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涉案物品的估價管理。
第三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所屬物價部門是涉案物品估價的主管部門、對涉案物品估價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涉案物品價格鑑證機構是由價格主管部門審定,經同級人事編制部門批准,專門從事涉案物品價格鑑證工作的事業法人單位,並申領《涉案物品價格鑑證資質證書八方可從事鑑證業務。
縣級物價部門所屬價格事務機構,不具備涉案物品價格鑑證能力未取得《涉案物品價格簽證資質證書》的,其業務由葫蘆島市涉案物品價格鑑證中心承擔。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均不得從事涉棄物品的價格鑑證工作,其作出的價格鑑證結論,在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及什載機構審理或調解案件時無效。
第五條 為保證涉案物品價格鑑證的嚴肅性、合法性和公正性,涉案物品價格鑑證應由辦案機構直接委託。
第六條 辦案機構委託價格鑑證的物品包括:
(一)公、檢、法等行政、司法機關審或或調解刑事案件中涉及時扣押、追繳、沒收等物品,經濟、民事、行政案件中需要價格鑑證的涉案物品;
(二)工商、稅務、技術監督、物價、海關、勞動、商檢、土地、城建、文化、交通、衛生、菸草專賣等有相應執法權的行政機關依法扣押、抵押、質押、沒收的及克抵罰款的各類物品;
(三)仲裁機構調解各類經濟案件中需要進行價格鑑證的涉案物品;
(四)依據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作價、估價和核定價格或損失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服務收費;
(五)其他需要進行作價、估價、核定成本、價格或損失的物品和需要認定的價格行為。
第七條 稅務、金融等部門依法扣押、抵押和抵稅、批貸、抵債物品,交通事故定損、火災損失認定及保位理賠有爭議理賠物和鐵路、郵電等單位依法扣押、抵押、質押的物品以及需要處理的各種過期無主物。可依照本辦法,進行價格鑑證。
第八條 對有關機關扣押、收繳、沒收的珍貴文物,珍貴瀕危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外品,毒品、淫穢物品、槍枝、彈藥等不以金額作為定罪量刑標準的物品,不予價格鑑證。
法律、法規對有關本辦法所指涉案物品估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和仲裁機構,對需要拍賣的涉案物品,在拍賣前,必須委託價格簽證機構確定拍賣保留價,未經價格鑑證機構確定拍賣保留價的物品不準拍賣。
確定拍賣保留價的物品應到政府指定的公物拍賣行進行拍賣。
第十條 對於案情較複雜、難度較大的涉案物品,受委眾的價格鑑證機構可商請上級價格鑑證機構共同受理;委託機關也可向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鑑證機構直接委託。
第十一條 價格鑑證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提請委託機關協助查閱有關檔案、帳目等資料,也可向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單位或當事人調查或索取證明材料,並保守獲知的商業機密。有關單位或當事人應當積極給予合作,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阻礙。
第十二條 涉案物品價格鑑證是一項政策性強、責任重大,進入司法程式的工作。受委託的價格鑑證機構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守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及時、準確、公平、公正地做出結論,為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仲裁機構辦案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三條 價格鑑證機構應當自接受估價委託之日起7日內作出估價結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並製作《估價鑑定結論書》送達委託人。
《估價鑑定結論書》經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確認,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第十四條 委託人對估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估價鑑定結論書》之日起5日內向委託的估價鑑證機構提出復該申請,估價鑑證機構應自接到覆核申請7日內作出覆核結論,並製作《估價覆核結論書》;委託人對覆核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委託受託估價鑑證機構的上一級估價機構重新欠佳。
第十五條 涉案物品估價費由委託人支付,具體標準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委託人對涉案物品未接委託程式估價的,由物價部門責令其委託估價;未經估價擅自處理的,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估價機構未按規定的估價方法和估價程式估價的,由物價部門宣布其估價結論無效,責令其重新估價,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停業整頓、吊銷《估價許可證》。
第十八條 估價人員構私舞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致使估價結論失實的,由物價部門宣布估價結論無效,情節嚴重的,吊銷責任人估價資格證;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接國家和省規定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