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蔣石林,1999年通過“海選”擔任湖南省常德市爺塘村村民委員會主任。
2006年1月18日,蔣石林從一位縣人大代表處聽說常寧市財政局去年“違法購買了兩輛小車”一事後,當即給市財政局寄去了《關於要求常寧市財政局對違法購車進行答覆的申請》,認為財政局的湘D72783號別克牌小車和湘D72583蒙迪歐牌小車是違法所購,是對納稅人的錢的不當利用。依據《憲法》有關規定,他有權要求財政局將對此事的處理情況給予答覆。2月16日,財政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雷柏生一行專程到了蔣石林家裡,對他的申請材料進行了簡單的面對面答覆。
但是,蔣石林對雷柏生的答覆不滿意,於4月3日將一紙訴狀遞到常寧市人民法院,提出了三條訴訟請求:一、確定被告拒不履行處理單位違法購車和給原告答覆的法定職責行為違法;二、確認被告在2005年超政府預算超政府小車編制購買兩輛豪華轎車,濫用國家稅款侵害納稅人合法權利的行為違法;三、依法將違法購置的轎車收歸國庫,維護財政"管家"的職責。
4月10日,經審查,常寧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作出了《行政裁定書》並送達蔣石林。《行政裁定書》說“起訴人蔣石林所訴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不符合起訴條件,故法院不予受理。”對此,常寧市財政局局長周年貴問道:如果每個人都起訴,那豈不是給購車的單位帶來很多的麻煩?他同時質疑,原告蔣石林是一個農民,現在已經取消農業稅,他是否具有納稅人的資格呢?
根據中國目前的法律,如果有公民對政府開支提出質疑,公民並不能以納稅人名義對提起公共訴訟。蔣石林訴財政局一案,雖然沒有勝利,這仍然是我國納稅人權利發展的一個標誌性事件。因為,這件事情不僅最直觀地反映了納稅人權利意識的覺醒、政府官員對納稅人權利的無知,也開啟了公民依法監督政府開支的一個先河。
事件
2006年4月3日上午,湖南省常寧市蔭田鎮爺塘村村民委員會主任蔣石林,以一名普通納稅人的身份將常寧市財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認定該市財政局超出2005年度財政預算購買兩台小車的行為違法,並要求將違法購置的轎車收歸國庫,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據該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工委副主任鄧桂平介紹,在該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該年度本級財政預算中,該市財政局的預算裡面沒有購買車輛的項目。2006年4月3日,普通農民蔣石林針對湖南省常寧市財政局涉嫌違法購車事宜向常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月10日,常寧市人民法院向蔣石林送達行政裁定書,裁定起訴人蔣石林所訴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理範圍,不符合起訴條件,故法院不予受理。
此事2006年4月5日的《中國青年報》予以報導,隨後中央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再次報導。
訴訟意義
法律人對行政訴訟都很熟悉:原告將被告送上法庭,要么是侵害了自己的切身權益,要么是侵害了本單位的權益。而蔣石林則不然,他是以納稅人的身份,將管理納稅人稅款的財政機關告上法庭。他的訴訟,是公益訴訟,也是展示他充分行使一個公民權利的典型案例。這個案例,衝破了世俗,更衝破了不可想像的中國農民的世俗,為全中國公民樹立了維權旗幟。南華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羅萬里認為,此案中“納稅人”的概念,可以引申為“公民”的概念,因為《憲法》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蔣石林的訴訟行為,應使法律人的眼睛為之一亮:原來憲法已經賦予了我們的監督權利,只要每個公民勇於拿起憲法賦予我們的銳利武器,我們所期盼的法治社會、民主社會就能向前推進,時不我待。我們沒有理由埋怨、也沒有理由空喊,我們要向蔣石林學習。只要我們腳踏實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我們的權益,擔負起憲法賦予公民的監督權利,什麼腐敗、特權、官僚等玷污民主與法治的行為,都將得到有效遏制。
人物點評
偶然間,蔣石林看到市財政局買了兩台價格不菲的新車,接著他便發現,市年度財政預算里,原本沒有這兩台購車指標。於是,湖南常寧市的這位村委會主任,一紙訴狀將市財政“管家”送上法庭。
有人認為他的做法純屬“多管閒事”,但蔣不這么認為。他堅持以一名普通納稅人的名義,要求法院將兩台車收歸國庫,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不過財政局長對“納稅人”一詞顯然很陌生。他先問:如果每個人都起訴,那豈不是給購車的單位帶來很多的麻煩?接著他便質疑農民算不算納稅人。當確認農民是納稅人後,他又狡辯:“他繳的稅到底夠不夠買一台車?夠不夠發工資呢?”
且不論這場訴訟結果如何。先為一個農民的納稅人意識喝彩,更為掌管納稅人稅金的“公僕”的無知汗顏。
社會反響
蔣石林起訴後,常寧市財政局局長周年貴在接受採訪時連用三個問句來表示自己的不滿:蔣的這種起訴應該是沒有道理的,如果每個人都起訴,那豈不是給購車的單位帶來很多的麻煩?他同時質疑,原告蔣石林是一個農民,現在已經取消農業稅,他是否具有納稅人的資格呢?“他繳的稅到底夠不夠買一台車,夠不夠發工資呢?”
常寧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以及財政局長的三個問句,讓我們看到了我國財政體系中,各方主體權利義務失衡的真實現狀。納稅人並不知悉也無權干涉稅款去向,對濫用稅款的行為提起訴訟卻因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和司法制度中無此安排而被裁定駁回;隨著農業稅的取消而減輕了負擔的農民,在財政局長眼中連納稅人資格也被取消了,財政局長尚且不知大部分財政收入哪兒來的,該對什麼人負責,遑論他人?
不管結果如何,這起訴訟都將成為一個標誌性事件。因為,它不僅最直觀地反映了納稅人權利意識的覺醒,也開啟了公民依法監督政府機關的一個先河。在一些政府部門和官員們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尚且淡薄的情況下,納稅人依法維權是確保自己權利得到尊重的重要前提。不少人也因此呼籲開放納稅人訴訟,希望以私權制衡公權的方式解決我國現行權力監督機制存在的問題,並試圖將納稅人公益訴訟作為我國憲政建設、民權保障的突破口和切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