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定標準
2、藥品批發企業GSP認證檢查項目共132項,其中關鍵項目(條款前加“*”)37項,一般項目95項。
3、現場檢查時,應對所列項目及其涵蓋內容進行全面檢查,並逐項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評定。凡屬不完整、不齊全的項目,稱為缺陷項目;關鍵項目不合格為嚴重缺陷;一般項目不合格為一般缺陷。
4、藥品批發企業分支機構抽查比例30%;一個分支機構不合格,視為一個嚴重缺陷。
5、結果評定:
項目 | 結果 | |
嚴重缺陷 | 一般缺陷 | |
0 | ≤10% | 通過GSP認證 |
0 | 10~30% | 限期3個月內整改後追蹤檢查 |
≤2 | ≤10% | |
≤2 | >10% | 不通過GSP認證 |
>2 | ||
0 | ≥30% |
藥品批發企業《GSP認證現場檢查項目》(試行)
條款 | 檢 查 內 容 | |
*0401 | 企業應按照依法批准的經營方式和經營範圍,從事藥品經營活動。 | |
0501 | 企業應建立以主要負責人為首,包括進貨、銷售、儲運等業務部門負責人和企業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在內的質量領導組織。 | |
0502 | 企業質量領導組織的主要職責是:建立企業的質量體系,實施企業質量方針,並保證企業質量管理工作人員行使職權。 | |
*0601 | 企業應設定專門的質量管理機構,機構下設質量管理組、質量驗收組。 | |
0602 |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行使質量管理職能,在企業內部對藥品質量具有裁決權。 | |
0603 |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負責起草企業藥品質量管理制度,並指導、督促制度的執行。 | |
0604 |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負責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質量審核。 | |
0605 |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負責建立企業所經營藥品並包括質量標準等內容的質量檔案。 | |
*0606 |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負責藥品質量的查詢和藥品質量事故或質量投訴的調查、處理及報告。 | |
0607 |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負責藥品的驗收。 | |
0608 |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負責指導和監督藥品保管、養護和運輸中的質量工作。 | |
0609 |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負責質量不合格藥品的審核,對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實施監督。 | |
0610 |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負責收集和分析藥品質量信息。 | |
0611 |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應協助開展對企業職工藥品質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訓。 | |
*0701 | 企業應設定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藥品驗收、養護等組織。企業藥品養護組或養護員在業務上應接受質量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 | |
0702 | 大中型企業應設立藥品養護組,小型企業應設立藥品養護組或藥品養護員。 | |
*0801 | 企業制定的制度應包括質量方針和目標管理;質量體系的審核;質量責任;質量否決的規定;質量信息管理;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核;質量驗收的管理;倉儲保管、養護和出庫覆核的管理;有關記錄和憑證的管理;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有效期藥品、不合格藥品和退貨藥品的管理;質量事故、質量查詢和質量投訴的管理;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規定;衛生和人員健康狀況的管理;質量方面的教育、培訓及考核的規定等內容。 | |
*0802 | 企業應定期檢查和考核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並有記錄。 | |
0901 | 企業應定期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實施情況進行內部評審。 | |
1001 |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熟悉國家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所經營藥品的知識。 | |
