蓮花縣政府辦

蓮花縣政府辦就是研究審核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政府的文電,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政府領導審批。

主要職責

(一)辦理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省直部門;市委、市政府、市直部門和縣委文電的呈(傳)閱以及有關文電的處理工作;
(二)研究審核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政府的文電,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政府領導審批;
(三)負責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文電的草擬,審核和制發工作;
(四)負責縣政府召開會議的會務工作,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實施會議的決議、決定,檢查執行情況;
(五)督促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檔案及領導同志批示的執行情況;
(六)根據縣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安排,組織調查研究全縣改革和建設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全縣政府系統信息工作,協助和參與領導決策;
(七)根據縣政府領導指示或辦理檔案的需要,組織協調政府部門之間、各鄉鎮之間、部門與鄉鎮之間的工作,對有爭議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政府領導審定;
(八)負責縣政府機關黨務工作以及縣政府辦公室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隊伍建設;
(九)負責縣政府辦公室機關保密和檔案工作;
(十)負責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為政府領導和辦公室機關幹部職工以及政府各部門提供服務;
(十一)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的總體要求,開展全縣的經濟體制改革調研和協調工作;
(十二)按照黨和國家外事、僑務工作的方針,負責外事、僑務工作的統籌協調;
(十三)負責縣內各種權屬爭議糾紛調處工作,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的行政執法進行綜合協調、監督和指導。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政府辦公室設三個科、室。

調研科

承辦縣政府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審核縣政府或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起草的重要檔案;辦理文電收發和呈(傳)閱;管理公文交換站、文印服務中心和縣政府及其辦公室印鑑;負責檔案的保管、銷毀和歸檔;負責無線電管理;承辦保密方面的工作。負責組織縣政府領導講話稿和其他綜合性文稿的起草、修改工作;承辦全縣政府系統調研、信息、督查的組織協調工作;做好縣政府領導的聯絡、服務工作、編髮《蓮花政訊》、《參閱件》、《督查工作》等內部刊物。

外事僑務辦公室

負責處理髮生在縣內的重大涉外、涉僑事件和常駐外籍人員的涉外管理;組織接待來訪重要外賓、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和從事公務活動的各國外交人員;指導協調全縣各級外事、涉外和僑務活動;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協助辦理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因公出國、出境的有關手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涉外、涉僑違法紀案件。

法制辦公室

負責政府政策性檔案的審核、起草、清理和備案工作;對國家頻布的法律、行政法規提出貫徹實施方案;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方面的事務;組織全縣行政執法情況監督檢查;組織指導和監督政府各部門及各鄉鎮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實施;負責政府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賠償的具體工作;指導各鄉鎮政府和各部門的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山林權屬糾紛調處以及其他權屬糾紛調處的組織、指導、協調工作。

辦文辦事程式

(一)各鄉、鎮(場),縣直各部門向縣政府的請示、報告,除領導直接交辦或緊急、重大事項外,由縣政府辦公室統一呈批處理。請示報告不能多頭、越級報送。
(二)縣府辦公室收到各單位的請示、報告,應及時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提出擬辦意見並經縣府辦主任或分管秘書工作的副主任審核後,分送有關領導審批;緊急、重大事項可直接送縣長或副縣長批示後再辦理。領導同志應及時對送批件作出批示。領導同志的批示件應交回辦公室秘書科統一處理。
(三)各鄉、鎮(場)、縣直各部門向縣政府報送的請示、報告,如屬有關委、辦、局職責範圍內的問題,由縣府辦直接轉有關委、辦、局辦理;主辦部門應認真研究處理,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內的問題,自行處理,直接答覆來文單位;涉及有其他單位業務範圍的問題,要會同有關單位協調處理,由主辦單位或會同有關單位聯合答覆來文單位;緊急或重要事項要向縣府辦公室反饋處理結果;需由縣政府答覆的問題,主辦單位應提出處理意見,或代擬答覆文稿,經單位負責同志審核、簽署意見後送縣府辦公室處理。 各部門代縣政府或縣府辦公室撰擬的文稿,必須嚴格審核把關,保證文稿的質量。檔案內容涉及其他部門問題的,由主辦單位與有關單位協調,形成一致意見後會簽上報。經過協商意見仍不一致的,主辦單位應將各方面的意見如實報告縣府辦公室。
(四)嚴格控制以縣政府或縣府辦名義發文。縣政府正式檔案,原則上限於傳達貫徹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的指示、決定;頒布規範性檔案;全縣性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行政措施;向國務院有關部委、省政府、市政府的請示報告等。
(五)以縣府辦名義發出的公文,其中以政府名義表態的,應經有關副縣長審批,或授權送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審批。
(六)以縣政府名義發出的檔案,經縣府辦公室審核後屬於分管副縣長職責範圍內工作的由分管副縣長審批;涉及其他副縣長分管的工作,應會同有關副縣長共同審批。向國務院有關部委、省、市政府報送的重要請示、報告,頒布重要的規範性檔案,經分管副縣長審核後,送縣長審批或縣長授權常務副縣長審批。常規事項的行文,授權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審批。
(七)凡屬各單位報來的計畫外項目投資、財政經費開支、土地徵用、機構編制等方面的請示,由指定的縣政府領導“一支筆”審批,土地徵用面積較大的和財政經費開支數額較大的,機構編制體制的重大改革等,應由縣長或縣政府常務會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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