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履歷
歷任:
中共鎮江市委辦公室科長、副主任、主任,
鎮江市委副秘書長兼辦公室主任;
中共句容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協主席,市委書記;
中共徐州市委常委、睢寧縣委書記。
2007年12月任江蘇省新聞出版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工作分工
分管印刷發行管理處(出版物市場監管處)、江蘇省新聞出版學校(江蘇印刷技工學校)、江蘇省印刷科學技術研究所(局信息中心)。
人物事件
違紀調查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江蘇省紀委訊息稱,江蘇新聞出版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蔣國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蔣國星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轉逮捕。
一審宣判
淮安中院審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蔣國星利用擔任句容市市委書記、徐州市市委常委、睢寧縣縣委書記、江蘇省新聞出版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先後收受他人所送的財物,總計人民幣130萬元、美元3.6萬元、歐元2000元、購物卡價值人民幣9.6萬元及價值人民幣14.718萬元的大金空調一台,並為其謀取利益。
鑒於被告人蔣國星歸案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種類受賄犯罪事實,並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蔣國星主動退出部分贓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淮安中院根據被告人蔣國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蔣國星有期徒刑12年6個月,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蔣國星已退受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退出贓款繼續追繳。
淮安中院介紹,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蔣國星當庭表示不抗訴。
執行變更
落款日期是2017月7月6日的《罪犯蔣國星減刑一案的刑事裁定書》裁定: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蔣國星自服刑以後,主觀上認罪、悔罪,客觀上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已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符合減刑條件,本院準予減刑。因該犯系職務犯罪,故對其減刑幅度應當從嚴。據此,裁定如下:對罪犯蔣國星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