*1101 | 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大中型企業應具有主管藥師(含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或藥學相關專業(指醫學、生物、化學等專業,下同)工程師(含)以上的技術職稱;小型企業應具有藥師(含藥師、中藥師)或藥學相關專業助理工程師(含)以上的技術職稱。 | |
*1201 |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是執業藥師或符合1101項的相應條件。 | |
1202 |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能堅持原則、有實踐經驗,可獨立解決經營過程中的質量問題。 | |
1401 | 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藥師(含藥師、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中專(含)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 | |
1402 | 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經專業培訓和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崗位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 |
*1403 | 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為兼職人員。 | |
1501 | 企業從事驗收、養護、計量和銷售工作的人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 |
1502 | 企業從事驗收、養護、計量和銷售工作的人員應經崗位培訓和地市級(含)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 |
1503 | 企業在國家有就業準入規定崗位工作的人員,需通過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 |
*1504 | 企業從事質量管理、驗收、養護及計量等工作的專職人員數量,應不少於企業職工總數的4%(最低不應少於3人),並保持相對穩定。 | |
1601 | 企業每年應組織在質量管理、藥品驗收、養護、保管等直接接觸藥品的崗位工作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 | |
1602 | 企業發現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疾病的患者,應立即調離直接接觸藥品的崗位。 | |
1701 | 企業應定期對各類人員進行藥品法律、法規、規章和專業技術、藥品知識、職業道德等教育或培訓,並建立檔案。 | |
1702 | 企業從事質量管理的人員,每年應接受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從事驗收、養護、計量等工作的人員,應定期接受企業組織的繼續教育。以上人員的繼續教育應建立檔案。 | |
1801 | 企業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營業場所明亮、整潔。 | |
*1901 | 企業應按經營規模設定相應的倉庫,其面積(為建築面積,下同)大型企業不應低於1500平方米,中型企業不應低於1000平方米,小型企業不應低於500平方米。 | |
1902 | 庫區地面平整,無積水和雜草,無污染源。 | |
1903 | 企業藥品儲存作業區、輔助作業區、辦公生活區應分開一定距離或有隔離措施,裝卸作業場所有頂棚。 | |
*1904 | 企業有適宜藥品分類保管和符合藥品儲存要求的庫房。其中常溫庫溫度為0~30℃,陰涼庫溫度不高於20℃,冷庫溫度為2~10℃;各庫房相對濕度應保持在45~75%之間。 | |
1905 | 庫房內牆壁、頂棚和地面光潔、平整、門窗結構嚴密。 | |
1906 | 庫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設施。 | |
*2001 | 倉庫應劃分待驗庫(區)、合格品庫(區)、發貨庫(區)、不合格品庫(區)、退貨庫(區)等專用場所,經營中藥飲片還應劃分零貨稱取專庫(區)。以上各庫(區)均應設有明顯標誌。 | |
2101 | 倉庫應有保持藥品與地面之間有一定距離的設備。 | |
2102 | 倉庫應有避光、通風的設備。 | |
2103 | 倉庫應有檢測和調節溫、濕度的設備。 | |
2104 | 倉庫應有防塵、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蟲、防鼠、防鳥等設備。 | |
2105 | 倉庫應有符合安全用電要求的照明設備。 | |
2106 | 倉庫應有適宜拆零及拼箱發貨的工作場所和包裝物料等的儲存場所和設備。 | |
*2201 | 企業儲存特殊管理的藥品的專用倉庫應具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 |
2301 | 經營中藥材及中藥飲片的應設定中藥標本室(櫃)。 | |
2401 | 企業應在倉庫設定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符合衛生要求的驗收養護室,其面積大型企業不小於50平方米;中型企業不小於40平方米;小型企業不小於20平方米。 | |
2402 | 企業的驗收養護室應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檢測儀、標準比色液等;企業經營中藥材、中藥飲片的還應配置水分測定儀、紫外螢光燈、解剖鏡或顯微鏡。 | |
