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莊規劃
蕭東村規劃有序,布置合理,百姓安居樂業,生活富裕,積極向上,民風淳樸。美好家園,創建最佳人居環境是現代蕭東村人的追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爭創農村政治村為目標。進行了與道路硬化相結合的亮化工程與河道相結合的綠化工程;與潔美家園相結合的庭園綠化工程;與標準農田建設相結合的田間綠化工程等四大提升環境品味工程。獲得榮譽
村級先後被評為區級安全文明村、鎮級綜合先進集體、區級村民自治模範村、區級衛生村、鎮級綜合先進集體、區級文明村、區級三星級民主自治村。創建農村整治構建和諧社會,提高人居環境,走經濟發展之路,始終是蕭東村人的奮鬥目標,不斷提升村莊品位,力爭實踐村莊環境建設與兩個文明建設更上一個新台階。領導班子
書記: 李水潮 主任: 袁忠芳 支委: 徐衛芳 支委: 徐衛娟村規民約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具體職數根據村的規模大小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若干自然村聯合設立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應當兼顧村落分布狀況。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有選舉權的村民(以下簡稱選民)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選舉產生。直接選舉可以實行有候選人的差額選舉,也可以實行無候選人的選舉。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得停止村民委員會成員履行職務。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在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法規,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村民委員會選舉所需經費由本村承擔,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
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選舉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受理有關選舉的申訴、檢舉和控告;
(五)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共三至九人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推選產生,名單應當及時公布並報鄉、鎮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備案。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的,其村民選舉委員會的職務自行終止;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額應當及時增補。
村民選舉委員會行使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
第九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選舉工作方案;
(三)擬訂具體選舉辦法,並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四)確定、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發放選民證;
(六)組織選民提名候選人,公布候選人名單;
(七)確定並公布選舉日期;
(八)做好選舉的各項準備工作,組織和主持投票選舉;
(九)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十)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十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民的年齡計算時間,以本村選舉日為準。選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為準;無居民身份證的,以戶籍登記為準。
第十一條 選民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登記。有特殊情況,戶籍不在本村的人員,是否在本村進行選民登記,由本村具體選舉辦法按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 選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張榜公布。
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十日前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章 候選人產生
第十三條 選舉村民委員會,實行有候選人差額選舉的,由選民直接提名候選人。
選民應當推選遵紀守法、辦事公道、廉潔奉公、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熱心為村民服務的選民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選人應當分別比應選名額多一人,委員的正式候選人比應選名額多一至三人。
第十四條 每一選民所提名的候選人人數,不得超過應選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職數。
每一選民不得提名同一人為兩項以上職務的候選人。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按下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