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事件
中共桂林市紀委對興安縣委常委、統戰部部長蔣永靜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蔣永靜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數額巨大。
處理結果
興發[2016]6號紅頭檔案:“2011年至2013年,蔣永靜通過協調縣裡有關部門爭取項目款,然後以彌補工作經費不足為由,指使興安縣高尚鎮、崔家鄉、界首鎮通過虛報項目,獲得財政撥款後,再虛列工程契約,共套取68.52萬元,交給興安縣統戰部財務文某。此外,蔣永靜還指使文某虛開發票將縣統戰部歷年的經費結餘款套取12.48萬元。上述兩項總計81萬元,蔣永靜叫文某全部存入私人賬戶。2013年12月,文某調離縣統戰部前,以自己名字新開銀行卡,將卡和密碼交給蔣永靜。隨後,蔣永靜與丈夫呂某將81萬元全部取出,部分用於呂某做生意,部分存入呂某私人賬戶。今年3月17日,蔣永靜主動將81萬元上交組織,主動向興安縣委、興安縣紀委主要領導報告了自己存在的問題。經查,蔣永靜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數額巨大。鑒於蔣永靜主動向組織如實交代了自己存在的問題,並積極退出違紀所得,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桂林市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桂林市委批准,決定給予蔣永靜開除黨籍處分,按科員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