2403 | 企業的驗收養護室應有必要的防潮、防塵設備。 | |
2501 | 企業對所用設施和設備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保養並建立檔案。 | |
2601 | 企業分裝中藥飲片應有符合規定的專門場所,其面積和設備應與分裝要求相適應。 | |
2602 | 企業分裝中藥飲片的固定分裝室,其環境應整潔,牆壁、頂棚無脫落物。 | |
2701 | 企業應制定能夠確保購進的藥品符合質量要求的進貨程式。 | |
*2702 | 企業進貨應確定供貨企業的法定資格及質量信譽。企業購進的藥品應為合法企業所生產或經營的藥品。 | |
*2703 | 企業進貨應審核所購入藥品的合法性。 | |
*2704 | 企業進貨應對與本企業進行業務聯繫的供貨單位銷售人員,進行合法資格的驗證。 | |
2705 | 企業進貨應按購貨契約中質量條款執行。 | |
2801 | 企業購進的藥品除國家未規定的以外,應有法定的批准文號和生產批號。 | |
*2802 | 企業購進進口藥品應有符合規定的、加蓋了供貨單位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的《進口藥品註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複印件。 | |
2803 | 企業購進的藥品的包裝和標識應符合有關規定和儲運要求。 | |
2804 | 企業購進的中藥材應標明產地。 | |
*2901 | 企業對首營企業應進行包括資格和質量保證能力的審核。審核由業務部門會同質量管理機構共同進行。除審核有關資料外,必要時應實地考察。經審核批准後,方可從首營企業進貨。 | |
*3001 | 企業進貨對首營品種應填寫“首次經營藥品審批表”,並經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和企業主管領導的審核批准。對首營品種(含新規格、新劑型、新包裝等)應進行合法性和質量基本情況的審核,包括核實藥品的批准文號和取得質量標準,審核藥品的包裝、標籤、說明書等是否符合規定,了解藥品的性能、用途、儲存條件以及質量信譽等內容,審核合格後方可經營。 | |
3101 | 企業編制購貨計畫時應以藥品質量作為重要依據,並有質量管理機構人員參加。 | |
3201 | 企業簽訂進貨契約應明確質量條款。購銷契約中應明確:藥品質量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質量要求;藥品附產品合格證;藥品包裝符合有關規定和貨物運輸要求;購入進口藥品,供應方應提供符合規定的證書和檔案。 | |
*3301 | 購進藥品應有合法票據,並按規定建立購進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購進記錄應註明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等項內容。購進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 |
3302 | 購入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進行。 | |
3401 | 企業每年應對進貨情況進行質量評審,評審結果存檔備查。 | |
*3501 | 企業應嚴格按照法定標準和契約規定的質量條款對購進藥品、銷後退回藥品的質量進行逐批驗收,並有記錄。 | |
3502 | 驗收時應同時對藥品的包裝、標籤、說明書以及有關要求的證明或檔案進行逐一檢查。驗收藥品包裝的標籤和所附說明書上應有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有藥品的品名、規格、批准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等;標籤或說明書上還應有藥品的成份、適應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以及貯藏條件等。 | |
3503 | 驗收整件包裝中應有產品合格證。 | |
3504 | 驗收特殊管理藥品、外用藥品,其包裝的標籤或說明書上有規定的標識和警示說明。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按分類管理要求,標籤、說明書上有相應的警示語或忠告語;非處方藥的包裝有國家規定的專有標識。 | |
3505 | 驗收進口藥品,其包裝的標籤應以中文註明藥品的名稱、主要成份以及註冊證號,並有中文說明書。 | |
3506 | 驗收進口藥品,應有符合規定的《進口藥品註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複印件;進口預防性生物製品、血液製品應有《生物製品進口批件》複印件;進口藥材應有《進口藥材批件》複印件。以上批准檔案應加蓋供貨單位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 | |
3507 | 驗收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應有包裝,並附有質量合格的標誌。每件包裝上,中藥材標明品名、產地、供貨單位;中藥飲片標明品名、生產企業、生產日期等。實施文號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在包裝上還應標明批准文號。 | |
3508 | 驗收抽取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 | |
