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立東

蔡立東

蔡立東,男,漢族,1969年3月出生,吉林長春人,吉林大學法學院院長。吉林大學法學院、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家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專職研究員,吉林大學司法數據套用研究中心主任。 2015入選“長江學者獎勵計畫”(青年項目),2014年入選“長白山學者獎勵計畫”(特聘教授), 2013年入選“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畫”。主要從事民商法學的教學與研究工作,主要研究方向為民法總論、物權法、公司法,已發表學術論文50餘篇,出版個人專著1部,參編其他著作、教材多部。

個人經歷

1987年9月——1991年7月,在吉林大學法學院學習,獲法學學士學位。

1991年9月——1994年7月,在吉林大學研究生院學習,獲民法學碩士學位;

1994年7月——2000年9月,在吉林省交通廳工作,任主任科員;

1999年9月——2002年12月,在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

2000年9月至今在吉林大學法學院工作;

2000年9月被聘為講師;2001年9月被評聘為副教授;2004年任吉林大學教授;2006年被遴選為博士研究生導師。

2004年2月至5月在香港城市大學(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訪問研修公司法、契約法;

2004年6月至8月在美國天普大學(Temple University)訪問研修公司法、公共衛生法;

2007年至2008年在倫敦經濟學院(LSE)訪問研修公司法;

2011年起連續三年受邀在香港中文大學訪問研修公司法、契約法;

2015年4月任吉林大學法學院院長。

社會職務

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法學學部秘書長

吉林省法學會副會長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理事

中華司法研究會理事

吉林省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專家組成員

第一屆吉林省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委員

吉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立法顧問、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省高級人民法院諮詢委員

浙江工業大學、長春理工大學、甘肅政法學院兼職教授

長春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春市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

企業法律顧問職業等級資格評審專家

榮譽獎勵

2015年入選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畫”(青年項目)

蔡立東(照片3) 蔡立東(照片3)

2014年入選吉林省“長白山學者獎勵計畫”(特聘教授)

2013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畫”

2012年被評為“吉林省第四批拔尖創新人才”

2015年,論文《行政審批與權利轉讓契約的效力》,獲第七屆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三等獎

2015年,論文《論中國特色的轉型民法》,獲中國法學會第十屆“中國法學家論壇徵文獎”三等獎;

2014年,論文《行政審批與權利轉讓契約的效力》,獲第十屆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論文類一等獎;

2012年,論文《行政審批與合資企業股權轉讓契約的效力》,獲吉林省社會科學聯合會第四次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2011年,專著《公司自治論》,獲吉林大學“十一五”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

2010年,專著《公司自治論》,獲第八屆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著作類一等獎;

2015年,主持“中國農地法律制度研究”創新團隊,入選吉林省高校創新團隊;

2013年,參與“民法學教學團隊”,入選吉林省高等學校民法學優秀團隊;

2012年,主講民法學課程,獲得吉林省高等學校民法學精品課。

科研成果

(一)承擔課題

2016年吉林省科技發展計畫項目:

——吉林省農村土地管理與經營體制創新研究

2015年中國法學會2015年度部級法學研究重點委託課題:

——司法大數據的收集、挖掘與套用研究

2015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項目:

——電子法院訴訟程式問題研究

2014年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年度項目:

——中國法人制度構造的私法邏輯

2013年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重點課題:

——團體法制的中國模式

2012年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子課題:

——社會組織管理模式創新和推進路徑研究

2012吉林省科技成果:

——人力資本與吉林省企業制度創新研究

2011年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

——農村承包地收回的實證考察與制度重整

2011研究生課程體系與核心課程建設項目:

——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課程體系建設

2010年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委託項目:

——石化企業經營法律風險防範體系建設

2010年度橫向項目:

——交通運輸法制工作規範研究

2010年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綜合改革試點項目:

——職業為導向的項目式法律碩士教育模式

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

——團體法秩序的法理邏輯

主要著作

1、《公司自治論》,專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

2、《民法總論》,參編,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

3、《中國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議稿》,撰稿人,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

4、《交通行政處罰實務》,第一作者,長春出版社,2000年;

5、《公司法概論》,合著,當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

代表論文

1、《承包權與經營權分置的法構造》,《法學研究》,2015年第3期

2、《論法人行為能力制度的更生》,《中外法學》,2014年第6期

3、《閒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制度的司法實證研究》,《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

4、《行政審批與權利轉讓契約的效力》,《中國法學》,2013年第1期

5、《法人分類模式的立法選擇》,《法律科學》,2012年第1期

6、《農村承包地收回的權利構造》,《法商研究》,2012年第3期

7、《“平等主體關係說”的棄與留——未來<民法典>調整對象條款之抉擇》,《法學論壇》,2015年第2期

8、《論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中的發包方同意》,《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4年第4期

9、《基金會法律制度轉型論綱》,《法制與社會發展》,2013年第3期

10、《股東大會機構化構造之反思》,《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3年第1期,

11、《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法學理論研究》,《當代法學》,2013年第3期

12、《行政審批與礦業權轉讓契約的效力》,《政法論叢》,2011年第5期

13、《個體主義方法論與使用人侵權責任的重構》,《煙臺大學學報》,2009年第3期

14、《論法人的侵權行為能力》,《法學評論》,2005年第1期

15、《公司治理的人文主義轉向》,《月旦民商法》(中國台灣)2004年第6期
16、《社會團體法人自治與司法審查的實證研究》,《法學雜誌》2016年第12期

17、《 賠禮道歉責任與法人名譽權的救濟》,《廣東社會科學》2016年第1期

學術貢獻(主要學術觀點)

在私法領域的學術研究中,秉持鮮明的方法論立場,確立了“裁判技術”的民法觀,即民法是解決私人間利益衝突的技術機制,它以裁判規則為主體。這一民法觀構成了認知民法問題、確定問題解決的民法思路、提供問題的民法解決方案的基本線索,並具體地體現在其研究成果之中。

遵循以上方法論立場,組織開發司法數據的挖掘技術,推動法學研究的實證轉向,著力研究具有中國背景的問題,面向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之路上的社會變革和實踐創新,尋找理論資源,形成了團體法秩序、中國土地法律制度、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等三個穩定的研究方向,積極尋求這些中國背景問題的中國式解決方案,自覺為中國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與制度自信奠定觀念基礎,致力於提升中國法學對世界法學以及法學對法律實踐、對其他社會科學的貢獻。

教學情況

1、為本科生和研究生講授《民法總論》、《法學經典導讀》、《民法原理與方法》、《民法與現代社會》、《法學前沿與法學方法》、《民法判解研究》、《法學前沿》等基礎課、學位課、選修課。

2、獨創七維民法教學法,即民法學習以問題為導向,以理念為指針,以技術構成為核心,以體系為背景,以歷史演進為線索,以比較法為參照,以訴訟為檢驗平台。通過邏輯嚴密、有的放矢、環環相扣、全面系統的七個維度展開民法的教與學,強調民法教學由單純的知識傳授向有機的、系統的思維訓練、能力培養轉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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