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法問題
中國藝術法研究的現狀及問題
趙書波/文
“藝術法”一詞是從英語中“ ART LAW ”翻譯而來的,但在我國實際運用中“藝術法”卻只是“美術法”,是關於美術方面的法律的研究,其他藝術形式的法律問題並沒有包括在內,這是受英語中“ ART LAW ”外延影響的結果,因為國外“ ART LAW ”就是“美術法”。“ ART LAW ”譯為中文的“藝術法”看似不是十分貼切,但卻也為其發展提供了更大空間,從單純的美術擴展為整個藝術。
關於中國藝術法狀況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周林博士曾經發表《中國藝術法述評》(可參照中國法學網“ ART LAW IN CHINA ”)一文,介紹了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中國藝術法的情況,對中國的藝術法做出了自己的總結,實屬寶貴!文章大致分為三部分,即藝術立法、藝術法實踐、藝術法研究。其中在第三部分“藝術法研究”中概述了九十年代的會議、教學、出版情況。
從現在來看關於藝術法的研究,出版的主要著作有周林的《美術家著作權保護》(北京工業大學出版社, 1992 年);周林等譯的杜博夫《藝術法概要》 [ART LAW : IN A nutshell]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5 年);周林的《藝術法實用手冊》(國際文化出版社, 1998 年)。
發表的文章主要有裘安曼的《美術作品與著作權保護》(《著作權》 1992 年第 3 期);周林的《打著作權官司要抓住關鍵——“金鑾寶座”著作權糾紛案分析》(《中國出版》 1995 年第 2 期);周林的《對〈著作權法〉第 46 條第 7 項的分析及修改建議》(《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 1995 年第 4 期);周林譯的法國派屈克?丁?奧基夫( PatrickJ ? O'KEEFE )的《畫商與藝術市場》(《畫廊》 1995 年第 5-6 期,第 7 期);周林:《購者當心:一種警告,或一種託詞?》(《畫廊》 1996 年第 3 期);李劍剛的《藝術品鑑定:專家意見和責任》(《畫廊》 1996 年第 4 期);呂國強的《“毛澤東肖像”畫案若干法律問題探討》(《中國法學》 1996 年第 6 期);金勇軍的《評吳冠中訴上海朵雲軒、上海永成古玩拍賣有限公司侵權案》(《民商法論叢》 [ 第 8 卷 ] ,法律出版社, 1997 年);周林的《德國藝術品拍賣法》(《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 1999 年第 1 期);郭玉軍、陳雲的《美術作品拍賣中的若干法律問題探討》(《湖北美術學院學報》 1999 年第 4 期);郭玉軍、陳雲的《美術合作作品的認定、分類及法律探討》(《湖北美術學院學報》 2000 年第 1 期);郭玉軍、陳雲的《美術作品概念、成立要件及其範圍的法律探討》(《湖北美術學院學報》 2000 年第 2 期);郭玉軍、王雨田的《美術作品的刑法保護》(《湖北美術學院學報》 2000 年第 3 期);郭玉軍、陳雲的《〈威尼斯收租院〉與表演者權》(《湖北美術學院學報》 2000 年第 4 期);郭玉軍、甘 勇的《美術作品國際流轉中的法律問題》,(《法商研究》 2000 年第 6 期);郭玉軍、向在勝的《論美術作品著作權與原件所有權》(《湖北美術學院學報》 2001 年第 3 期);郭玉軍、王雨田的《論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 2001 年第 3 期);郭玉軍、王雨田的《美術作品的國際刑法保護》(《湖北美術學院學報》 2001 年第 4 期);熊玉蓮、何鴻的《中國大陸藝術市場法案透析》(《藝術探索》 2002 年第 1 