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2年01月,任洪洞縣馬頭公社黨委秘書;
1984年01月,任洪洞縣委常委、萬安鎮黨委書記;
1986年05月,任鄉寧縣委副書記;
1990年03月,任浮山縣委副書記;
1992年11月,任浮山縣委副書記、政府縣長;
1993年05月,任浮山縣委書記;
1995年11月,任運城行署副專員(期間:1998年10月至2000年04月在吉林大學行政管理專業研究生課程班學習);
2001年01月,任運城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6年02月,任山西省呂梁市委副書記、呂梁市人民政府市長。
2009年04月,任山西省忻州市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2月29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忻州市委書記董洪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5年8月7日,經中共山西省委批准,中共山西省紀委對第十屆山西省委委員、山西省忻州市委原書記董洪運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董洪運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隱瞞不報個人重大事項;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借用私企車輛供自己和家人使用,多次出入私人會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賣官鬻爵,插手、干預行政審批和企業經營活動,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賄賂。特別是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繼續收受賄賂,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且在組織審查期間,採取欺騙、隱匿、訂立攻守同盟等手段,對抗組織調查,性質惡劣。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省委常委會研究,呈中央紀委常委會審議,報中共中央批准,給予董洪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和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5年8月17日,山西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山西省忻州市市委原書記董洪運(正廳級)決定逮捕。
訴訟判決
2017年12月,陽泉市人民檢察院公布董洪運受賄、巨額資產來源不明案起訴書(陽檢訴刑訴〔2015〕31號)。
檢察機關指控,董洪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要他人財物,總計4343萬元人民幣、620萬元港幣、76萬美元、20萬歐元,價值21萬元人民幣的購物卡,以及價值約127萬元人民幣的金條、書畫等物品。
檢察機關同時查明,截止2015年2月11日,董洪運共有銀行存款、現金、債權、公司股份、房產、車輛、購物卡、金銀珠寶、手錶書畫等財產價值總計約1.27億元人民幣、62.8萬美元、618.6萬元港幣、96.6萬歐元,扣除其家庭合法收入以及其他能夠說明來源的部分,尚有6756萬元人民幣、76.6萬歐元不能說明來源。
另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2017年11月1日,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董洪運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作出判決。董洪運具體獲刑情況尚未公開,但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法院正在對涉案財產執行追繳,陸續查封或預查封董洪運在太原、北京等地多套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