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小平

蔚小平

1982年1月入黨,1974年9月參加工作。 1974.9-1975.11月在內蒙古烏達知青農場下鄉

基本信息

個人履歷

1975.12-1977.1月在烏達礦務局五虎山礦工作

1977.2-1979.8在烏海市政府辦公室、市團委工作

1979.9-1983.8在內蒙古林學院讀書,獲工學學士學位

1983.9-1984.1在內蒙古在自治區黨委首屆青乾班學習

1984.2-1985.8在巴彥淖爾盟杭錦後旗大樹灣鄉任鄉長

1985.9-1988.8在中央黨校讀研究生

1988.9-1990.9在烏海市政府辦公室、體改辦任科長

1990.10-1999.4在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廳任辦公室主任、幹部處處長

1999.5-2001.5在內蒙古平莊礦務局任黨委常委、副局長

2001.6-2003.6在內蒙古呼倫貝爾煤業集團公司任黨委副書記、總經理

2003.7至今任錫林郭勒盟盟委副書記

主要工作

協助劉卓志同志工作,負責統戰、群團和城鎮經濟方面的工作,協調重點項目工作,分管盟委辦公廳、統戰部、史志辦、檔案局、工會、團委、婦聯。聯繫盟政協、錫林郭勒軍分區。

2009年3月26日被雙規。

2010今年7月,赤峰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蔚小平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其妻子金微巍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審判機關提起國家公訴。經查,2005至2009年,蔚小平先後40次收受17個單位或個人財物,單筆受賄最少1萬元,最多高達100萬人民幣,受賄總價值折合人民幣800餘萬元。受賄數額在10萬人民幣以上的有24次,2007年一年受賄總價值就達441萬人民幣、3萬美元,平均每天受賄約1.3萬元人民幣,攫取錢財的瘋狂程度可見一斑。

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蔚小平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錫林郭勒盟盟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合計價值人民幣798.3萬元、7萬美元、2萬歐元、10萬港幣,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對其索賄部分,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蔚小平為應付組織調查,2008年8月欲和某公司負責人簽訂假的地質勘查項目契約書未成後,將100萬元退回該公司未果;和另一名商人簽訂了合作探礦意向書,掩蓋收受前述公司的100萬元和該商人60萬元受賄事實,情節嚴重。

蔚小平無視黨紀國法利用職權大搞權錢交易,其行為嚴重侵害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蔚小平歸案後其家庭尚有593萬多元人民幣、5.3萬多英鎊、7.1萬歐元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併罰。被告人金微巍明知蔚小平交其保管的人民幣43萬元、2萬美元、2萬歐元系受賄犯罪所得,而轉移他處,予以掩飾隱瞞,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審判機關認為被告人蔚小平到案後主動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實,庭審中能夠如實供述,認罪悔罪;蔚小平、金微巍配合紀檢監察機關退繳贓款、贓物,均可酌定從輕處罰。判被告人蔚小平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蔚小平其妻子金微巍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對被告人蔚小平受賄所得、其他非法所得及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庭當庭宣讀判決結果後,蔚小平夫婦表示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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