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2003年8月至2008年12月任大同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交警支隊政委(2006年8月主持工作),
2008年12月至2009年4月任大同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交警支隊支隊長,
2009年4月任大同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交警支隊支隊長,
2013年9月任大同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大同市第十三屆政協委員。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4年12月12日,據山西省紀委網站訊息,大同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薛凱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強制措施
因涉嫌受賄犯罪於2015年2月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雙開處分
2015年4月14日,據山西省紀委監察廳網站訊息,大同市紀委對薛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薛凱在任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政委(主持工作)、支隊長、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利用職權索取賄賂,單位受賄;嚴重違反財經紀律。
薛凱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索賄、單位受賄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大同市紀委研究並報大同市委批准,決定給予薛凱開除黨籍處分;經大同市監察局研究並報大同市政府批准,決定給予薛凱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的問題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大同市礦區人民法院審理大同市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薛凱犯受賄罪、原審被告單位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犯單位受賄罪,於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5)礦刑初字第15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薛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二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對被告人薛凱退繳的違法所得202.9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抗訴和抗訴
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薛凱不服,提出抗訴。大同市礦區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12月25日作出礦檢公訴訴刑抗[2017]1號刑事抗訴書,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5月17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依據抗訴人薛凱受賄數額、單位受賄數額、有索賄、利用職務為他人提拔調整的從重情節以及自願認罪、退繳全部贓款、單位受賄為職工福利、能夠悔罪等從輕情節,所作量刑適當。原判對原審被告單位所作量刑亦適當。抗訴人薛凱量刑重的意見不能成立,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抗訴機關所提量刑畸輕的意見亦不能成立,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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