*3509 | 驗收藥品應做好記錄。驗收記錄應記載供貨單位、數量、到貨日期、品名、劑型、規格、批准文號、批號、生產廠商、有效期、質量狀況、驗收結論和驗收人員等項內容。驗收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三年。 | |
3510 | 驗收首營品種,應有該批號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 | |
3511 | 對銷後退回的藥品,驗收人員應按進貨驗收的規定驗收,必要時應抽樣送檢驗部門檢驗。 | |
*3512 | 對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應實行雙人驗收制度。 | |
3513 | 驗收應在符合規定的場所進行,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 |
3601 | 倉庫保管員憑驗收員簽字或蓋章收貨。對貨與單不符、質量異常、包裝不牢或破損、標誌模糊等情況,有權拒收並報告企業有關部門處理。 | |
3701 | 用於藥品驗收養護的儀器、計量器具等,應有登記、使用和定期檢定的記錄。 | |
4001 | 企業應對質量不合格藥品進行控制性管理,發現不合格藥品應按規定的要求和程式上報。 | |
*4002 | 不合格藥品應存放在不合格藥品庫(區),並有明顯標誌。 | |
4003 | 對不合格藥品應查明質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質量責任,及時處理並制定預防措施。 | |
*4004 | 不合格藥品的確認、報告、報損、銷毀應有完善的手續或記錄。 | |
4005 | 對不合格藥品的處理情況應定期匯總和分析。 | |
*4101 | 藥品應按溫、濕度要求儲存於相應的庫中。 | |
4102 | 在庫藥品均應實行色標管理。其統一標準是:待驗藥品庫(區)、退貨藥品庫(區)為黃色;合格藥品庫(區)、零貨稱取庫(區)、待發藥品庫(區)為綠色;不合格藥品庫(區)為紅色。 | |
4103 | 搬運和堆垛應嚴格遵守藥品外包裝圖式標誌的要求,規範操作。怕壓藥品應控制堆放高度。 | |
4104 | 藥品與倉間地面、牆、頂、散熱器之間應有相應的間距或隔離措施。藥品垛堆應留有一定距離。藥品與牆、屋頂(房梁)的間距不小於30厘米,與庫房散熱器或供暖管道的間距不小於30厘米,與地面的間距不小於10厘米。 | |
4105 | 藥品應按批號集中堆放。有效期的藥品應分類相對集中存放,按批號及效期遠近依次或分開堆碼並有明顯標誌。 | |
4106 | 對近效期的藥品,應按月填報效期報表。 | |
*4107 | 藥品與非藥品、內用藥與外用藥應分開存放;易串味的藥品、中藥材、中藥飲片以及危險品等應與其他藥品分開存放。 | |
*4108 | 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應當專庫或專櫃存放,雙人雙鎖保管,專帳記錄,帳物相符。 | |
*4109 | 對銷後退回的藥品,憑經營部門開具的退貨憑證收貨,存放於退貨藥品庫(區),由專人保管並做好退貨記錄。 | |
4110 | 銷後退回的藥品經驗收合格的,由保管人員記錄後方可存入合格藥品庫(區);不合格的藥品由保管人員記錄後放入不合格藥品庫(區)。 | |
4111 | 退貨記錄應保存3年。 | |
4201 | 藥品養護人員應指導保管人員對藥品進行合理儲存。 | |
*4202 | 藥品養護人員應檢查在庫藥品的儲存條件,配合保管人員進行庫房溫、濕度的監測和管理。每日應上、下午各一次定時對庫房的溫、濕度進行記錄。企業庫房溫、濕度超出規定範圍,應及時採取調控措施,並予以記錄。 | |
4203 | 藥品養護人員應對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按其特性,採取乾燥、降氧、熏蒸等方法養護。 | |
4204 | 藥品養護人員應對庫存藥品根據流轉情況定期進行養護和檢查,並做好記錄。 | |
4205 | 藥品養護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通知質量管理機構複查處理。 | |
4206 | 藥品養護人員應定期匯總、分析和上報養護檢查、近效期或長時間儲存的藥品等質量信息。 | |
4207 | 藥品養護人員應負責養護用儀器設備、溫濕度檢測和監控儀器、倉庫在用計量儀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 | |
4208 | 藥品養護人員應建立藥品養護檔案。 | |
4209 | 庫存養護中如發現質量問題,應懸掛明顯標誌和暫停發貨,並儘快通知質量管理機構予以處理。 | |
4301 | 藥品出庫應“先產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號發貨。 | |
4302 | 企業在藥品出庫時,如發現以下問題應停止發貨,並報有關部門處理:1.藥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和液體滲漏;2.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3.包裝標識模糊不清或脫落;4.藥品已超出有效期。 | |
*4401 | 藥品出庫覆核時,應按發貨憑證對實物進行質量檢查和數量、項目的核對。為便於質量跟蹤所做的覆核記錄,應包括購貨單位、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銷售日期、質量狀況和覆核人員等項目。 | |
4402 | 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出庫時應雙人覆核。 | |
4501 | 覆核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三年。 | |
