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九門口長城保護管理規定

凡在九門口長城保護區進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九門口長城的建設控制地帶為主體保護區外,300米以內。 九門口長城的生態環境保護區為建設控制地帶外,500米以內。

第一條 九門口長城是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為加強九門口長城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境內九門口長城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三條 綏中縣人民政府負責九門口長城的保護工作,縣文物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九門口長城的保護與管理。市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九門口長城的保護管理工作負責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 凡在九門口長城保護區進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九門口長城實行有效保護、統一管理、科學規劃、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六條 九門口長城保護區,按照文物保護與利用規劃分為主體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和生態環境保護區。
第七條 九門口長城主體保護區為九門口長城沿線,自城牆兩側牆基起,各外延100米以內。在此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工程建設。
第八條 九門口長城的建設控制地帶為主體保護區外,300米以內。要保持此類區域內的地形、環境風貌。
第九條 九門口長城的生態環境保護區為建設控制地帶外,500米以內。區內嚴禁開山採礦、毀林種田等破壞生態環境的活動。
第十條 禁止在九門口長城主體保護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和造成水土流失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禁止進行任何毀損九門口長城的活動。禁止在九門口長城建設控制地帶進行各類建設項目。確需建設的,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依法履行報批程式。
第十一條 對九門口長城主體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文物古蹟進行修繕或修復時,不得改變原有風貌。其修繕或修複方案應依法報批。
第十二條 九門口長城保護經費,通過政府投入、社會捐助、國際援助、景區門票收入等多種渠道籌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縣文物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對九門口長城的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作出準確的標誌說明。
第十四條 凡進入九門口長城保護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愛護文物及其附屬設施,遵守各項保護規定,維護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市、縣文物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對保護九門口長城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十七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文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2年1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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