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穎[天津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局原黨組副書記]

蔣穎[天津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局原黨組副書記]

蔣穎,女,漢族,1954年3月生,河北樂亭人,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曾任天津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正局級)。 2015年6月25日違紀被查。 2015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2016年3月15日被提起公訴。 2016年9月月7日,天津市二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八十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7.03-80.08在天津紡織工學院自動化系學習;

1980.08-87.06任天津市紡織裝飾品工業研究所助理工程師、辦公室主任;

1987.06-92.05任天津市紡織工業研究所辦公室副主任、工程師、外經科科長;

1992.05-93.01任天津市鄉鎮企業管理局主任科員、鄉鎮企業培訓中心副主任、鄉鎮企業管理局辦公室副主任、調研員、處長;

1998.03-02.02任天津市北辰經濟開發區,科技園區總經理、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北辰區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區委副書記;

2006.03-09.05任天津市鄉鎮企業辦公室主任;

2009.05至案發任天津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6月25日,據天津市紀委訊息:經天津市委批准,天津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局原黨組副書記、副局長蔣穎(正局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2015年9月1日因犯受賄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經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決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執行逮捕。

審查起訴

2015年11月19日,蔣穎涉嫌受賄一案,經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已移送公訴部門審查起訴。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津檢二院公訴刑訴(2016)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穎犯受賄罪於2016年3月15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6年9月月7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蔣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八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434.8488萬元、港幣1.5萬元、翡翠玉鐲1隻,依法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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