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人民檢察院

蕪湖市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承擔著對刑事犯罪批准逮捕、提起公訴,對偵查、審判、監管等司法活動進行訴訟監督等職責任務。蕪湖市人民檢察院現轄4個縣(無為縣、蕪湖縣、繁昌縣、南陵縣)、4個區(鏡湖區、弋江區、鳩江區、三山區)檢察院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屬市院派出院。市院設有政治部(下屬幹部科、宣教科)、辦公室、行裝處、警務處、督察室等綜合部門;設有偵查監督處、公訴處、民事行政檢察處、監所檢察處、控告申訴處、檢察技術處、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中心等業務部門。

機構設定

1.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管理機關工作,協調機關各部門工作關係;負責起草、審核有關檔案和報告,綜合處理檢察信息,編髮檢察簡報;負責機關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檢察通信、機要、統計、檔案及催辦督辦工作;負責市人民檢察院的印章管理;負責市人民檢察院的新聞發布會工作;對縣(區)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務。

2.政治部

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檢察隊伍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助市委主管部門和縣(區)黨委管理縣(區)人民檢察院領導幹部,辦理有關提請任免手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並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的政治理論學習、思想政治工作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辦全市檢察系統表彰獎勵工作的有關事項;承辦全市檢察幹部統計、檔案管理工作;承辦全市檢察機關檢察官等級評定、調整工作;對全市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檢察隊伍建設的狀況進行調查研究,制定加強隊伍建設的規章制度;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全市檢察機關中長期教育培訓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檢察官的任職資格培訓、崗位培訓、學歷教育;負責人民檢察院電大分校和檢察官培訓中心的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的新聞報導工作和法制宣傳工作;組織、指導有關檢察題材的文學創作、影視創作和專題片製作等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檢察機關的文體活動。政治部內設幹部處、宣傳教育處。

3.偵查監督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研究制定有關工作計畫、規定和辦法;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案件偵查中的立案、採取強制措施、預審等活動的監督工作;承辦市、縣(區)人民檢察院要求直接立案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層報省人民檢察院審批工作;承辦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和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逮捕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承辦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複議和縣(區)公安機關請求覆核的不批捕案件;承辦縣(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階段請示的疑難案件;承辦市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部門和縣(區)人民檢察院報請延長羈押期的審批工作;掌握、分析全市社會治安動態,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專項鬥爭。

4.公訴處

負責對全市刑事案件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和抗訴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研究制定有關業務工作的計畫、規定和辦法;承辦縣(區)公安機關請求覆核的不起訴案件;承辦對法院審判活動的監督工作;承辦縣(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請示的疑難案件;承辦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及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提請起訴或不訴案件的審查;承辦由市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案件;出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或抗訴案件;審查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合法,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法提請抗訴;負責對縣(區)院不訴案件的備核審查工作。

5.監所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看守所的執法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工作進行指導;負責對發生在看守所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案件的偵查工作以及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負責對縣(區)人民檢察院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的控告、申訴工作進行指導和督辦;查辦服刑罪犯和不服縣(區)人民法院判決經縣(區)人民檢察院複查,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請案件;承辦縣(區)人民檢察院關於監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

6.民事行政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民事審判、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的監督工作進行指導;直接立案審查全市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審判監督程式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提請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承辦縣(區)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式提請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出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的再審法庭並實行法律監督;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和案件的請示。

7.控告申訴檢察處

控告申訴檢察處(與市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一個機構三塊牌子)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舉報、控告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進行指導;受理公民的舉報、控告、申訴,接受投案自首;統一管理市院舉報初查和分流;承辦刑事賠償事項;依法查處檢察機關管轄的控告申訴案件、刑事賠償案件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案件;承辦縣(區)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的請示、備案和抗訴案件的審查批覆;及時向領導機關反映控告申訴和舉報方面的重大情況。

8.檢察技術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檢察技術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承辦市人民檢察院業務部門和縣(區)人民檢察院送檢的疑難複雜案件檢驗鑑定和文證審查工作;參與有關司法鑑定工作的管理;組織重大疑難案件的會檢;協同有關部門培訓檢察技術人員;負責指導全市檢察技術儀器的選型、配置、使用及網路建設與管理工作。

9.法律政策研究室

法律政策研究室(與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負責調查研究國家公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向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接受並完成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的調研工作;負責全市檢察工作的調研規劃;承擔有關全市檢察工作規章制度的起草工作,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開展執法大檢查;負責市檢察官協會工作;收集、管理圖書資料。

10.案件管理中心

案件的受理及流轉、案件流程監督、扣押凍結款物的監管、統一接待律師、案件信息查詢;以本院名義制發的案件文書的監管、案件質量評查、案件數據的統計分析、案件信息公開等。

11.行政裝備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計畫、財務、裝備工作的指導;制定全市檢察機關裝備建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的物資技術裝備、交通工具、武器彈藥、通訊器材、服裝的統籌計畫和分配、管理工作;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辦公、辦案經費和其他各項經費的申請、核算管理和各種裝備物資的統一購置、分配和使用管理;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的會議安排、值班安排、接待工作和行政事務、財務、固定資產管理以及自偵案件扣押款物的保存管理;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幹警的醫療保健、福利保障、環境衛生以及其他相關的社會工作。

12.警務處

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業務的指導和管理工作;承辦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警銜的報批工作;對全市兩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警用裝備器材的統一發放和管理;負責市人民檢察機關的車輛使用和管理及全市檢察機關的警牌、警燈的管理;負責市人民檢察院各業務部門所需的解押人犯、拘傳犯罪嫌疑人,執行搜查、法律文書送達等與司法警察業務相關的工作。

領導班子

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何宏海

市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李德文

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汪仁榮

市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朱瑞文

市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張先明

市檢察院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嚴道星

市檢察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蔣斌

市檢察院黨組成員、副調研員陶本榮

黨組成員、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檢察長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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