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
第139號
現將《葫蘆島市城鄉特困生就學救助暫行辦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長 都本偉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葫蘆島市城鄉特困生就學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向城鄉就讀高等院校、中等學校的特困大學生提供就學救助,實現對城鄉特困大學生全程資助、全面覆蓋的助學保障目標,依據《遼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範》和《遼寧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特困生是長期居住在本市,且屬城鄉常住戶口,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學生:
(一)學生家庭及本人正在享受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保邊緣戶待遇;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國家計畫內招收的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學校的本科、專科及中專(技校)的學生;
(三)已在校就讀的往屆農業戶口特困大學生。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成立城鄉特困生就學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特困生就學救助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就學救助日常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就學救助資金的籌集、核定及管理工作。
各級教育部門負責特困生招生性質的認定。
各級政府法制及監察部門負責對年度就學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由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中心(農村非農業人口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及社區救助站,履行城鎮特困生就學救助的申報、調查、初審工作職責,並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幫扶活動。
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履行農村特困生就學救助的申報、調查、初審工作職責,並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幫扶活動。
第六條 城鄉特困生享受就學救助待遇按下列程式辦理:
特困生在新學年開學前,持下列材料及複印件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救助站或村委會提交書面申請,並申領《葫蘆島市城鄉特困大學生就學救助申請審批表》。
(一)家庭戶口本、本人身份證及低保證、邊緣戶證、保障金領取存摺;
(二)錄取通知書或所在學校出具的招生性質及本人基本情況、在校生活情況的證明;
(三)其它相關單位、部門及社會幫扶助學資助的證明材料。
社區救助站或村委會接到申請後,將申報材料及時轉報街道社會救助中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社會救助中心或鄉鎮人民政府在5個工作日內應派專人或指派社區救助站或村委會進行調查。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情況轉報縣(市)區民政部門,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報市民政局審批。
特困生入學時已獲得市其它部門就學救助的,第一學年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特困救助。
由於個人原因,沒有申請上報的,不予補發當年的就學救助金。
上報時限:往屆特困生上報、審定時限,截止於當年八月底前,新生審定時限可視情延長。
第七條 特困生救助時限:在學制期間內全程資助。
第八條 特困生救助標準:國家統招本科生每人每年2000元;專科生每人每年1500元;中專(技校)生每人每年1000元。
第九條 特困生救助資金來源由政府財政專項出資和社會籌集相結合的辦法解決。市及縣(市)、區政府按3:7的比例共同承擔。
第十條 城鄉特困生就學救助資金實行財政社保專戶管理。上級補助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特困生就學救助資金由國庫直接劃撥財政社保專戶;社會捐贈資金由各級民政部門接收並直接繳入同級財政社保專戶。各級民政部門負責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特困大學生救助名單及救助資金髮放明細表,由財政撥付給指定銀行,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建立特困學生檔案,實行微機動態管理。對已畢業或中途退學的學生要隨時停止就學救助金的發放。
第十二條 民政、財政、法制及監察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特困生救助資金的配套落實及使用情況予以檢查監督,對不按規定落實配套或發放資金的地區,市將取消對該縣(市)、區的市級救助配比資金。
第十三條 對騙取就學救助資金的行為,由民政部門如數追回,並視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工作人員在就學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資金的行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葫蘆島市城鎮特困生助學救助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5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