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麗蒙

蔣麗蒙,女,1969年12月出生,浙江桐鄉人。1986年7月參加工作,大專學歷。原系桐鄉市濮院鎮招商一局局長。

2018年6月2日違法被查。 2018年6月15日被免去職務。 2018年9月12日被開除公職。 2018年9月13日依法逮捕。 2018年10月26日提起公訴。 2019年1月25日,桐鄉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100萬元。

人物履歷

1986年7月-2002年1月 在濮院鎮(鄉)政府工作,任打字員、出納員、統計員;

2002年1月-2005年5月 濮院鎮招商引資辦副主任;

2005年5月-2008年5月 中國·濮院毛衫城管理委員會招商部副部長;

2008年5月-2012年4月 桐鄉市濮院羊毛衫市場管理委員會

(其間:桐鄉市濮院針織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招商一局局長;

2012年4月-2017年3月 桐鄉市濮院羊毛衫市場管理委員會(桐鄉市濮院針織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招商一局局長,濮院鎮招商一局局長;

2017年3月--桐鄉市濮院羊毛衫市場管理委員會(桐鄉市濮院針織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招商一局局長,濮院鎮招商一局局長、經濟發展服務中心副主任(兼)

人物事件

違法被查

2018年6月2日,經桐鄉市監委委務會議研究決定,對桐鄉市濮院鎮原招商一局局長、經濟發展服務中心副主任(兼)蔣麗蒙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8年6月15日,據桐鄉政府網站訊息,中共濮院鎮委員會經研究決定:免去蔣麗蒙濮院羊毛衫市場管理委員會(濮院針織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招商一局局長、鎮招商一局局長、鎮經濟發展服務中心副主任職務。

開除公職

2018年9月12日,蔣麗蒙因違反政務紀律,並涉嫌職務犯罪,被開除公職。

經查,蔣麗蒙違反廉潔紀律,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參與賭博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特定關係人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且數額特別巨大。

蔣麗蒙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泯滅,目無法紀,經濟上貪婪,生活上驕奢。利用職務之便,編織利益共同體,不分政商“親、清”關係,敗壞風氣。擅權妄為,借著包裝項目和招商引資的幌子,損公肥私,弄虛作假,為商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正常秩序和營商環境。貪慾膨脹,挖空心思鑽營巧取,披著投資入股經商的馬甲,大搞利益輸送,非法斂財。貪婪成性,借著禮尚往來的由頭,大肆收受財物,不忌憚不知止。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出國(境),借服務企業或外出旅遊之名,多次赴澳門賭博。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壞,嚴重違反政務紀律,並涉嫌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浙江省監察業務運行工作規程(試行)》等有關規定,決定給予蔣麗蒙開除公職處分;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調查期間,蔣麗蒙作了深刻的反思和檢討。蔣麗蒙在其撰寫的懺悔錄中剖析,造成嚴重違法問題的原因是法律意識淡薄,認識不足,思想麻木,沒有處理好“公”與“私”之間的關係,並表示今後要好好接受改造,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依法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蔣麗蒙在其擔任桐鄉市濮院針織產業園區管委會招商一局局長、濮院鎮招商一局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其特定關係人沈某(另案處理),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2018年9月13日,桐鄉市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蔣麗蒙。

提起公訴

浙江檢察網桐鄉訊 桐鄉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依法對桐鄉市濮院鎮招商一局原局長、濮院鎮經濟發展服務中心原副主任蔣麗蒙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07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蔣麗蒙利用其擔任中國濮院毛衫城管理委員會招商部副部長和桐鄉市濮院羊毛衫市場管理委員會(桐鄉市濮院針織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招商一局局長、經濟發展服務中心副主任(兼)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招商引資、項目審核、工程承接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結夥特定關係人(另案處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2018年10月26日,桐鄉市檢察院依法對其提起公訴。桐鄉市法院將對該案擇日開庭審理。

一審宣判

2019年1月25日,桐鄉市濮院鎮原招商一局局長蔣麗蒙受賄案在桐鄉市人民法院開庭宣判。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蔣麗蒙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100萬元;被告人蔣麗蒙退繳在案的涉案全部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物品予以沒收。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蔣麗蒙先後利用擔任桐鄉市濮院毛衫城管理委員會招商部副部長、桐鄉市濮院羊毛衫管理委員會(桐鄉市濮院鎮針織產業園管理委員會)招商一局局長、桐鄉市濮院鎮招商一局局長兼經濟發展服務中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6199486元、港幣20000元(另有部分財物未估價),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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