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的方針政策及其他有關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縣財政稅收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提出我縣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貫徹執行自治區與市、市與縣(市、區)以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2)負責提出加強全縣財政、預算、國有資本金、稅收、財務、會計等基礎管理的建議,根據縣人民政府委託起草有關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
(3)編制年度縣本級預、決算草案,組織本級總預算執行;編審縣本級部門預算;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報告本級和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和決算;管理縣本級各項財政收入,依規章審核農業稅、耕地占用稅減免初審;管理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依法規審批預算外資金銀行帳戶設立;對社會財力進行綜合平衡;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
(4)參與制定全縣巨觀經濟政策,參與基建投資、勞動工資、物價、經濟貿易、外匯、科技、教育、住房、社會保險等改革,參與全縣國有資源的配置、管理和監督,對全縣經濟運行和國民收入分配進行有效的調控;管理全縣行政人員工資統一發放工作,對縣直單位實行統一發放工資到個人帳戶的工作進行管理與結算。
(5)管理縣財政公共支出;制訂和執行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及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監督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管理縣直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有關專用票據;監督執行住房資金財務制度;監督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6)辦理和監督縣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縣財政投入的挖潛改造資金和科技三項費用;依規章核准改制企業沖減歷年虧損或呆壞賬損失(限額內);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
(7)管理縣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監督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依據規章審批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支緩繳或減免。
(8)草擬和執行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方針政策、改革方案、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管理縣直屬行政、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依規章審批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核准企業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核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產權的界定、登記和轉讓。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評價和增值保值考核;參與國有資本金的運營、管理和監督,依規章審核企業改制國有資產處置(許可權內)、核准國有住房出售、審批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監交國有資產收益,負責征繳縣直屬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占用費;指導和監督資產評估所的業務,依規章核准國有資產評估結果確認(含立項);貫徹執行清產核資的方針政策及草擬有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工作。
(9)負責管理和監督縣人民政府的國內外債務;負責管理全縣利用外國政府、外國銀行貸款的轉貸工作,參與對外談判與磋商業務;負責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的登記工作;監督管理全縣彩票發行市場;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在國際、國內金融市場籌資。
(10)監督執行會計管理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和事業單位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依規章審核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註冊會計師註冊初審;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實行會計委派或集中核算制度,負責縣直國有企業財務總監的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導全縣會計工作,依規章審核會計電算化(初級)培訓資格初審、核准初、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單位的資質認定、核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1)監督財稅政策、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調處涉及縣直屬行政、企事業單位的產權糾紛和行政仲裁;承擔全縣財政系統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負責全縣財政系統的法制建設和財政普法工作。
(12)制定全縣財政的科學研究計畫和財政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全縣財政幹部的培訓;負責財政宣傳和財政信息工作。
(13)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市財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