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黎明[開發試驗區財政局長]

董黎明[開發試驗區財政局長]

董黎明身為開發試驗區的財政局長,同時兼任數家“國”字號公司的“一把手”,卻乾起了不出資卻能占有股份的買賣。安徽省合肥市新站開發試驗區原財政局局長董黎明因涉嫌受賄1200餘萬元近日被合肥市蜀山區檢察院依法查處。

基本信息

新聞背景

涉嫌收受價值1000萬元乾股,案發前擔任合肥市新站開發試驗區財政局局長、辦公室負責人、國資局局長等8項職務的董黎明一案近日偵查終結。董黎明除在政府部門身兼三職,還任5家“國字號”公司的“一把手”:合肥鑫城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中國房地產開發(合肥)公司、合肥新站建設投資公司、合肥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集團公司、安徽中州置業股份公司。今年42歲、案發前在合肥市新站試驗區管委會辦公室主持工作的董黎明,1995年4月即任合肥市原郊區瑤海街道財政所所長,2006年3月起任合肥新站開發試驗區財政局長。就在財政局長這個崗位上,董黎明除了兼任新站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負責人外,還同時兼任五家國有企業的“一把手”,分別是:合肥鑫城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房地產開發(合肥)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黨委書記,合肥新站建設投資公司董事長、合肥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安徽中州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正可謂十頂“帽子”一個人。

據了解,由董黎明兼任“一把手”的這五家國有企業主要從事國有資產的投資、經營管理及項目投資管理、房產開發銷售、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及市政公用事業項目運營等等。 儘管重任在肩,但董黎明卻有著自己的“小算盤”。當然,他的小算盤早在當財政所長的時候就開始了,不過那時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的“好處”大多還屬於小打小鬧。檢察機關查明,董黎明在擔任原郊區瑤海街道財政所所長至新站區財政局局長的十幾年間,所收受的現金和購物卡總計23萬元人民幣。而向其行賄的既有昔日的好友、同事,也有有求於他的銀行行長、會計事務所所長、房產開發商。

受賄事件 

輕鬆得千萬乾股

起訴書 起訴書

當了財政局長並且兼任數家公司的負責人後,小打小鬧也許已經難入董黎明眼,他需要做些“大買賣”,“發大財”。

2007年,劉某想成立鋼結構公司,並需要買地建企業基地,遂找到時任合肥新站區財政局局長的董黎明幫忙。二人經商談,最終達成以董黎明妻兄的名義代替董黎明入股,以合夥形式成立“尊貴鋼結構公司”。2007年12月,“尊貴鋼結構公司”以600萬元的註冊資本經註冊成立,股金全部由劉某支付,董黎明卻占股30%,總計180萬元。

2008年10月,董黎明在任合肥新站區財政局局長的同時兼任新站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負責人。他主動找到瑤海建安公司法人代表姚某,提出幫助其作為法人發起人股東成立小額貸款公司。雙方經協商,達成合夥成立小額貸款公司“鑫銀公司”的口頭協定。此後,董黎明在申報材料審查、註冊驗資等方面提供“幫助”,使得“鑫銀公司”以5000萬元的總股本順利註冊開業,所有股金全部由瑤海建安公司支付。董黎明因此得到的“報酬”是:以他人名義占有該公司20%的股份,總計1000萬元。

憑著手中的權力,輕而易舉獲得千餘萬元的乾股,董黎明年紀輕輕就坐擁千萬!不過好夢總是曇花一現。今年1月,有關部門根據線索對其展開了調查。目前此案已經偵查終結,合肥市蜀山區檢察院正在對其審查起訴。

帽子太多捧殺人

董黎明不僅是政府的財政局長,還兼任諸多有政府背景的國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這在如今特彆強調權力制衡的黨政管理體制下,怎么都覺得尤其不合時宜,也顯得特別地“另類”。

是董黎明有超凡的才能嗎?從其成長經歷看,似乎也並不能得出這一結論。據了解,董黎明剛參加工作時,還只是合肥某校的一個中專畢業生。此後,其經過一次會計脫產學習“鍍金”後,於1995年4月開始擔任原郊區瑤海街道財政所所長,兼任合肥瑤海實業集團公司董事長助理。2006年3月任合肥新站區財政局長後,董黎明為自己的人生二次“鍍金”,開始攻讀研究生。

即使董黎明“才能出眾”,就讓其年紀輕輕集財政、國有資產管理與經營的大權於一身,也是很不明智的。俗話說,帽子多壓死人,雖然賦予其更多責任,是對其能力和為人的認可,但如果缺乏有效的監督與制約,很難說就不是一種“捧殺”。事實上,董黎明本身就屬於被“帶病提拔”。從檢察機關查明的情況看,董黎明早在擔任合肥市原郊區瑤海街道財政所所長的時候,就開始收受少則千元多則萬元的“好處”了。

小洞不補,大洞難堵,對董黎明來說正是這樣。當其手中有了更大、更關鍵的權力的時候,貪婪的欲望就逐漸膨脹而至不可收拾。不過此時董黎明收受賄賂的手段從直接接受現金、購物卡已經轉為更加隱蔽的“乾股”。在不少腐敗犯罪案件中,以拿乾股的形式行使隱蔽受賄犯罪行為的,為數不少。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請託人提供的乾股的,以受賄論處。

