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工業用水設備管理暫行辦法

水利、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協助做好工業用水設備的管理工作。 有關單位或個人對工業用水設備監察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監察工業用水設備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用水設備管理,合理利用、節約水資源,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緩解城市人民生活和經濟建設用水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用水設備,是指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的用水設備、工藝及產品。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工業用水設備的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工業用水設備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能源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監察工作。
第五條 水利、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協助做好工業用水設備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工業用水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第七條 生產、銷售或在生產經營中的使用者要按照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公布的落後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名錄,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名錄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勸阻和舉報有關單位和個人使用已公布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名錄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權利。
第九條 能源管理機構應在每年12月底前下達下年度工業用水設備監察計畫。監察計畫應包括監察依據、監察對象及項目、監察時間、監察範圍等內容。
第十條 工業用水設備監察可採取逐件或抽查的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 能源管理監察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務院批准發布的《淘汰落後的生產能力、工藝和設備》規定的名錄,隨時將監察結果以書面的形式反饋被檢單位或個人。
第十二條 做好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鼓勵、推廣的節水設備(產品)的宣傳工作。
第十三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應按照能源管理機構下達的監察計畫做好相應準備,提供所有工業用水設備資料及管網分布圖等。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中的工業用水設備及配套設施,安裝前15個工作日內報能源管理機構,監察合格後方可安裝。
第十五條 有關單位或個人對工業用水設備監察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六條 監察工業用水設備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七條 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由有管轄權的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能源管理監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本部門或上級機關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葫蘆島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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