期);丁寧的《“埃爾金大理石”事件——作為重要文化財產的藝術品的歸屬問題》(《文藝研究》 2002 年第 3 期);郭玉軍、徐衛蓮的《美術作品國際貿易買賣中的法律問題》(《湖北美術學院學報》 2002 年第 1 期);郭玉軍、向在勝的《論美術、攝影作品著作權和肖像權的衝突與協調》(《湖北美術學院學報》 2002 年第 2 期);郭玉軍、肖芳的《美術作品出版物稿酬的法律問題研究》(《湖北美術學院學報》 2002 年第 3 期);郭玉軍、肖芳的《美術作品投稿的法律問題研究》(《湖北美術學院學報》 2002 年第 4 期);郭玉軍、向在勝的《美國法中視覺藝術家的精神權利——以美國〈 1990 年視覺藝術家權利法〉為中心》(《湖北美術學院學報》 2003 年第 1 期);郭玉軍、黃旭巍的《毀損美術作品的刑法思考》(《現代法學》 2003 年第 3 期);甘勇、郭玉軍《論美術作品著作權之侵害的例外情形——從壁畫〈赤壁之戰〉被毀一案談起》(《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 2004 年第 2 期);郭玉軍、徐錦堂的《國際水下文化遺產若干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法學》 2004 年第 3 期)。
藝術法研究現狀
從現有的研究成果來看,儘管我們有不少的文章發表,有藝術法的專門論著出現,但一個不可迴避的現實是藝術法研究的進展仍然緩慢,與我國藝術及藝術事業的發展明顯落後。這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研究人群的單一。所有研究成果幾乎全部直接或間接的與周林、郭玉軍兩位前輩有關,青年一代尚不能對於藝術法的問題做出自己獨立的探索和思考。雖然藝術界和法律界很多人士都在竭力呼喊藝術法的重要性,但能潛心研究並能做出成果的不多,很多因為自己對藝術或法律其一的隔膜,而中途放棄。可以這么比喻,吶喊、觀看者多,真正抓賊者少。
2 、欠缺計畫性。因為藝術法作為一個新興學科一切都是新的,可以說遍地是寶。於是,很多人進入這個寶藏之後就迷失了方向,隨地揀來的小珍珠就竊喜不已,而真正的藝術法本質的問題卻忽略了,有揀到芝麻丟了西瓜的感覺。研究的計畫性對於一個學科的完善是至為重要的,沒有計畫的蒙頭亂撞,最後可能收穫甚為寥寥。
3 、社會成果轉化率低。一切研究的最後目的都是服務社會的,若對社會沒有一點作用,那么這種研究就是無用之功。這種轉化可能表現為很多形式,主要包括開設藝術法課程、開展相關法律普及活動、召開藝術法專門的研討會、提供專門的法律諮詢、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參與更改與制訂藝術界的相關制度與法規等。當然,我們看到這方面也正在走向完善,比如中央美院藝術法研究專業碩士學位的設立及周林先生藝術法課程的開設。但毋庸諱言,我們其他藝術院校幾乎都是空白。
4 、中國國情的忽視。作為我們這個有著諸多特色的國家,不對其獨特的社會、文化、政治、經濟等制度做出深入的剖析和研究,就能找到自己合適的藝術法之路是根本不可能的。但回顧我們的研究,根本沒有對我國藝術法律制度史的研究,根本沒有對自己特殊藝術行政體制及其運作機制的深入分析,其優點在那裡,缺陷在何處。譬如醫生,連自己病人的病變在何處都不知道,又如何對症下藥。
5 、國家行政權利的忽視。在社會各方面法制飛速發展的今天,看到的卻是藝術法的緩慢蠕動。我們可以發現,在中國特色的社會中,行政權利始終是社會發展的巨大動力,藝術法作為國家法律體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顯然是十分符合國家整體利益的,應該是政府重點扶植的事業,但正因為我們藝術法隊伍的單一化、學者化,以及對國家行政權利的忽視,失去了很多發展的機遇。
問題的出現正是預示著課題的存在,預示著藝術法價值的存在。藝術法律制度的完善和進步將是藝術界和法律界的共同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