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棚戶區改造城市房屋拆遷估價實施辦法

第三條 第十條 以產權調換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的,對所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一條 為公平、公正地確定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價格,維護房屋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房地產估價規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市規劃區內棚戶區改造涉及房屋拆遷估價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是指房地產評估專業人員遵循評估原則,選擇適宜的估價方法,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等因素,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定估算
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為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不包括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費。
被拆遷房屋室內自行裝修裝飾的補償金額,以及室外的土木建築附屬物(如圍牆等),可以通過委託評估確定。
第四條 拆遷估價應由具有三級以上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承擔,拆遷補償估價中的主要估價人員應為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房屋拆遷補償估價報告必須由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蓋章後方可生效。
第五條 房屋拆遷評估種類包括有權屬證明的房屋、可進行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不能辦理權屬證明的房屋。
第六條 申請房屋價格評估,委託人應當向評估機構提交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不能提交權屬證明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評估價格。
第七條 被拆遷人接到拆遷辦的通知後,會同評估機構的評估人員進入拆遷現場實地查勘,查勘後由評估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拆遷估價人員應當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狀況的影像資料。如被拆遷人不同意在查勘記錄上籤字的,應當由除拆遷人和估價機構以外的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見證,並在估價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
第八條 評估機構應當將初步估價結果在被拆遷範圍內向被拆遷人公示7日,並進行現場說明。評估機構應按照委託契約出具評估報告,向房屋拆遷當事人解釋房屋拆遷評估的依據、選用的評估方法、評估結果產生的過程等,並將評估報告向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拆遷當事人對分戶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送達評估報告5日內向城市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提出鑑定申請,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接到申請後,應在10日內召開會議,由評估機構到會解釋其評估結果。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鑑定結果,鑑定結果作為拆遷補償的依據。
第十條 以產權調換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的,對所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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