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門
市工商局商標管理處
申請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申請認定商標的所有人,是在當省區域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該商標自核准註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滿三年並繼續有效,且無權屬爭議;
3、該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4、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來的年銷量、營業收入、淨利潤和稅收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領先;
5、申請人擁有良好的信譽,具備完善的商標管理機構和商標管理制度,近三年無違法行為;
6、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出口商品的,其商標應當在相關國家或地區註冊,並有廣泛的銷售區域。
提交材料
申請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填寫《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1、商標所有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公司營業執照);
2、申請認定商標的《商標註冊證》及其變更、續展、轉讓證明的複印件;
3、帶有該商標標識的商品實物照片或宣傳畫冊;
4、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淨利潤和稅收等主要經濟指標(應提供各年度財務報表或其他報表複印件並加蓋申請人財務專用章,其中稅收必須經有關稅務部門確認,同行業排名情況證明應由省以上行業協會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出具);
5、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廣告發布情況;
6、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國內和境外的銷售或經營情況;
7、該商標專用權遭受侵害的情況;
8、申請認定著名商標需要提交的其他檔案。
辦事程式
1、申請:申請認定省著名商標,應向省會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由該局商標管理處具體負責申請的受理工作。申請人申請著名商標時,應填寫《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提供有關材料,並提供近三年的有效證明檔案。
2、推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請後,認為符合省著名商標認定條件的,簽署推薦意見後向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推薦;認為不符合認定條件的,不予推薦,並通知申請人。
3、認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設立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負責本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認定為省著名商標的,由省工商局頒發《省著名商標證書》,並予以公告;未予認定的,由省工商局退回材料並書面說明理由。
4、延續: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保留“省著名商標”稱號的,商標所有人應在其著名商標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提出延續申請,延續申請的提起和審查適用該著名商標的初次認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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