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經歷
1792年斯蒂文斯生於佛蒙特州丹維爾縣,他是家中的第四個孩子,以紀念獨立革命中波蘭裔將軍Thaddeus Kościuszko,父親為其取名為薩迪烏斯。他的父母都是虔誠的浸信會教徒,1786年左右從麻薩諸塞州遷居於此。斯蒂文斯一出生就患有畸形足,在當時這種病被看作是上帝對於父母罪孽的懲罰。他的父親,喬舒亞·斯蒂文斯,是一個艱難求生的鞋匠和農民,他拋棄了自己的家庭,他的離去與後來的命運不得而知,他可能已經在1812戰爭Oswego戰役中死亡了。
史蒂文斯的學術成績優異,就讀於達特茅斯學院。他曾有一學期的時間是在佛蒙特大學學習,但最終畢業於達特茅斯學院。史蒂文斯在完成了他的本科教育後,搬到了賓夕法尼亞州的約克,在那裡,他白天在一間教室的學校授課,晚上學習法律。兩年後,在葛底斯堡開始了他的律師生涯。在他事業的早期,他形成了對奴役的憎恨,後來又為許多南方黑奴逃亡者辯護,不向他們收取法律費用。
他在葛底斯堡成為了一位小有名氣的律師,他對市政事務看法獨到。史蒂文斯於1833年進入政治領域,在州議會任職四年。他支持銀行、內部改善和公立學校,反對奴隸制、傑克遜民主黨人、共濟會。由於1842年的金融危機他的主張不得不擱置並搬家至蘭開斯特,在那裡,他加入了輝格黨,1848年他以強烈反對奴隸制的律師身份贏得選票成為國會議員,在加入一無所知(know-nothing)黨一段短暫的經歷後,加入1854年剛成立不久的共和黨,並在1858年再次當選國會議員。作為國會議員,他主張增加關稅,反對逃亡奴隸提供的1850年妥協案,如同麻薩諸塞州參議員查爾斯薩姆特一樣,他毫不動搖廢除奴隸制的決心。
內戰
1861年,內戰(南北戰爭)爆發。斯蒂文斯宣揚南方是暴亂分子,必須武力剷除。他還認為,南方通過發動戰爭凌駕於憲法之上,企圖顛覆美利堅,他們不再是受憲法保護。眾議院議長格雷薩格羅,非常贊同斯蒂文斯的觀點,正式任命他為眾議院籌款委員會主席,這個職位有權力將他的主張提上議會日程。
1861年7月,斯蒂文斯開始對某些叛軍的包括奴隸等財產的沒收。1861年11月,斯蒂文斯向國會遞交一份決議,關於解放所有的奴隸,但是過於急於求成,未能通過。不管怎樣,未建州地區和華盛頓特區的奴隸製得到廢除。到了1862年3月,林肯公開支持邊境州漸進廢除奴隸制,但是卻要聯邦政府來支付奴隸主人的賠償,這與斯蒂文斯無償解放奴隸,天賦人權的信條是相悖的,這令他非常憤怒。
廢除奴隸制!是的——廢除所有壞東西,對於南方,釋放每一個奴隸,嚴懲每一個叛徒,燒掉每一個叛軍的宅邸,如果能讓自由聖殿來保衛我們的世界,保護我們的後代,這樣做是非常有必要的。
——斯蒂文斯接受國會席位的發言。
1862年9月1日
奴隸制的廢除慢慢成為史蒂芬的主要政治焦點。因此,他成為了該國最激進的激進共和黨人之一。他公開譴責南方邦聯, 甚至在1865年的國會會議上開始排斥傳統的南方參議員和代表。到 1866年,激進的共和黨人已經對國會進行了重大的控制,他們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為南方的重建提供了路線。
史蒂文斯的重建工作遭到了安德魯·詹森總統的抵制,這使得國會議員們感到沮喪,並促使他反擊總統。史蒂文斯介紹了詹森總統彈劾案的決議,並主持了負責起草彈劾條款的委員會。
內戰之後,史蒂文斯擔任了重建問題聯合委員會的成員,並在起草1867年第十四修正案和《重建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第十四修正案——禁止地方和州政府剝奪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以及其他對公民的重要保護,後來作為公民權利立法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