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

著作權侵權

著作權侵權主要是侵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比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以發行、複製、出租、展覽、廣播、表演等形式利用著作權人的作品或傳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著作權費等。 著作權(即著作權)侵權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針對著作權侵權調查取證同樣要適用有關民事證據的法律和司法解釋。

介紹

著作權侵權主要是侵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比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以發行、複製、出租、展覽、廣播、表演等形式利用著作權人的作品或傳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著作權費等。著作權(即著作權)侵權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針對著作權侵權調查取證同樣要適用有關民事證據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但是,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為此,建議您委託專業的著作權律師進行操作。

形式

一般而言,著作權侵權需要調查的證據主要分為三類:確認權利歸屬的證據,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的證據,證明侵權損失的證據:

1)、對侵犯著作權的作品或產品的調查範圍

◆ 產品的生產地、流程、產量及倉庫,作品的複製、出版地,複製、出版數量。

◆ 產品及作品的銷售流程及銷售渠道。

◆ 產品及作品的銷售資料。

◆ 主要侵權人的有關情況.

2)、對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打擊措施

◆ 在著作權侵權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根據個案的不同,通過行政、刑事並結合民事的途徑,組織包括工商局、著作權局、公安和媒體等各方面參加的打擊活動。或在調查掌握充分的證據後,向人民法院或著作權局提起訴訟或調處;

◆ 打擊後的跟蹤監測,防止違法行為死灰復燃,完成打擊後的必要法律程式;

取證方式

在著作權或稱為著作權的糾紛案件中,對網路信息等電子數據組成的電子證據進行公證舉證已經是目前著作權訴訟中的常見信息,尤其在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案件中,此種證據固定方法被廣泛採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公證僅僅是固定證據的一種方式。從證據固定方式的角度而言,其不能直接證明被告是否構成侵權,真正起決定作用的仍然是由某種公證方式所固定的證據本身。另外,如果公證程式有瑕疵也有可能造成侵權難以構成。作為被告也不要被原告所謂的公證檔案所嚇倒,冷靜質證,全面分析仍然是作為被告應當完成的工作。

1、基礎證據的可信性
著作權糾紛中原告的基礎證據是涉案作品原告是否具備著作權。原告如果僅對侵權行為作了大量舉證,但是就此基礎問題缺乏說服力的證據,後面的公證其實是沒有多大意義的。
2、網站登錄地點
質證時應關注公證檔案中所體現的網站登錄地點。尤其對於教育或科研機構侵權案件中,如果原告所選擇的網站登錄地點為上述機構的內部,那么氣所採用的網路很有可能是內部區域網路或其他少數科研人員才能登錄的網頁,該登錄地點的選擇顯然不具有代表性。
3、證據直接性、連貫性
無論是信箱公證還是網站公證很關鍵的一點就是各證據頁面之間必須實現連貫性。如果不能連貫性取證,則會使得公證的電子證據不具有唯一性的特徵。在連貫性和唯一性喪失的情況下,很難構成被告的侵權。例如對某段視頻的公證,如果僅僅公證了通過各種連結實現該網站某網頁顯示了侵權視頻的首鏡頭,然後公證人員進行了截圖。
單憑該截圖其實並不能直接證明該網站的視頻是否可以連續播放。即便公證人員抽樣式的截圖視頻內容,質證時也應當對照原告公布的正版視頻內容,審查抽樣截圖的鏡頭在正版視頻中是否存在。
4、截圖質證
經過公證的網站截圖是否完整體現了網頁信息,所體現的網頁信息是否為被告網站等情況,被告應當全面審核截圖內容作出質證回應。
5、兩次以上提交公證材料
由於電子證據的多變性,原告應當一次性將一個公證業務下的所有公證材料向法院提交完畢。如果出現原告二次或多次提供公證材料包括就提供就某公證事項的情況說明(法院要求的除外),被告有權拒絕對新提供的公證材料提起質證並對整個公證業務向法院提出質疑。
該情況法律雖然沒有直接規定,但是對於多次提交公證材料的情況,往往是因為前一次公證內容遺漏,甚至公證內容錯誤等情況所導致的。對於該類情況,已經喪失了公證本身的嚴肅性,降低了公眾對公證的信賴。在被告提出上述質疑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支持被告的意見。
6、靈活使用對方公證證據
電子證據本身所體現的內容有時並非完全對被告不利。例如在對某段視頻或圖片進行公證時,網頁截圖內容有時會顯示圖片或視頻的點擊率,如果點擊率過低,則被告可以此為理由請求法院降低賠償數額。
7、費用票據
公證費用一般為法院所支持,但是經過公證人員公證的在電子數據公證時花費的其他費用,被告應當嚴格質證該票據信息與案件的關聯性。
以上對公證著作權糾紛電子證據的質證角度也是原告在起訴前辦理公證時所應當注意的關鍵之處,盲目的迷信公證形式,而對公證點缺乏理性的籌劃,同樣可能輸了官司。

預防方法

首先通過官方指定部門登記或可信第三方平台留證,任何登記和留證行為都是證實權利的初步證據

1.選擇中國著作權保護中心官方指定傳統登記備案機構 
2.在選擇行業協會等第三方平台快速電子數據登記存證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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