4601 | 對有溫度要求的藥品的運輸,應根據季節溫度變化和運程採取必要的保溫或冷藏措施。 | |
4701 | 特殊管理的藥品和危險品的運輸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 |
*4801 | 由生產企業直調藥品時,須經經營單位質量驗收合格後方可發運。 | |
4901 | 搬運、裝卸藥品應輕拿輕放,嚴格按照外包裝圖示標誌要求堆放和採取防護措施。 | |
4902 | 藥品運輸時,應針對運送藥品的包裝條件及道路狀況,採取相應措施,防止藥品的破損和混淆。 | |
*5001 | 企業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將藥品銷售給具有合法資格的單位。 | |
5101 | 企業銷售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
5201 | 企業銷售人員應正確介紹藥品,不得虛假誇大和誤導用戶。 | |
*5301 | 企業銷售藥品應開具合法票據,做到票、帳、貨相符。銷售票據應按規定保存。 | |
*5302 | 企業應按規定建立藥品銷售記錄,記載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購貨單位、銷售數量、銷售日期等項內容。銷售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 |
5401 | 因特殊需要從其他商業企業直調的藥品,本企業應保證藥品質量,並及時做好有關記錄。 | |
5501 | 藥品行銷宣傳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宣傳的內容必須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藥品使用說明書為準。 | |
5601 | 對質量查詢、投訴、抽查和銷售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採取有效的處理措施,並做好記錄。 | |
*5701 | 企業已售出的藥品如發現質量問題,應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追回藥品和做好記錄。 | |
5702 |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的規定和企業相關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業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發現不良反應情況,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
辦理程式
一、申請
(一)提交材料
企業登入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企業服務平台進行網上申報,並根據受理範圍的規定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1、《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申請書》1份;(請到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填報列印)
2、批准經營特殊藥品的,應提交相應的批覆複印件1份;
3、企業實施GSP情況的自查報告1份;
4、企業一年內有無經銷假劣藥品情況的說明1份;
5、企業負責人和質量管理人員情況表,職稱或學歷證書複印件1份;
6、企業驗收、養護人員情況表,職稱或學歷證書複印件1份;
7、企業經營設施、設備情況表1份;
8、企業所屬藥品經營企業情況表1份;
9、企業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制度目錄1份;
10、企業管理組織、機構的設定與職能框架圖1份;
11、企業營業場所、倉庫的方點陣圖1份;
12、企業營業場所、倉庫的平面布局圖1份(註明倉庫長、寬、高及面積,經營場所長、寬及面積);
13、申請資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1份,並對資料作出如有虛假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
14、凡申請企業申請資料時,申請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人的,企業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2份 ;
15、按申請資料順序製作目錄1份 。
註:凡被要求限期整改的企業,申請複查的,只須提供認證整改報告、複查申請1份。按照藥品批發企業GSP認證程式受理環節辦理。
(二)注意事項:
1 、申請資料應完整、清晰,要求籤字的須簽字,每份加蓋企業公章。使用 A4 紙列印或複印,按照申報資料目錄順序裝訂成冊;
2 、凡申報資料需提交複印件的,申請人須在複印件上註明日期,加蓋企業公章。
二、申請人需要參與的工作
配合現場檢查工作
三、辦理結果
(一)結果形式:
下達《行政許可決定書》、頒發《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或下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GSP認證限期整改通知書》予申請人
(二)注意事項:
1、完成時限:65個工作日
2、收費標準:本項目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