒藥物極量認識不足所致。建議基層各級衛生組織加強劇毒藥的管理,做到專人負責、加鎖保管,開方發藥時必須叮囑病人妥為保存、不能多服,以免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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