案件審理

身兼 合肥市新站開發試驗區原財政局局長、辦公室負責人、國資局局長三職,同時兼任5家“國字號”公司的一把手,被指控涉嫌用入乾股的方式受賄1200餘萬元。昨日上午9時30分,合肥市新站開發試驗區原財政局局長董黎明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董黎明僅承認自己受賄23萬元,面對檢察機關指控其擁有價值1180萬元的兩份“乾股”,他堅決否認。

承認受賄

被帶進法庭時,董黎明神色十分平靜。公訴機關宣讀起訴書前,他向審判長提出了一個要求:打開手銬。要求被滿足後,董黎明不忘對法警說聲“謝謝”。

據公訴機關指控:1995年,董黎明擔任合肥市瑤海街道財政所所長,從1997年到2009年,董黎明13次收取其他單位和個人財物合計23萬元。

對此,董黎明保持平靜,“這基本屬實,我對此不持異議。特別是97年那筆47000元的的受賄,錢我都沒有裝進自己口袋,但是我不想說,十幾年前的事,我都認了。 ”

但在隨後的庭審中,董黎明卻堅決否認了檢察機關對其受賄1180萬的指控。

否認乾股

公訴機關指控,2007年下半年,劉某某為了日後得到時任新站區財政局局長董黎明的幫助,準備和董黎明開辦公司。二人商議後,由劉某某代為出資180萬,以陶某某的名義代董黎明入股,與劉某某合作成立安徽尊貴鋼結構有限公司。

面對這部分指控,董黎明的態度變得十分堅決,“我和劉是十幾年的朋友,這錢是我找他借的,公司沒有開場,劉就把錢撤回去了。 ”

董黎明 董黎明

據董黎明所述,他和劉某某一向關係很好,劉某某想辦廠,就找到董黎明合作。“準備在肥東買塊地辦廠,這樣即使辦廠沒有賺什麼錢,土地還可以升值。 ”董黎明聽了劉某某的想法後,表達了兩點意見,“第一,我自己不能入股,這是違反紀律的,但可以以親戚名義入股。第二,我手頭沒這么多錢,如果要入股,就要抵押房產來籌錢。但我對能不能買到這塊地沒有把握,如果土地買不下來,我再將房產贖回,中間要交各種費用,不合算。”兩人最後想了個辦法:劉某某先出全部錢,董黎明的那部分算是借劉某某的,如果土地能買到手,他就抵押掉房產籌錢,將錢補給劉某某。於是董黎明找到了妻弟陶某,由陶某替自己出面辦理。雖然劉某某在工商部門註冊了公司,但最后土地沒有買到手,“實際是一個空殼公司,根本沒有運營,劉就將錢撤回去了。 ”

董黎明很清楚,公務員辦公司是違紀行為,“但我只違紀,不違法。”他在法庭上如是說。其辯護律師也認為,董黎明在新站任職,廠址選在肥東,董黎明無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利益,不能構成受賄罪的犯罪要件。

公訴機關接下來的指控數額更巨大:2008年,時任新站區財政局局長的董黎明,作為新站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負責人,確定合肥市某公司為發起人成立貸款公司,董黎明向小額貸款公司提出入股20%,並表示資金不足。2009年4月,該公司代董黎明出資1000萬元,董黎明以他人身份,與其他股東一起註冊成立了一家小額貸款公司。面對這部分指控,董黎明態度更加堅決,“我只是想持有股份一段時間,賺點利息差價,並沒參與經營,也沒有分紅。小額貸款利息高於銀行貸款利息,我作為項目負責人,知道這裡‘錢景’不錯。 ”

董黎明說,當時的政策是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金門檻為2000萬元。“如果我入股20%,就要出400萬元,我準備將家裡的房子抵押來籌錢入股。但後來政策變化,門檻提高到5000萬,我就要出資1000萬,但我沒這么多錢。公司負責人周某告訴我,他們可以代為出這些錢,我就向他們打了借條,並簽訂了股權抵押協定,準備持有一段時間的股份,賺點利差,就再將股份轉讓掉。 ”

2009年5月,小額貸款公司開始運營。同年8月,董黎明提出轉讓股權,但受《公司法》兩年內不得轉讓股權的規定,股權沒有轉讓成功。

推翻口供

法庭上,公訴機關出示了證據,包括董黎明在紀委找其談話時的口供。

面對這些口供,董黎明一反之前的冷靜,顯得有些激動,“這些口供是檢察機關直接從紀委翻錄過來的,我在紀委談話簽字時,已經是精神崩潰,許多內容和事實有重大差別。 ”

庭審最後,董黎明稱自己工作一直小心翼翼,在新站區財政局任職期間也做了不少工作。他只知道自己違反了黨紀,看到起訴書後,才知道起訴金額如此巨大,“我都不相信自己有這么大的膽子。 ”

庭審中,記者注意到一個細節:公訴機關稱董黎明曾檢舉另一名官員涉嫌犯罪的行為,目前反貪部門正在調查。董黎明這一檢舉行為能否構成立功,還有待法庭調查。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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