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人事代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人事管理體制,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和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完善人事代理社會化服務體系,進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據國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和《遼寧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事代理,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依據人事管理的法規及有關規定,受單位或個人委託,承辦人事行政部門授權的具有中等專業以上學歷和初級以上職稱的各類人才的人事代理業務的全部活動。
第三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國營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三資”企業、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私營企業和公民個人,各級人才服務機構辦理人事代理業務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培育和發展人才市場納入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規劃,採取積極有效措施,保障人才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
第五條 人才市場服務活動應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尊重人才擇業自主權,尊重單位用人的自主
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人才市場及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有培育。指導、管理和監督職責。人事行政部門設立的人才服務機構按照同級人事行政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人才市場和人事代理的管理業務。
第六條 計畫、財政、教育、勞動、工商、公安、機構編制等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協助人事行政部門做好人事代理工作。

第二章人事代理對象及內容

第八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人員均為人事代理對象: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辭職、辭退的工作人員;
(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要求流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外商投資企業或合資企業的中方人員;
(四)各類(除本市定向師範教育類)待業大中專畢業生;
(五)尚在國(境)外的自費出國(境)人員;
(六)外省、市駐葫單位的葫蘆島籍雇員;
(七)昧落實工作單位的軍轉幹部;
(八)農村鄉土人才;
(九)人事行政部門認為可以接受人事代理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 人事代理內容:
(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確認和保留委託代理人員原幹部身份並連續計算工齡,辦理人事關係及其他手續。
(二)為待業、自謀職業或到非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務,在委託保管檔案的同時,按有關規定辦理就業及戶口、糧食關係等手續。
(三)按規定為委託人代辦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考評和專業、外語考試的歸口申報與證書發放。
(四)按規定為委託人辦理按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檔案工資,在代理期內按此類工資標準進行工資晉升等工資管理。
(五)市人才服務機構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對社會力量辦學機構中職務考核合格的專任教師進行教齡認定。
(六)為流動人員辦理有關契約鑑證。
(七)為委託人代辦失業、養老、醫療等保險業務。
(八)為委託入辦理因私出國(境)的政審。
(九)受用人單位委託,為其招聘各類人才。
(十)為委託人出具自然情況、工作簡歷、工作業績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十一)為委託單位或個人提供人才流動的諮詢服務。
第十條 人事代理實行有償服務,其收費標準嚴格按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

第三章人事代理關係

第十一條 人事代理採取單位或個人委託的方式,委託範圍包括單項、多項和全權委託。
第十二條 委託方要求代理方辦理人事代理業務時,應向代理方提交有效證件。
(一)單位委託人事代理需提交下列證件:
1、委託人事代理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3、委託代理人員的身份證及複印件。
(二)個人委託代理需提交下列證件:
1、委託人事代理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3、辭職、辭退、解聘證明;
4、無就業單位的大中專畢業生提交本人畢業證書;
5、其它人事關係變更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人才服務機構接到人事代理申請15日內審查有關證件、材料;並調查核實委託單位或委託人的情況。經審查同意代理方與委託方應簽訂《委託人事代理契約》,明確委託代理期限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按契約書規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
第十四條 委託人事代理契約期滿,委託單位或個人慾繼續委託的,應在期滿30日前攜帶《委託人事代理契約》及相關材料續簽契約。逾期不續的,雙方代理關係解除,契約自行廢止。

第四章人事檔案管理

第十五條 各類流動人員的檔案必須由縣級以上人才服務機構統一管理,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留存管理。
第十六條 人才服務機構憑國家規定的人員流動有效文書,向委託人原單位開具調檔函,原單位接到調檔函15日內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隨《檔案轉遞通知單》轉交給人才 服務機構。委託人事代理的大中專畢業生的檔案可直接轉入人事代理機構。
第十七條 人事檔案轉遞,應通過機要途徑或派專人送取,不得交流動人員本人或他人轉帶。
第十八條 人才服務機構接收代理人員檔案,由專人負責簽收、登記、清點,經審核無誤,將檔案轉遞通知單回執退回原單位。
第十九條 查(借)閱人事檔案,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索取有關檔案證明材料須經人才服務機構管理人員審核,並經主管領導審批。
第二十條 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直系親屬檔案。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塗改、抽取、銷毀或偽造檔案材料。

第五章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事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人事代理工作的監督與管理,定期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 人事代理髮生爭議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處罰:
(一)擅自管理流動人員檔案的;
(二)擅自塗改、抽取、銷毀或偽造流動人員檔案的;
(三)擅自公布、泄露檔案內容的;
(四)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轉遞等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人才服務機構的管理人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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